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一个基于陪审复兴背后的思考
李拥军
【摘要】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国家推动了人民陪审制度的复兴;法院本着对己有利的原则对其进行了改造,使人民陪审员成为了基层司法不可或缺的人力资源。由于陪审制能够满足一些人功利性的需求,因而会得到某些以陪审为主要职业的人支持。虽然国家、法院与民众三者在推行陪审上达成了妥协与平衡,然而在这种平衡的背后,陪审的原初价值正逐渐消解和退化。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司法
【全文】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方向的调整与司法理念的更新,沉寂多年的人民陪审制度又开始复兴。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也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二五、三五改革纲要也都将该制度的完善作为今后司法工作的重点。目前,人民陪审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基层司法的一项常规化的制度,人民陪审员业已成为基层审判的一支生力军。[1]在人民陪审制度轰轰烈烈复兴的背后,不禁让我们产生了一系列的困惑和疑问。首先,从世界司法的发展趋势看,职业化是其主要发展方向。而当代中国为何在选择了职业化司法的方向以后又重新重视陪审制度或平民司法?其二,陪审制的核心价值在于监督司法,而在当下的中国,人民陪审制的推行和完善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力量来完成的,什么样的激励促使人民法院“作茧自缚”?人民法院真的能够让其“作茧自缚”吗?其三,以“客人”身份到场的陪审员,在陌生的环境下,在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情况下,真的能够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吗?陪审真正地能够发挥出理论上的那些功用吗?其四,“陪而不审”是长期以来困扰人民陪审制度的顽症,复苏后的人民陪审制度真的能够克服这一顽症吗?假设这一顽症不能克服,国家及其人民法院还有激励推进这一制度吗?人民陪审制度是根植于我国文化和国情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对上述问题做任何单一性、静态化的解释都不可能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该制度背后的权力承载者间的互动的角度来对这些问题给予回答,从而对当下中国人民陪审制度所遭遇到的现实困境进行深层次的解读。
一、人民陪审制度复兴的原动力
当年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的陪审制度时就曾断言:“在讲述陪审制度时,必须把这个制度的两种作用区别开来:第一,它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的;第二,它是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2]托克维尔的论断其实道出了陪审制度的一个特性,即它的政治与司法的二重功能并存而政治功能偏重的特性。在一般人的眼中,陪审制度更多地被视为一项司法制度,而在国家的视野中,陪审制度首先是被作为政治制度来看待的。
同理,人民陪审制对于中国的意义也是如此。它发端于民主革命时期,正式确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因为在国家的视野中,人民陪审是要作为一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来使用的。受国家性质的决定,人民政权就是要吸收人民来参加各项事业的管理,当然司法也不例外。当强调人民参与司法时,陪审制度自然要受到首肯和重视。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司法”的人民性,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人民陪审制度来彰显和体现的。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马锡五同志的论述就证明了这一点:“实行人民陪审,不仅可以吸引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思想和政治责任感,而且可以使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不断提高质量,以防错判。因此,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时期,就受到重视。”[3]既然是一项政治制度,那么发挥其政治功能自然是国家推行这一制度的首要目的,这种目的越是在政治型的社会中,就越明显。建国之初,国家重视陪审还有更重要的理由:国家可以通过群众参与审判的方式完成对旧法官的改造,确保司法的政治方向的正确性。[4]推进人民陪审制度是当时旧司法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即通过吸收人民群众进法院的方式,监督和改造职业法官,用“人民”这一新鲜血液替代职业官僚,保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原有的政治型社会开始解体,中国的司法也开始向职业化、正规化、国际化和弱政治化的方向发展。在这其中,强调本土化和非职业化、以政治为主要职能的人民陪审制度,必然因与大的司法改革方向不一致而受到冷落和弱化。具体表现为:1991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1979年实行并于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作为案件一审的必备条件。如前所述,近些年来,人民陪审制在沉寂多年后,如“浴火重生的凤凰”开始在中国大地复兴。导致它复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笔者认为,政治上的原因是其复兴的主要原因。
今天中国党和政府所推进的改革已经进入了非常关键的时期。中国的经济在保持持续增长的同时,各种矛盾也纷至沓来。加之国际环境中不可预测性的因素逐渐增多,中国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加。在这样的国内外环境下,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逐渐成为了当前中国党和政府所面临的重中之重的政治任务。而在目前的中国政治架构中,司法机关通常被视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力量。这种特殊地位要求它必须在此项任务的完成中有所作为,必须要承担起着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6]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刑事犯罪、经济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案件持续高发,各种形式的矛盾和纠纷都自然会汇集到司法机关,这为当下中国的司法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些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关涉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司法工作似乎成为了社会和谐总工程中的关键一环。而肇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的以职业化为主导的司法体制改革,事实证明并不成功。司法腐败、司法公信力下降、执行难、上访率居高不下等等问题越发严重,司法体制改革似乎走入了一个死胡同。[7]各种事实似乎表明,纯粹以职业化、精英化、国际化面貌出现的司法无力担当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这一重大任务。于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当下的中国司法的理念和工作方式必然要以国家的根本任务为指向做出重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