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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的英格兰宪政史

  

  近代以来,游历过英国的人很多都会就英国人的精神气质大发感慨。例如,贺卫方教授曾引郭嵩焘论及英国下院两党政治之言论,“两党之间,既有相持不下的争执,同时,也有着妥协精神;当决策一定,反对者又会转而从之,‘无挟气以相难者’。这种既包容对抗,又倡导妥协的精神已经成为一种风俗,朝廷固然让臣民‘直言极论,无所忌讳’,即便是一般百姓之间交流,也务求诚实,‘不为谦推辞让之虚文’。正是西洋政制与民情之间的互动,使得郭氏最终得出了西洋文明高于中国的结论”。[19]近年来表达类似观点的文章也屡见不鲜,尽管其水平未必高过郭氏。无论这种观点是否有道理,但它却极易激起我们本来已很强烈的民族情绪,因而使持此种观点者备遭非议。如贺卫方教授接下来写道,“因为这样的觉悟当然太早了些,难怪《使西纪程》遭遇毁版,他本人(指郭嵩焘———引者注)在谩骂讥讽中度过余年。”


  

  不过如果我们看一下英国宪政的实践,就会为其中的某些现象所震撼。比如,其宪法的一种渊源是宪法性惯例或共识,而且此类渊源的作用还相当明显;戴雪甚至在其《英宪精义》中将其视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梅特兰在其《英格兰宪政史》中曾提到,英国宪政实践中的很多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首相这个职位的存在就没有法律依据;[20]1707年安妮女王最后一次拒绝御准议会通过之法案后,国王就再未这样做过;[21]某事件引发舆论哗然后当事大臣或相关官员就会自动引咎辞职;等等。其实并无法律要求他们这样做,但他们一般都会这样做,如2009年英国下院议长马丁就因补贴门事件而自己主动声明下台。


  

  我们惊讶地发现,英国的宪政实践中竟也存在着许多这类“潜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当事官员必须如此———尽管法律并没有要求他这样做。很显然,他可以不这样做;但如果不这样做,等待他的可能是被赶下台,是颜面扫地。因此,可以说这些“潜规则”、这些共识之所以能够起作用是因为舆论的压力,但舆论的压力又来自于哪里呢?舆论的压力来自于民众对于这些“潜规则”的共识和认同:我们认识到这些规则对我们来说很重要,以至违背者必须下台,否则就会危及我们常规的生活和政治体制。这些“潜规则”是如此地有效力,以至它们并不需要体现为成文的形式就足以产生效果。


  

  因此,所谓英国人的精神气质,就我们所讨论的问题而言,无非就是对于规则之重要性的高度一致的认可,而这又是在普通法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经典普通法理论认为,普通法规则来自于民众的社会实践,在其中被反复适用、检验;但同时也在这种实践中对民众的精神气质进行着锻造,使之适应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的各种规则,并尊重之,从而形成一个以普通法为基本行为规范的社会共同体。[22]范·卡内刚在批评民族精神决定论时说,在普通法之下生活一段时间,你会培养起一种盎格鲁-撒克逊气质。[23]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英格兰宪政与民众精神气质之间的匹配和互动,其实还是一个法律(普通法)和民众生活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所谓英格兰宪政的发展历史,还是普通法发展的历史,是法律与民众或民众通过法律共同构建其社会共同体的历史,是民众精神气质与法律相互磨合和协调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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