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部关于如何征税及如何分配税收收入的历史
税收是统治者和民众之间最为重要也是最基本的问题,任何宪法、任何国家都必须首先面对这样的问题,即民众为什么需要纳税?因为如果我们承认财产对于每个个体的重要性的话,那么税收实际上是将个人的财产生生地剥离出去,这构成了对人基本生存条件的直接和严重威胁。很显然,税收对纳税人来说实际上是一种不得已的恶,是我们为了换取公共服务而不得不支出费用。所以,税收意味着一种交换。既然是交换,就必须遵循交换的一般原则,如意思自治、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等等;由此我们甚至可以将税收问题视为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但问题是,“政府”这个利维坦一旦出现,税收这种本属自由意志结果的关系就失去了平衡,契约的一方(指民众)就失去了公平谈判的能力,就不得不为这种平等谈判去争取和努力!所谓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部英格兰民众因税收问题和国王不断斗争的历史,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的。
在以自力救济为主的丛林时代,没有官方的力量出来主持正义、维护秩序,因此也就无所谓税收。而一旦人们形成了一定的共同体,有了共同的事务,有了对安定社会秩序的要求,也就有了对公共政权的要求,税收也就随之而来了。盎格鲁-撒克逊后期为了抗击丹麦人的入侵而征收的丹麦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1]但在那时以及诺曼征服之后很久,举国征税还是一种例外,普遍存在的是封建体制之下封臣对于领主承担的义务,如在领主麾下随王出征、交纳地租、服劳役,等等。但在封建契约观念的支配下,负有义务的不止是封臣,领主对封臣也有义务,如在封臣的领地发生权属纠纷时为其作证和提供支持、为封臣提供保护等。此外,举国征税不仅是一种例外,而且还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与当时的法国不同,英国国王在诺曼征服之后就获得了全体民众的效忠,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性质的王国,因此才可能有1186年为征税目的而进行的末日审判式的财产大清查,才可能有后来亨利二世第一次征收动产税。[12]
如梅特兰所描述的那样,国王起初的收入其实并不主要是(或者说实际上很少是)举国性的税收,而是各种封建性收入,如其自领地的收入、封建性权利带来的收入(如继承税)、王室法庭的司法收入、某些关税、向其自领地上的摊派;此外,国王还有很多权利可以出售,尤其是司法管辖权;他还可以从教会那里搜刮很多东西,如对于有俸圣职的控制;等等。但国王并不满足于此,或者说这些收入仍无法满足他的需要,他开始找各种借口进行搜刮,要求国民提供“帮助”。梅特兰说,“还不如说当时的观念是这样的:税收乃是纳税人个人的自愿馈赠”。但国王的无节制最终使得《大宪章》中未经允许不得征税条款的出现,而且由高级教士和直属封臣组成的咨议会也不能代表全体民众,于是国王不得不单独和每个阶层谈判给予他协助的事宜,直至1295年模范议会的出现———它为后世议会决定税收事务树立了榜样。[13]
因此,议会的产生与税收问题直接相关,而且税收问题也是议会最主要的工作(如果不是之一的话),毫不夸张地说,中世纪英国议会的召开频率(尽管后来有明确规定)取决于国王对钱的需求程度———因为只有国王召集,议会才能召开。抛开立法、司法(贵族院)等事务不谈,光荣革命之后议会在税收问题上还负责对收入予以分配,包括以王室年费(civil list)的方式向国王划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