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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的英格兰宪政史

  

  但公议机构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日耳曼民主遗风的保留和延续,原来的贤人会议和民众大会实际上分别映射了后来的御前会议、咨议会、枢密院和大谘议会、议会。而它们之所以在改头换面之后能够保留下来,不仅仅在于传统的力量,还在于它们对国王是有用的:国王也需要从传统中因而是从贤人会议、民众大会那里获得权威。比如,亨利二世1164年就曾在克拉伦敦召集王国的上层人士,要求他们见证自己享有他外祖父(亨利一世)时国王就享有的那些权利(权力),是为《克拉伦敦宪章》。


  

  因此,决定后来乃至今天英格兰宪政体制的因素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就有了,在这个意义上,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部权力在国王和贵族、议会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的历史,是国王和咨议会、议会反复角力的历史。这几者之间要保持适度的张力和平衡,谁也不能轻易打破之,而这个平衡的基础或标准就是法律,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是基于这些习惯而形成的普通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整个英格兰法。但国王,这个整个王国最为特殊的人物,却(起先)总是不认为自己应该或(后来)不甘于处于法律之下,他总要在法律边缘行走并伺机跨越之;而议会则要时刻保持警醒,并随时准备通过请愿乃至斗争的方式来将国王“押解”回原来的边界。于是就有了25名封臣逼迫约翰王签署大宪章,有了孟福带领贵族与亨利三世的战争,有了柯克与詹姆士国王的抗争,有了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直至1688年的光荣革命,双方最终确立了王在法下、君主立宪的宪政体制。


  

  依照传统的体制,国王在诺曼征服之后享有了对这个王国进行统治的权力。这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而并不像今天这样被划分为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分工出现了:出现了专职的法官,御前会议、咨议会越来越扮演了行政的角色,国王立法越来越需要经过咨议会后来是议会的同意……而且,原本是国王臣仆的王室法官(普通法法官)从13世纪中期开始越来越成为了一个独立的阶层,并在柯克与詹姆士国王的抗争中达到了顶峰。他们忠实于国王,但也忠实于法律,在国王意志与法律相冲突时他们会尽力坚持法律的立场。议会亦如此。议会本来就是王国各个阶层分别和国王谈判纳税事宜的机构或机制,举国皆为国王之臣民、皆效忠于国王,没有国王的召集令议会是无法召开的,而且传统上贵族院还保留了国王的御座。因此,议会与国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议会是认可国王的权威的;但当国王武断恣意、违背法律之时,议会又会站到国王的对立面,直至将国王送上断头台。御前会议、咨议会、枢密院、内阁政府也是如此。国王通过他的大臣对王国进行统治和治理,为此他们经常需要在一起商讨,但自光荣革命之后,尤其是汉诺威的两位乔治国王时,他们因不讲英文而不再参加内阁的讨论,内阁因此而显得更像一个独立的机构;但不要忘记,它们只是国王的大臣,很多事情仍然需要在枢密院或内阁会议上讨论,需要在形式上经过国王的御准,需要以枢密院君令的形式予以签发。


  

  因此,英格兰是一个以国王为首、为核心的宪政体制:一切机构都是国王之下的机构,是国王对这个王国进行治理的不同途径和方式;但当国王超越法律之时,这些机构(尤其是议会和法官)又可能会站到国王的对立面,要求国王回到法律的道路上去。如此,你说国王重要还是不重要?其权力是名义上还是事实上的?显然,今天国王的意义更多是名义上的,但他却是统合各种社会力量、协调各种社会矛盾的重要支点,是整个王国在精神上的象征。况且他还享有许多实际上的权力,包括普通法上的、制定法上的。[5]因此,今天谈论英国的主权问题,更多人倾向于将之归于国王加议会(king in parliament),而不是简单的国王或议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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