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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和与冲突:国内法视野下的文物返还“善意取得”适用分析

调和与冲突:国内法视野下的文物返还“善意取得”适用分析


郭萍


【关键词】国内法;文物返还;善意取得
【全文】
  

  作为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国家,中国既为文物大国,亦为文物流失大国,中国文物的流失状况每每令学者和收藏家们唏嘘不已,追索流失文物的状况与制度建构日益得到重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文物的追讨,因其公信力强成为文物返还中不可忽视的方式之一。追索的目的乃是为了使文物“物归原主”,因此,在采用这种途径进行追索的过程中一般都会涉及对该文物的“原主”的确认。这种确认的实质,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即是对文物所有权的确认。而该持有人占有文物是否“善意”是判断文物持有人是否能取得所有权的一个重要标准。


  

  近年来研究文物返还的论作,主要倾向于跨国流转文物返还的困境解决,而较少就中国境内进行的文物交易中的文物返还进行探讨。盖因前者涉及历史、文化、国际政治等诸多领域,且受到社会较多关注,后者的国内法适用则相对清晰。虽则如此,笔者认为,中国境内文物的返还是文物返还理论中不可忽略的一环,在立法及法律适用中存在较多漏洞。实际上,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文物的返还,均与中国的文物立法密切相关,最终亦都必然回归到国内法的适用上。因此,研究国内文物返还纠纷中的善意取得问题,理论和现实意义兼具。但与流失境外的文物返还相比,此项研究似乎为国内学者所忽略。


  

  一、“文物返还”与“善意取得”概念的厘清


  

  文物作为一种表征中国历史文化符号系统的“物”,具有物权法中规定的物的一般特征,被纳入我国《物权法》体系中。同时,文物与一般的物相比,又具有其特殊性,由《文物保护法》专门对其进行保护。


  

  仅就“文物返还”中“文物”的范围而言,各国都几乎没有完全一致者,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埋藏文化财、史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传统建筑物群保存地区、文化财保存技术,其中的有形文化财、史迹名胜及天然纪念物中的史迹与埋藏文化财的总和与中国“文物”范围大致相当,中国“文物”不包括日本的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中的无形部分、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中的名胜天然纪念物部分及传统的文化财保存技术。意大利《文化与景观遗产法典》则将属于国家、大区、其他地方政府部门、其他任何公共团体和机构及民间非赢利社团所有的,具有艺术、历史、考古或人种—人类学价值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物品,个人所有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物品等经过公示也可纳入其保护范围,等等。世界各国对于“文物返还”及“善意取得”二者概念的界定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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