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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三)改革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


  

  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金融法制从市场发展的全局出发来寻求改革的路径。总体来说,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要求能够实现安全、效率和公平下的和谐发展。笔者认为,金融法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和国际板的建设,进一步完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拓宽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完善上市公司和券商的市场退出机制,扶持和强化债权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建设,研究和完善风险资本的运作与退出机制,并且探索对不同层次市场的有效监管机制。其次,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强化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倾向性保护,减轻和消除市场信息不对称,增强市场有效性,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加快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工作,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获取司法救济的途径与模式,并且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和金融活动的公平进行。再次,要探索普惠性金融体系的建设,打破城乡二元金融结构,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区域均衡,进一步加大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扶持中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向弱质产业、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探索小额信贷的运作机制,将补贴、信用担保等促进信贷资源公平享有的方式制度化规范化,加快农业保险的制度构建,引导资本市场扩展到农村地区,进一步提供全民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途径。


  

  七、结语


  

  金融法不仅承担着经济发展引擎的经济功能,还有实现社会资源整合、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社会功能。只有统筹了金融市场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金融法制,才能真正推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基于发达市场国家金融法经验和理念建立起来的所谓“现代”金融法制无力解决转型时期中国所面临的特殊问题,中国金融法和金融法学都面临着理念和研究范式的转型,需要跳出狭隘的效率和安全孰优孰先之争,将金融法制变革的视野投向更为宏大的背景下加以考虑。因此,金融法制的变革与进化,并非单纯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便可实现,而是应该着眼于金融市场发展的全局,遵循“三足定理”的规律和要求,将金融公平作为支点,与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形成一个新的等边三角形结构,强调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三大价值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良性互动,以实现金融增长促进社会发展的效果。


【作者简介】
冯果,武汉大学副教授。
【注释】参见邢会强:《金融危机治乱循环与金融法的改进路径——金融法中“三足定理”的提出》,《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此文被《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10年12期转载。——本刊编者注)
参见李国炎等:《新编汉语词典》,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621页。
同前注1,邢会强文。
参见王保树:《金融法二元规范的协调与发展趋势——完善金融法体系的一个视点》,《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参见张亦春、郑振龙:《金融市场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对于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主流观点认为法律通过保护产权促进经济增长,故将法律制度视为一种资源禀赋,而有学者则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结构直接影响着主体间的行为及其策略性反应,法律与市场是通过行为主体和制度机制而相互作用的,这一关系是动态而非静态的关系。不论如何,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发展总是进行着互动的,法律制度与金融市场亦是如此。参见[美]柯提斯·J·米尔霍普、[德]卡塔琳娜·皮斯托:《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52页。
参见张忠军:《论金融法的安全观》,《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同前注1,邢会强文。
See Greenwood, Jeremy and Boyan Jovanovic, Financial Development, Growth,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98, No. 5, 1990, pp. 1076-1107.
See Galor, Oded and Joseph Zeira, Income Distribution and Macroeconomics,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Vol. 60, No. 1, 1993, pp. 35~52.
See Clarke, George, Lixin Colin Xu, Hengfu Zou, Finance and Income Inequality: Test of Alternative Theories,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2984, March, 2003.
See K. Beck, R. Levine, Finance, Inequality and Poverty: Cross-country Evidenc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3338, February, 2004.
学界对于“金融公平”这一概念也并无系统成熟的研究成果,相关文献凤毛麟角。参见丁灿、许立成、徐志坚:《中国金融公平建设:理论与实践》,《现代管理科学》2010年第6期;杨朋君、钟赟:《略论金融资源配置与金融公平》,《商业时代》2009年第25期。
See Bert Scholtens, Finance as a Driver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Vol. 68, No. 1, 2006, pp. 19-33.
参见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参见[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5页。
当前系统性的金融法学研究著作有很大部分都是遵循了行为主义范式,如汪鑫:《金融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朱大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
参见管斌:《我国金融法学研究范式亟需升级:从CBS到FIRE》,《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参见张建伟:《法与金融学:路径依赖与金融法变革》,《学术月刊》2005年第10期。
See 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rei Shleifer, Robert W. Vishny, Law and Finance, NBER Working Paper, 5661, July, 1996.
参见[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34~41页。转引自袁康、李雨桐:《庞德法律思想认知》,《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参见冉光和:《财政金融政策与城乡协调发展》,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页。
参见彭建刚等:《中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版,第386~4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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