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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化解或者缓和这组矛盾成了金融法制变革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但是过去金融市场发展的实践证明了金融法制并未很好地解决这组矛盾。金融市场一直呈现出治乱循环的固定模式,要么在危机出现之后过分重视金融安全,导致金融市场效率受到抑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监管当局又过分强调金融效率,于是酝酿了新一轮的金融危机。究其原因,正是金融法制未能找到调和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两者的参考指标。[8]监管当局更多的是利用随意多变的政策来指导金融监管的具体行为。因此,我们需要从制度层面来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利用金融法制的路径来破解这个难题。


  

  2.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平衡是从金融市场的经济视角来考量金融法的价值目标,但是金融市场功能除了经济功能之外,还有调节财富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的社会功能。对于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的理论研究早已有之,如有学者对金融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作了这样的揭示:一国经济发展的初期,金融发展将会扩大收入差距,但从长期来看,随着收入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成熟,更多的人开始进入金融市场,收入差距会逐渐缩小,直至收敛到平等水平,即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的关系服从“库兹涅茨效应”的倒U型的轨迹。[9]还有学者认为完善的金融市场才是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导致收入差距缩小的前提。[10]还有人用全球数据对金融发展和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金融发展会显著降低一国的收入分配差距。[11]更有学者运用99个国家从1960年到1999年的数据来分析金融发展与减轻贫困之间的关系,其实证研究结论显示金融发展会促进经济的增长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12]通过微型金融、政策性金融等方式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充足的金融服务供给,可以为这类人群提供赖以发展的资金流和其他金融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增长和收入水平的提高。


  

  尽管学者间对于金融发展与缩小贫富差距间的互动路径的认识存在差异,但在对于金融发展可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上却保持着高度的一致,并且,完善的金融市场是金融发展缩小贫富差距的前提性条件。而金融市场的完善有赖于金融法制的完善。随着公平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推动财富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使人民可以公平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包容性增长”,成为了法学界开始关注的课题。对于社会公平问题,金融法制也应该有所作为。


  

  3.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在二元经济结构流弊日益凸显和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的背景下,我国金融资源配置失衡的问题不容忽视。由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金融市场主体基于逐利动机热衷于获取高额回报,从而加剧了其对于地域和交易对象的逆向选择,金融机构纷纷撤离农村等欠发达地区,农村存贷款余额比例失调造成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村“失血”严重。此外,民间金融始终处于灰色地带,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地位不高且缺乏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市场机构区域单一,少数具有国资背景的金融机构掌握了大量的金融资源,其交易对象鲜有平等地位和谈判能力。金融资源的配置体现出了严重的失衡和扭曲的状态,在区域上向市场发育成熟和产业化水平高的经济发达地区集中而遗弃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在产业上向城市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集中而遗忘了农村和农业,在所有权上向国有金融机构倾斜而歧视民间金融和民营金融机构。“城与乡”、“官与民”、“大与小”等矛盾的博弈造成了金融资源在配置过程中逐渐向城市等发达地区、国有大型金融机构集中,金融资源配置的马太效应日益突出导致了获取金融资源机会的不平等,金融市场公平性的缺失令人堪忧。


  

  尽管金融资源的配置应该遵循市场规律,但是适当的国家于预是有必要的,且国家干预应该依法进行。在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国家干预的行政色彩浓厚且政策的随意性问题严重,金融资源配置权限不清,金融资源配置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强化金融资源配置的法律化建设,明确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角色和权限,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调控,推进金融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弱化金融资源配置中对于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的政策的路径依赖,通过法律的理性价值来对金融资源的配置进行规范。在这个意义上,金融法制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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