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单纯局限于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的天平式平衡的金融法制是不能涵摄金融市场发展全局的,必须强调金融公平以扩展金融法制的价值取向和规制范围。只有建立在公平之上的金融效率才是正义的和可持续的效率,也只有建立在公平之上的金融安全才是恒久的安全。因此,金融公平应与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一起构成“铁三角”,共同支持金融法制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金融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所谓研究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被广泛地用地表征或描述一种理论模型、一种框架、一种思维方式、一种理解现实的体系、科学共同体的共识。[15]某一学科研究范式的确立,可以确定和规范该领域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向,但与此同时该学科的研究范式又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定和制约该学科的研究范围的扩展,[16] 因此有必要根据学科发展的进程适时转换研究范式,以实现学科的自我突破。
结合当前金融法学的研究现状,我们认为金融法学也存在着其特定的研究范式。在笔者看来,当前金融法学的研究中存在着行为主义范式和法经济学范式。行为主义范式是从研究范围的角度而言的,其主要指金融法的研究侧重于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包括市场交易行为和金融监管行为)的规范,立足于维护金融市场本身的正常秩序。行为主义范式下金融法学的研究从金融市场主体为出发点,着眼于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的法解释学分析和相关权利义务配置。[17]这种范式将金融法的范围限制在金融市场活动本身来开展金融法学的研究。吴志攀教授所倡导的从公司治理、商业银行、资本市场和法律制度四位一体的多元系统中寻找中国金融法学的研究范式也正是这种立足于金融市场主体研究金融市场行为的行为主义范式,尽管有学者结合次贷危机的启示认为这一范式应该升级,即应该拓展金融法学的涵盖范围,围绕金融、保险、不动产和能源开展金融法学的研究。[18]但这一思路仍然未能突破行为主义范式。至于法经济学范式,主要是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来说的。法经济学范式下的金融法学主要研究法律和金融之间的关系、金融法的经济结构、证券权利产生与运作机理、金融秩序的演进以及金融市场和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等前沿问题,通过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来评估金融法制度并寻求改进,或者结合法律制度来分析金融问题。[19]例如LLSV通过对比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49个国家法律制度和金融发展,探究了法律与金融之间的关系。[20]在法经济学研究范式下,金融法学研究主要运用经济学和金融学的相关方法和工具来分析法律制度,但却往往难以把握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配合,极易陷入运用纯经济学方法分析纯经济问题的困惑中去。行为主义范式和法经济学范式作为当前金融法学研究的两种基本范式,在金融法学的研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局限于固定的研究范式容易限制学科研究的发展,因此需要及时转换研究范式,以保证研究的多元性与科学性。
通过对金融法功能的再认识,我们认为金融法应该与金融市场同步,除了承担经济发展引擎的经济功能外,还担负着实现社会资源公平配置、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社会功能。因此,金融法学的研究应该突破长期以来的概念法学和法解释学的羁绊,将研究的视角从金融市场主体及其行为延伸到金融活动产生的结果中来。与此同时,金融法学的研究除了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之外,还应该引入社会学的理念和方法,研究金融活动的社会效果。正如庞德所认为,实现社会利益、促进文明、维护安全与均衡是法律的重要价值。[21]金融法也应该将实现社会利益作为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居于同等地位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强调金融公平,而金融法学的研究也要突破固有研究范式的局限,将研究的视角放在一个更加宏大的背景下去考察中国金融法理论的发展和金融法制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