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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再次,“三足定理”对完善金融法制的衡量指标和实现途径的理解失之单一。“三足定理”恰当地选择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作为两足毋庸置疑,但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第三足却值得商榷。完善的金融法制诚然是要确保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但是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实现并非单纯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便可实现,还需要保证金融市场主体能自由平等地参与金融活动以及金融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申言之,金融消费者保护只属于金融监管法的范畴,[4]而完善的金融法制必须确保金融组织法和金融交易法与金融监管法协调发展,并通过三者间的良性互动和密切配合来保证金融市场的完善。完善的金融市场固然是要求良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但单单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无法实现金融市场的完善的。


  

  最后,“三足定理”对于金融市场功能的认识过于片面。经济学界通说认为金融市场的功能为汇集小额资金的聚敛功能;分配资源、财富和风险的配置功能;调节宏观经济的调节功能;反映国民经济信息和变动的反映功能。[5]学界对于金融市场功能的认识过于集中于经济功能,忽视了金融市场对于财富再分配和收入差距调节的社会功能。受限于此,“三足定理”片面关注了金融市场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市场安全和效率等经济上的问题,而忽视了金融市场对于社会公平、收入分配的影响以及金融增长带来的福利的分享等社会问题。“三足定理”必须同时关注金融市场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才能从法律制度层面全面地规范金融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作用。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肯定“三足定理”的思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正。只有审时度势地全面考察当前金融法制的发展趋势,确定金融法制的价值目标及其互动机制,才能发现金融法制变革的规律。“三足定理”必须以此为依托进行自我修正和优化,才能有效地指导我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二、中国金融法制的问题与任务


  

  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与完善的金融法制须臾不可分离。金融法制一方面是构成金融市场环境的一种资源禀赋,另一方面是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一种制度结构,金融法制与金融市场由此而不断循环往复地进行着互动。[6]完善的金融法制可以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制度助力,促进和优化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立足我国转型时期的具体问题,审慎把握金融法制的价值目标,明确金融法制变革的使命与任务,对于发挥金融法制对金融市场的良性影响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客观而言,我国金融市场的效率仍旧偏低,创新程度不够,运作尚不规范,缺乏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我国金融市场还面临着后危机时代加强金融监管与维护金融安全的世界性难题。此外,我国金融市场还存在着发育不均衡,金融资源在行业、地区之间配置失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导致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金融发展支持收入分配合理化的效应不甚显著等问题。以上种种问题皆是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的体现,而这都需要金融法制加以解决和矫正。


  

  结合我国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以及完善金融体系的具体要求,笔者认为我国金融法制的变革应该肩负以下三个使命。


  

  1.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金融法制的重点在于平衡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安全是一切法律的价值取向,金融法制既要强调金融交易的安全,又要关注金融系统的安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是金融监管当局的重要目标,是各国或地区金融法一致的价值追求。[7]同时,效率是金融市场发展的灵魂,法律制度要维护和促进金融效率以实现金融增长。规范金融市场交易活动,促进金融创新,积极发挥法律制度对于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实现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和金融效益的最大化,也是金融法制的应有之义。但是,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存在着先天的矛盾。强调金融安全,必然要求对金融市场进行管制,这就导致了金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束缚,同时增加了交易成本,进而导致金融效率的降低;强调金融效率,必然会弱化对于市场的监管和控制,这就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情况,导致金融市场主体滥用金融创新,还可能出现风险累积而引发的市场波动甚至崩溃,危及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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