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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三、金融法功能重构与金融公平


  

  上文回答了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金融法制的问题,这为金融法制的变革明确了目标和任务。从金融法制的任务中,我们可以总结出金融法应该具有的功能。如上所述,金融市场不仅包括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经济功能,还包括调节财富分配和收入差距的社会功能。作为规范和促进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金融法制必须立足于充分且全面地发挥金融市场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因此金融法也就相应地承担了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金融法应该超越传统的确认金融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明确金融监管职能和目标等纯经济性的功能,而将功能范围拓展至调节和控制金融市场的社会效果、规范和促进金融发展对于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等社会功能上去。申言之,金融法应该发挥其被遗忘的社会功能,并与其一直坚守的经济功能相配合,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系统分析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等任务要求的具体内容,我们不难发现,平衡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的使命实际上是强调了金融法制应有的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这两个价值目标,而实现两者的平衡要求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与社会财富分配和金融资源配置强调的是金融交易中的公平、金融福利分享的公平和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可以共同归结于“金融公平”这一价值目标之上。因此,金融法制变革的三个任务可以统一于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这三个价值目标的配合与互动。


  

  所谓金融公平,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各类主体不因自身经济实力、所有权性质、地域和行业等因素而受到差别对待,能够公平地参与金融活动,机会均等地分享金融资源,形成合理有序的金融秩序,并通过金融市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金融公平的内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平参与金融活动。各类市场主体均能参与金融活动并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一个公平的金融市场应该对不同的参与者同等地确保金融资源的可得性与易得性。在金融公平的要求下,金融市场的不合理门槛应该被逐渐降低直至消除。具体而言,民间金融应该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使其能与正规金融同台竞争。中小型金融机构得到实质性的鼓励与扶持,从而填补被大型金融机构所遗弃的市场空白。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应该被控制和破除,国家政策与法律对所有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同时,政府应该鼓励金融机构在中西部地区以及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村等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机构,使农民和中小型企业能够便利地获得金融服务。金融市场固有的逐利性和资本嫌贫爱富的特性应该由金融法制加以矫正和协调。


  

  二是公平进行金融交易。金融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均能公平地进行,金融秩序合理有序。在金融市场上,一方面金融市场主体基于平等地位进行公平交易。金融服务的供给者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更不应凭借其优势地位倾轧和压榨金融服务的需求者。另一方面,金融市场受到有效监管。金融市场主体依法进行金融活动,金融秩序合理有序。具体而言,金融交易的公平要求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改变金融机构的强势话语地位,使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到良好保护;存贷款利差进一步缩小,信贷歧视逐渐消除,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能得到良好的控制和处理;信息披露更加及时公开,信息不对称得以显著消除,市场有效性进一步提高;金融衍生品的定价更加合理,风险提示更加明确有效;金融活动中的不公平待遇和不公平交易得以控制。


  

  三是公平享受金融福利。金融发展带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效益得为社会各类主体公平享受,金融发展也应立足于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和提高社会福利,金融与社会能够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金融发展不能遗忘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存在弱势的地区和主体。金融机构应该在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使欠发达地区的个人和中小企业能够享受金融服务,从而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同时,金融机构应关注和加强对贫困人群的扶助力度,通过提供信贷资源等方式提高其收入,这是使社会各类主体公平享受金融福利的直接途径。另一方面,金融活动应突破经济利益的局限,更多地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强化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向时,应更多地关注农业、交通运输、教育、环境保护等产业方向,促进这些可能经济收益不大或周期较长的产业的发展,同时适当限制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获得信贷资源和上市资源的机会,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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