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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冯果


【摘要】金融法制肩负着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和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任务,金融法制的变革与进化亦应围绕这些任务来进行,以实现金融市场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统一。单纯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尚不足以突破转型时期金融法制变革的困局,只有重新认识金融法的双重功能,转换金融法学研究范式,将金融公平与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同时作为金融法制的三个价值目标,实现相互配合和制衡的良性互动,才能完善金融法制,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公平;三足定理;金融法制;研究范式
【全文】
  

  金融法作为规范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制度要素,对于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而对正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来说,基于发达市场国家经济理念而创设和移植的金融法已显示出了其局限与不适。在金融活动日益复杂、金融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关系更加引人关注的背景下,金融法制的变革就显得尤为迫切,亟须跳出长期以来围绕着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展开金融法制度设计的窠臼。其中青年学者邢会强博士提出的“三足定理”为金融法制的改进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思路,但金融法所规范的金融市场是否只承载着驱动经济增长的经济功能?金融法制能否仅局限于安全与效率孰优孰先的争论与协调?金融法学可否摆脱路径依赖而寻求研究范式的转换?这些问题均是关系金融立法走向及金融法学发展的重大问题。我们认为,金融市场还肩负着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社会功能,中国的金融法制和金融法学研究应当立足于转型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超越传统金融法单纯着眼于金融活动的规范这一固有局限,将视野扩展到更为宏大的社会发展与制度变迁的背景下,强调金融公平理念在金融法制中的地位,发挥金融法制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实现金融法制自身的变革与进化。


  

  一、“三足定理”的贡献与局限


  

  通过对金融危机治乱循环的考察,邢会强博士认为立法者和监管者一直在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之间徘徊,并且很难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其提出了金融法中的“三足定理”,即将消费者保护与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同时作为金融法制的三个足,金融立法、金融监管目标的设定、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都应该在这“三足”之间求得平衡。[1]“三足定理”的提出为金融法制的自我变革提供了一种突破性的思路,一方面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具体参照指标,提出了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可行路径,突破了单纯强调二者平衡却无具体方案和衡量指标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借鉴几何学中三角形的稳定性特征,构建了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消费者保护三足鼎立的博弈模型,探索了金融法制价值目标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期实现金融系统的纳什均衡和健康发展。


  

  “三足定理”的提出所形成的理论上的突破是毋庸讳言的,但是由于尚处于提出的初始阶段以及理论论证和实践检验的欠缺,该“定理”还存在着许多局限,还有很大的完善和提升的空间。


  

  首先,“三足定理”的归纳与表述值得进一步推敲。所谓“定理”,是指已经证明具有正确性,可以作为原则或规律的命题或公式。[2]一般而言,定理的逻辑结构是条件—结论,或者直接是结论。邢博士将“三足定理”表述为:就是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消费者保护,形成等边三角形,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消费者保护成为这个等边三角形的三个“足”。[3]这个表述显然不具有结论性,与其说是“定理”,倒不如说是一种“思路”。从“思路”到“定理”尚需进一步的深化和凝练。


  

  其次,“三足定理”的论证基础需要进一步拓展。根据邢博士的观点,金融立法、金融监管目标的设立、金融体制改革都应遵循“三足定理”,因此可以推断,“三足定理”是可以适用于金融法制的各个方面的。由于金融法制不仅包括金融监管法,还包括金融组织法和金融交易法,“三足定理”的论证始于金融危机治乱循环,却也止于金融危机治乱循环,单纯地从金融危机治乱循环这一金融监管的范畴来论证显然并未涉及金融法制的全局。缺乏全面的理论论证与检验容易让定理出现以偏概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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