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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金融公平整合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活动的社会责任、确保市场公平透明和有效等方面的内容,内涵更加丰富和全面。金融公平不仅关注金融监管,还关注金融组织和金融交易;不仅关注金融消费者保护,还关注金融资源配置;不仅关注金融市场的经济功能,还关注金融市场的社会功能;不仅关注金融活动中的形式上的公平,还更为关注金融福利分配的实质上的公平。总之,金融公平可以作为与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并驾齐驱的金融法制的价值目标。在金融法制的变革中,必须将金融公平放在与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同等重要的地位上。然而,当前的金融法制和金融法研究并未明确强调金融公平这一概念,[13]金融公平被长期忽略的现实限制了金融法制的进化。而强调金融公平,正是立足于发挥金融法的社会功能,使金融法制更加趋于完善。


  

  四、金融法“三足定理”的修正与提升


  

  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法制的完善需要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的良性互动。构建三足鼎立的博弈模型,是有效平衡金融法制的三个价值目标的可行思路,可以防范在制度设计上的失衡。笔者认为,健康的金融市场离不开完善的金融法制,而完善的金融法制必须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三个价值目标的良性互动。我们可以形象地将三个价值目标比作三个“足”,而这个论断也可以被形象地称作为“三足定理”。其内涵及其互动机制我们不妨以以下三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通过金融公平的指引和参照,可以实现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的平衡。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一直为监管当局所强调,但由于未能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而始终未能破解这一难题。我们认为,金融安全实际上是强调规范金融秩序和强化金融监管,而金融效率则是强调鼓励金融创新和促进金融交易,两者之间的矛盾之处就在于盲目的金融交易和泛滥的金融创新极易出现由于人性的贪婪而产生的道德风险,进而会导致规避金融监管和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最终危害金融系统的安全。因此,平衡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关键在于防范道德风险,而通过强调金融公平,以公平价值为指引制定金融交易规范,引导金融市场主体公平参与金融活动,公平进行金融交易,公平分享金融福利,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到保护,市场主体的行为失范的现象得到规制,从而可以实现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的平衡。


  

  第二,强调金融公平可以弥补片面强调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局限,发挥金融增长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片面强调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金融法制,将自身的作用仅仅局限于金融市场本身,只能关注了金融市场的经济属性。而事实上,完善的金融法制应该不仅仅只规制金融市场活动,还应该引导金融市场发挥其社会功能。强调金融公平,可以推动各类主体公平地享受金融服务从而获得发展的机会和条件,进一步消除贫富差距和地区差异。另外,强调金融公平可以促进社会全体公平地享受金融福利,发挥金融市场对于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14]推动环境保护、提高社会整体利益的功能和作用。将金融公平作为与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同等的金融法制的价值目标,可以将金融市场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统一起来,从而使得金融法制对于金融市场的规范和调节更加全面和完善,并且能够促进金融市场对于社会发展功能的发挥。


  

  第三,实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耦合的金融法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律制度对于金融市场的作用自不待言,但是只有良好的金融法制才能对金融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不完善的金融法制不能最大限度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法制的完善有赖于金融安全、金融效率和金融公平这三个价值目标耦合指导下的制度优化。这三个价值目标一方面相互独立,构成金融法制所追求的不同的效果,但这三者同时又是相互联系的。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是固有矛盾,效率与安全在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呈现出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但又统一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就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来看,在追求效率的市场机制下,必然会由于禀赋差异而产生不公,这就需要金融公平来将这种差异和不公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同时,金融公平的实现并非是以损害金融效率为前提,而是对盲目追求效率的资源配置失衡的矫正。至于金融安全与金融公平,两者统一于对金融效率的制衡,但金融安全更加强调金融系统的稳定,而金融公平更加强调市场中的个体的利益衡平,前者更强调金融监管,后者更强调制度安排,两者在不同的进路中相互配合。金融法制的这三个价值目标并非彼此孤立,亦非简单组合,而是以一种耦合的方式实现良性互动,在这三个“足”的作用下的金融法制可以实现自我优化,进而最大限度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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