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管改革—从竞争到合作
法律的不完善导致“恶意而无效的地盘争夺和代价高昂的不确定性”,[16]而监管缺失引发的过度投机又成为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和催化剂。在此背景下,美国奥巴马行政分支于2010年7月通过了专门针对场外衍生品的《华尔街透明度和责任法》,将场外金融衍生品按品种功能和交易功能进行分类,并将监管权限在不同主体间进行分配,同时强调协调和合作,通过强制性的磋商和协调机制来达到统一的监管目标。
(一)平行与交叉的监管体制
《华尔街透明度和责任法》废除了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中的排除和豁免条款,通过互换和证券互换的界定将绝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品纳入到立法监管的范围。该法在将监管权限并列分派给CFTC和SEC的同时,在产品和机构监管上引入了交叉机制,使“功能或经济上相同的产品或机构,适用相同的方法”。[17]
根据规定,互换受CFTC管辖,证券互换受SEC管辖,对于具有互换和证券互换双重性质的混合产品则由CFTC和SEC联合监管。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对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行严格的品种注册登记制:从事CFTC管辖下的互换交易,必须按互换种类或类别分别注册为互换交易商或主要互换参与者;从事SEC管辖下的证券互换交易,必须按证券互换种类或类别分别注册为证券互换交易商或主要证券互换参与者;银行、已注册为证券互换交易商或主要证券互换参与者要从事互换交易,必须再向CFTC注册为互换交易商或主要互换参与者。
在产品和机构交叉外,考虑到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华尔街透明度和责任法》还引入了业务交叉机制,即对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的场外金融衍生品,联邦监管机构进行包括资本金和保证金在内的谨慎监管,CFTC和SEC则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出发,对其提出交易报告、行为准则和交易记录要求。为避免银行将金融衍生品设计为银行产品以规避《商品交易法》或《证券法》监管,这种交叉监管还适用于经协商被认定为互换或证券互换的银行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中银行大量参与CDS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给市场造成了极大风险。《华尔街透明度和责任法》通过“沃尔克规则”禁止受联邦担保的银行进行金融衍生品自营交易,将银行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限制在套期保值和做市商活动,又通过“林肯规则”将银行的互换交易商业务剥离到其资本独立的子公司。“沃尔克规则”和“林肯规则”的共同作用将极大地减少银行对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