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Irwin v. Williar案件中提出了“反价差合约规则”( rule againstdifference contracts)。该规则指出,人们可以对体育比赛、小麦价格、利率等任何其喜欢的事件进行投注,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如果要法院强制执行该赌注,就必须向法官证明,其中至少赌注一方拥有标的资产所有权,或有法律义务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6]反价差合约规则的目的是限制投机交易,保护正常经营中的套期保值价差交易,因此法院在审理价差合约时往往将场外套期保值价差合约作为赦免合同(indemnity agreements),排除在不可执行合约外。“美国通常认可的原则是……未来进行实物交割的销售合同是有效合同,即使卖主并不拥有实物,而且除了进入市场购买,亦没有其他获取实物的方法;但只有双方真正有意交割,并在卖主的实物和买家的出价上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该合同才是有效合同;如果假借合同,真正的用意是对价格的涨跌进行投机,不准备进行实物交割,在合同规定的执行日,一方只是对另一方支付协议价和市价之间的差额,则整个交易构成赌博,是无效的。”[7]
反价差合约规则区分了场外差额结算的投机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的根本区别,成为传统上规范衍生品交易的普通法规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许多州通过的《反投机商号法》(antibucketshop laws)进一步强化了反价差合约的普通法规则,规定不进行实物交割的销售合同不仅无效,而且非法,将受到刑事制裁。自此,对场外投机交易的限制开始采用成文法的调整框架。
二、政府监管—规则与困境
美国对商品衍生交易的联邦监管始于1921年《期货交易法》,该法要求谷物期货必须在取得政府牌照的交易所进行,并通过特别税收禁止场外谷物期货和期权交易,监管主要针对的是农产品交易。随着20世纪70年代现代金融创新的发展,政府监管的对象逐步向金融衍生品延伸。1974年,美国《商品交易法》修正案一方面将“商品”的范围扩展,使它不但包括原先例举的农产品,还包括“所有其他的商品或条款……以及所有未来交割合同中,正在或将要交易的服务、权利和权益”;[8]另一方面宣布成立独立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CFTC),赋予其对期货市场的排他性监管权。由于认识上的限制,再加上《商品交易法》修订时许多重要的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尚未出现,[9]《商品交易法》在赋予CFTC对期货市场广泛监管权的同时,却没能对期货进行明确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