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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内容及其影响评析

  

  近年来,美国现行专利制度与技术发展、自由竞争之间矛盾日益凸显。200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发布《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法律政策的适当平衡》报告,对当时所存在的“问题专利”和“专利丛林”进行分析,指出它们不仅反映出授权专利质量问题,更会影响技术创新、产业化实现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有必要改革现行专利制度。[4]2005年6月,众议员马尔?史密斯引入专利改革法案,旨在提高授权专利质量;减少迅猛增长的专利诉讼以及使美国专利制度与国际接轨。但该法案最终未获得通过。2007年6月,《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在众议院通过,该法案对专利法进行了3处重大修改: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USPTO设置专利授权后再审程序;修改损害赔偿金计算依据。但该法案后遭参议院否决。2009年3月美国专利改革程序再次启动,但法案未能在众议院通过。


  

  二、专利改革法案概述


  

  (一) 专利法改革背景分析


  

  自1952年美国现代专利制度确立以来,其后进行过多次修改,但与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相比,专利制度暴露出诸多问题:


  

  1. 专利申请程序复杂


  

  现有“先发明制”使得先发明人的确认较为困难,导致专利申请审查期耗时长,更加重了发明人的举证责任和申请成本。此外,专利权利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进入“抵触程序”或“诉讼程序”,专利权人无法集中精力实施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


  

  2. 专利审批效率低下


  

  由于专利申请量的迅猛增长和申请专利技术的日趋复杂,USPTO专利审查资源出现严重短缺,最终导致专利申请大量积压。目前约有70万件专利申请尚未进行初审,而平均一项专利申请的审查时间为3年,甚至更长。[5]低效的专利审批程序,延缓了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导致技术日趋贬值,商业化价值最终丧失。


  

  3. 授权专利质量下降


  

  近年来美国专利保护的主题范围日趋扩大,加重了USPTO审查负担,审查难度也进一步加大,伴随而至的是授权专利质量下降,大量问题专利出现,由此引发专利诉讼迅速增长,企业每年需要投入大量资源应对专利诉讼,增加了其运营成本,一些大型企业尚且疲于应付,而中小企业本身资源有限,最终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维系。


  

  4. 发明人寻求国际保护困难


  

  美国现行专利法与世界上多数国家存在较大差异,这也导致美国专利权人在寻求专利国际保护时面临诸多困难。如在美国“先发明制”下,专利权人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时难以主张优先权。


  

  (二) 专利改革法案的制定和通过


  

  自2005年开始,美国四届国会都曾经审议过相关的专利法修正案,虽然因为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得到通过,但也反映出改革现行专利法在国会内部得到一致认同,争议主要是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等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2011年新一轮专利法改革提案回避侵权损害赔偿金问题,主要关注以下6个方面:一是修改专利实体法律制度;二是设立和完善专利授权后重审程序;三是专利申请授权程序的修改;四是USPTO财政自主权和相关机构的改革;五是确立优先审查制度和微型实体的资助政策;六是对专利诉讼和管辖的修改。2011年6月23日,专利改革法案在众议院以304票赞成、117票反对的结果获得通过;9月8日,在参议院以89票赞成、9票反对的结果获得通过。9月16日,奥巴马总统签署该法案时,将其誉为“美国半个多世纪以来最主要的专利制度改革”,希望该法案的实施能够推动创新成果的产业化进程,创造更多的业机会,为持续低迷的美国就业市场带来一线曙光。


  

  三、美国专利改革法案核心内容


  

  2011年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内容涉及美国专利制度实体、程序、行政及司法等方面。


  

  (一)专利实体法的重大修改


  

  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对原来专利实体法的众多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其意图在于使美国专利制度在内容上与国际接轨,同时保留自身特色。


  

  1.“ 发明人先申请制”的确立


  

  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不同,美国长期以来在专利申请中实行“先发明制”,专利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但实践中,一项发明创造的具体完成日期难以确定,往往导致审查周期延长、成本提升。“先申请制”则意味着专利授予先提交专利申请的人。专利申请提交日为一个固定、客观日期,通常会列明在专利文献中,较容易确立。“先申请制”也有利于督促发明人尽快向社会公布其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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