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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内容及其影响评析

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内容及其影响评析


朱雪忠;漆苏


【关键词】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发明人先申请制;专利重审程序;专利商标局;专利诉讼
【全文】
  

  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发布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又名美国发明法案)。在此之前,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表决通过该法案。该专利改革法案是近60年来美国颁布的最大专利改革案,内容涉及美国专利制度实体、程序、行政和司法等诸多方面。美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一贯注重专利保护。得益于判例法传统,美国专利法虽然体系庞大、内容繁多,[1]但往往能及时反映专利保护最新问题和立法发展趋势,值得世界其他国家学习和借鉴。本文以美国专利法律制度历史发展为线索,揭示其专利改革深层动因;对本次专利改革法案的关键性内容予以解析,进而分析其对中国企业和社会的影响。


  

  一、美国专利制度历史沿革


  

  (一)专利在美国社会中的作用


  

  专利制度在美国已有200多年历史。不同的历史时期,专利制度在美国社会中的地位也是不断的变化。林肯总统曾将其誉为“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19世纪晚期,马克·吐温评论:“一个国家没有专利机构和完备的专利法律制度,就像一只螃蟹,永远无法前行,只能横行或者倒退。”[2]在20世纪中期反技术、反垄断浪潮中,专利制度也曾陷入低谷,甚至有评论认为“联邦最高法院最有效的专利就是从未涉及专利。”[3]伴随第3次技术革命的到来,美国依靠不断创新逐步建立起在技术、经济和综合国力上的全球领先地位,而专利制度则是实现创新法制化、推动技术变革的关键力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正成为美国实施国家创新战略、构建未来竞争优势的核心所在。


  

  (二)美国专利制度发展历史


  

  1789年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赋予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时间内对其作品或是发明享有独占权。”从而确立了专利制度的立法基础。1790年美国第一部专利法——《促进实用技术进步法案》由林肯总统签署。该法案确立了“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的专利授权标准,同时规定由国务卿、主管国防事务的陆军部长和最高法院法官组成的小组负责专利审查和授权。但受制于农业经济主导地位,专利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19世纪工业革命推动制造业迅猛发展,技术创新要求各国提供更为强有力的保护。1836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了大规模修订,确立了可授予专利的主题类型的范围;建立了规范化、专业化的专利审查标准和程序;同年联邦专利局正式成立。美国专利制度也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大量专利得到授权,专利诉讼也呈快速增长趋势。


  

  (三)美国现行专利法的制定及修订


  

  美国现行的专利法于1952年制定,之后历经了一系列修订:


  

  1. 1952年专利法


  

  1952年专利法案是19世纪以来专利制度的最大修订,对原有专利法结构进行了重新编排,确立了“新颖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专利授权标准等一系列重要内容,奠定了现行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架。1980年美国专利法中增加再审查程序,使得公众有机会对授权专利提出质疑。


  

  2. 1982年专利法改革


  

  1982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设立,负责审理所有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包括专利的上诉案件。这使得专利权人能够有效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同时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金也不断提高。1984年专利法规定对药品和相关产品延长专利保护期。1999年美国发明人保护法中很多内容直接纳入现行专利法,包括专利申请早期公开延迟审查;专利商标局(简称为USPTO)被确立为商务部下属的绩效单位,在人事、预算以及其他行政职能上享有实质性自治管理权。


  

  3. 2005年专利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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