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官的智慧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之一
说到这里,我们必须记住:司法审判中,是法官在思想,因而也是法官在论证;是法官在想,不是什么东西在法官身上想。“法官本人首先是一个公民,也享受国家和国际法治所赋予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权。不能要求法官脱离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之外。恰恰是因为法官生活在这样的环境里,他做出的各种决定才能与环境的需求相适应,所做出的判决才能获得广泛的共识。”[22](P546)法官的思想不能脱离法官的人格进行活动。这句话适用于所有法官。那么法官的理想人格应当是什么样的呢?是雷锋式的?不是。是听话?是服从?是组织观念?是会摆平当事人?也不是。法官的理想人格没有别的,就是公正。公正在任何地方——只要有法官的地方——都是法官的理想人格,这一理想人格是社会对法官的要求。在西方,高级法官的名称就叫Justice(公正);在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官叫“理官”,“理”即“讲理”也,公正也。西方法律的象征亦即法官人格的象征是天平,再清楚不过地昭示了这一点。中国法官之人格象征是“独角兽”,也是不偏不倚、公正的意思。两河流域法官的人格象征也是独角兽,它是雪白的、展翅翱翔的独角飞马,令人神往。(注:参见周永坤:《法官的理想人格》,《法制日报》2010年10月27日。)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的才智和品格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之一,而且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追求法官的人格完善本不是一种物质享受,这对法官非常重要。我国古代把“修身正己”作为为政之本、治国之要。王安石说:“修其心治其身,而后可以为政于天下。”[23]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官就更应该把自我的人格培养作为首要目标。法官得到人们的尊重靠什么?不是靠他的庭长或院长职位、博士头衔,而是法官人格的完美。法官的人格尊严是通过具体执法体现的,法官是用公正的执法来赢得人民群众对其人格力量的尊重。如果法官执法不公或判决有错,那么其人格尊严不仅可能不到保护,甚至人身安全也会面临较大威胁,最根本的是将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法官人格尊严的历练只有通过国家立法的完善及法官自我承担的社会道义而成就。公正确实是法官的最高美德。
从知识学的角度来看,“一个有良好教养的人不需要人家把美德强加于他——他欲求达成其完美乃本性的使然。但这样说,其实是同义反复;‘有良好教养’在定义上本是如此。在古希腊人的观念中,成为有德之人像稚童长大那样自然而然”。[24](P4)因此,法官需要德性,如同教师需要知识一样,这就是法官的本性。所谓本性就是法官既有之特性,所以,世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将美德作为法官追求的一个直接目标,这是因为:首先,法官的美德永远不能从司法的外在形式中产生出来,“在许多国家,法官不再仅仅是适用法律的机器和说法的口舌,他们常常被视为博学之士,被授权制造着法律,或者他们的言辞本身就在制造着法律知识。他们从法律的被动接受者和实施者演变成为法律或法的解释者和生产者,乃至法律智慧的持有者”。[25]其次,法官的美德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特定的激励与能力的结合体:激励是指通过参与致力于明辨是非的审判活动处理争议;而能力指的是和谐完美地处理争议纠纷。如果一名法官缺乏美德,那么就不可能有案结事了的完美结果。显然,法官美德所体现的是法官的一种气质。“政府无法创造善良的人,因为美德既不能被强迫也不能被强化,美德总是自由的产物,而且只是自由的产物。”[18](P323)美国哲学家麦金太尔揭示了美德的多样性,并指出所有的美德都是以“实践”为基础的。实践中的法官的美德首先要做到:“自我控制,自我约束(指受约束于法律条文以及先例的权威),做彻底的法律调研,有逻辑分析能力,有正义的理念,了解外部世界,文风简洁,具有常识,对同事意见能保持开放心态,知识渊博,心态公正,现实主义,努力工作,具有远见,谦虚,具有协调能力,推理能力,正直坦诚。”[26](P220)
法官美德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特定的激励与能力的结合体:激励是指法官通过审判活动致力于公正解读法律的规定与谨慎处理纠纷;能力指的是法官完美处理这些纠纷。由此,司法的自治实践为法官美德的构建提供了一个舞台,打造一个道德实践的领域。道德实践可以表现为对一个理想角色有条件的反应,甚至可以被简略、概括为一套规则。法官的美德不外乎两大要素:一是理性、二是良知。每一个法官“应当追问理性和良心,从我们内心的天性中发现正义的根本基础”。[27](P45)如果说法官的美德标志着一种法治价值的沉淀的话,那么完美的法官人格则象征着一种司法伦理的成熟和法官道德的高度,它承载并展示了法治社会的价值寄托和人民的希望。
(四)法官是智慧的知识的天然结合
但不可否认,在法官队伍里也有品行拙劣或天性败坏,美德处于匮乏状态的人。对此,亚里士多德的治疗处方是:法律。(注:参见[美]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规范性的来源》,杨顺利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因此,他们通常认为,智慧就是法律,其含义是智慧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禁止人们违法……”[17](P15)显然,法官的美德就是自然之事,就是正确的理性。“自然和理性是一回事。正确的理性和普适的自然法——它放之四海而皆准——是另一回事。按照理性的生活,在生活中服从永恒世界的律法。”[28](P20)这就是法官的职业伦理原则。我们确信:法官美德的法则必须领先于社会生活,没有社会生活的美德也就没有法官实践的领域。因此,法官对美德的承诺要求进入司法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