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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的语义争议及成因初探

【作者简介】
孙海波,江苏徐州人,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专攻法理学、英美分析法哲学、司法制度以及法学方法论。主编有《理论法学》,中国书籍出版社,2011年版。
【注释】 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李冠宜、许家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页。
Ronald Dworkin, Thirty Years on, Harvard Law Review, Vol.115, No.6(Apr.,2002), p.1655.
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Ⅱ页。
Scott J. Shapiro, The “Hart-Dworkin” Debate: A Short Guide For The Perplexed,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ublic Law and Legal Theory Working Paper Series, No.77, March 2007, p.1.
Ronald Dworkin, Harts Postscript and the Character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24, No. 1 (2004), p.2.
参见徐继强:“法哲学视野中的疑难案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又见林立:“论‘法律原则’的可争议性及为‘柔性的法价值秩序’辩护”,载《清华法学》,2002年第1期。
何谓“中国问题意识”,简而言之就是立基于特定时空维度之下的“中国”,关注和研究现实问题。“法律哲学的根本问题,同一切文化性质的‘身份’问题和政治性质的‘认同’问题一样,都来自活生生的具体的世界空间的体验:来自中国法律制度于当下的具体有限的时间性,同时也来自中国法律制度所负载的历史经验和文化记忆。”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页。
参见刘星:“略论法律适用中的疑难案件”,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又见王宏选:“疑难案件及其法律发现”,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第314-333页。
参见厉尽国:“‘疑难案件’中的法律推理与司法论证”,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8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第310-321页。
白建军著:《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参见刘宗梅:“刑事疑难案件的认定与处理”,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See Ronald Dworkin, Justice in Rob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29.
参见蒂莫西·A. O. 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
参见王宏选:“疑难案件及其法律发现”,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4页。
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8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李冠宜、许家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页。
重大疑难案件在我国建国之初还具有较强的革命色彩,在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的一篇关于难办案件处理经验的工作总结中这样写道:“我们从1957年以来陆续积压了56起重大疑难案件。……我们所积压的56件案件,除了7起是普通刑事案件外,其余的都是这类反革命案件。这些案件有的因为时间过久,直接受害的苦主和见证人已经死亡或住址不明,难以追查;有的因为被害人不是当地人,找不出根底;有的因为同案犯已被镇压,后捕的反革命分子把罪行向他们身上推,罪责难辨。” 参见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鼓足了干劲,难案不难——我们是怎样清理重大疑难案件的”,载《人民司法》,1960年第7期。
参见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40页。
参见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冠宜译,台北时英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271页。
参见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又见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从许霆案切入”,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参见林立:《德沃金与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5页。
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脚注
关于将仅仅事实上疑难的案件排除出我们法哲学理论上疑难案件的范畴,在国内学界也基本达成共识,“疑难案件主要是指有关法律规定的疑难案件或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结合在一起的疑难案件;仅仅有关案件事实的疑难案件并不直接涉及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推理问题。”参见张骐:《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3页。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与疑难案件审理裁判相关的制度主要有三个:其一,是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制度;其二,是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须采合议制;其三,是重大、复杂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延长制度。本文在此只关注第一个制度,其余两项制度不是本文的讨论对象。
82年《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重大、疑难的民事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但在后来的修订过程中该条款被删除,目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委员会的规定仅出于第177条对本院已决生效裁判之再审决定权。现行89年《行政诉讼法》第63条同样规定了审判委员会对本院已决生效裁判之再审决定权。与前面两大诉讼法形成鲜明对照,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那么如何来界定这里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4条之规定,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包括以下五类:其一,拟判处死刑的;其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其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其五,其他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105页。
参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第27-29页。
参见赵秉志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许霆案件的法理争鸣》,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Steven J. Burton, 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 legal reasoning, Little, Brown&Company, 1995, p.3.
See Roscoe Pound, Mechanical Jurisprudence, Columbia Law Review, pp.605-607.
法律的确定性、客观性是法律的至上美德,也是律师和当事人预测司法判决的重要基础。比较有意思的一点是,如果真实的司法世界都是按照法律形式主义的逻辑运转的话,那么即便是一个不怎么通晓法律专业知识的门外汉,也能轻易而准确地预测如果这个案件摆在法官们面前会怎么判的结果,因为他们和法官之间共享着一个“欧基米德”式的裁判观念和标准。假若果真如此的话,那么律师的存在和执业还会有多大的市场令人怀疑?事实上,大量案件尤其是上诉法院受理的一些案件正是由于案件事实本身或法律适用的疑难,当事人无法有效地“像法官那样思考”并私下解决纠纷,才拿到法院来请求处理。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法官还是案件争议当事人都无不在追求法律的确定性和客观性,而法律往往有时候却不能满足他们的这种需要。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尽管有时候恰恰需要通过“制造不确定”来谋求业务来源,但是他(她)也一直在通过追求确定性来预测法官的判决。
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0页。
霍姆斯大法官那句为我们耳熟能详的经典话语正是印证了这一点,“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一直在于经验。时代的迫切需要、流行的道德理论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与其同事们所共享的偏见,无论是公然地还是下意识地,在决定人们所服从的规则方面所起的作用都远远超过了‘三段论式推理’。” See O.W.Holmes, The Common Law, Boston, 1881, p.1.
关于对法律怀疑论所秉持的“没有权利的法律观”之批判,可以进一步参阅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冠宜译,台北时英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171页。
参见褚建国:“法制疑难案件议题的成因与理论路径”,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
See Joseph Raz, The Concept of a Legal System, Second Edition, Clarendon Press , Oxford, pp. 1-2.
“一个在20世纪的法律理论中流行的比喻将语言不确定性描述成日蚀中的半影(penumbra)一样的东西,一个位于一种表达的明显适用范围和明显不适用范围之间的模糊边界。这一比喻传统上归功于H.L.A.哈特(H.L.A.Hart)的创造。”参见蒂莫西?A.O.恩迪科特:《法律中的模糊性》,程朝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
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李冠宜、许家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页。
林立:《法学方法论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页。
张骐:《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2页。
参见齐格蒙·鲍曼:《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洪涛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富勒论战》,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
See Ronald Dworkin, Justice in Rob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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