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相应,“疑难案件”在中国也并非是新生事物,围绕这个主题学界也已展开了卓富成效的诸多讨论,并产生了一些颇具学术分量的论文。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研究进路:从一般意义或法哲学视角探讨疑难案件的内涵、性质等相关主题,试图揭示疑难案件所由以产生的一般理论背景及争议的核心所在。[6] 这种研究的经验材料主要是西方学者的经典文献,尤其哈特、德沃金、拉兹等人的论著。相比之下此种进路对法理学的贡献最为可贵和重要,它旨在为疑难案件的其它研究进路提供一般的知识论基础。但是这种研究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也就是他们缺乏对“中国问题意识”,只是陶醉于西方学者的论说之中而几无任何超越,甚至有为他人代言之嫌,这是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警惕和注意的。[7] 也有论者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探讨疑难案件中法律发现与法律适用,法官在疑难案件中如何进行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以及法律解释,进而弥补现行法律之漏洞。[8] 再者还有学者从个案出发,解读疑难案件中的司法裁判哲学。[9] 值得注意的是采取此种研究进路可能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对于疑难案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因而也就无所谓共识。以至于大家都是基于个人主观价值偏好来选择背景案件,其中多数被选案件则是基于网络或其它新闻媒介而“迅速走红”的案件,以至于它们能否真正算得上“疑难案件”都存在问题。因此不少论者几乎都是在自说自话,而使得交流出现困难甚至也毫无意义。其二,这种基于极端个案式的分析研究是否能够算得上真正的实证研究,或者其结论的可靠性也至少值得怀疑。定量分析是实证研究的一个决定性特质,而上述主观选样更具任意性和为我性,这种选择极端案件进行个案研究有着潜在的危险:“极端事件也许很真实,也有一定代表性,但就像放大一千倍的美女脸上的一个点,一点也不好看,是以个别真实代替、扭曲、抹煞整体的真实、结构的真实。法律现象之间的必然性、决定性联系也只是存在于大量个案背后。”[10] 此外还有一部分文献是从交叉学科的角度探讨疑难案件成因及应对之策,这类研究主要集中于刑事司法科学领域,实用主义色彩和实践特质更加浓厚。[11]总的来说,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增进了我们对于疑难案件的认识和了解,并对法官裁判疑难案件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但由于研究者思维和方法的普遍局限,使得对疑难案件这一问题的研究整体上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况。与其说我们对这一问题有了清楚的认识,而毋宁说我们才刚刚开启了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事业。因此本文重新提出“疑难案件”这个问题,并意图唤醒对这个问题本身的意义的重新领悟,并在既有的理论基础上,寻求如何超越乃是本文将要努力的方向。
二、何谓“疑难案件”?
前面简要回顾了关于疑难案件的法哲学争议,同时也概览了国内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接下来本部分便要对“疑难案件”这一语词本身作一分析和考量,不仅要解决什么是
“疑难案件”这个问题,而且要揭示其语义争论背后所可能蕴含的理论命题。我们来看一个例子,假设法律有这样一个规定,即在A市区内车辆行驶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Steven为了将一位病危的路人送往医院抢救而以120公里的时速在A市区穿行,且结果并未对他人造成任何实际伤害。后来该案起诉到法院,对于是否判决Steven的行为违法在法官们之间出现了争议。他们对案件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对法律规定了什么权利内容也基本达成一致(是否存在这样一条法律,它规定了在A市区内驾车时速超过60公里即算作违法,这个问题通过“翻法条”即可解决与证实),但是对于该条法律真的是什么却产生了分歧,该法是否将一个为救人性命而超速驾车的行为也纳入规制的范围?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初是否曾经预见过日后将会发生的此类事实,并意图将如此行为也作为违法情形处理?所有这些都存在争议。由此在法官之间产生了两派,一派认为,该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和明确的,对于任何超过60公里时速驾车的人均要以违法论处,而不管任何其它情形,以他们看来只要依据“演绎推理”的裁判思维即可简单定案,无需进行任何政治道德考量;另一派则坚持认为判决Steven违法简直就是陈腐和荒谬透顶,这显然与公众的情感、道德和更高的正义原则相悖。法律所谴责的往往是不义行为,而Steven此等大义之举不仅挽救了一个生命,而且在客观上其超速驾车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伤。如果立法者当初预见到之后可能会有如此情形发生,那么他基于这种一般正义原则和道德考量也会判决Steven胜诉。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官最后怎么判,而是这种争议以及争议的方式本身所在。由此我们便可以看出,在法条规定之有限性与案件样式之无限性之间呈现出了巨大的张力,有时候单凭规则的推理是靠不住的。它们就好比数轴上的数字一样,分别位于原点的两侧,当二者离中心原点愈近甚至直接呈正负对应之时案件的裁判就愈是常规容易,相反当二者彼此背离且相距甚远之时争议便会产生,案件也由此陷入艰难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