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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的语义争议及成因初探

疑难案件的语义争议及成因初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n Semantic Disagreement and Cause of Hard Cases


孙海波


【摘要】疑难案件是近年来在法哲学领域中的被重点讨论的一个问题,也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一个难题。然而,关于疑难案件的含义、成因和界定标准学界至今尚无定论。本文主要讨论两部分内容:其一是,探讨疑难案件的语义争议,试图通过对中西语境中的疑难案件的概念分析,科学地揭示疑难案件的内涵;其二是,分析疑难案件的内、外在成因,指出正是由于我们无法建构一个完美的法律体系,以及人之有限理性和形式推理自身的固有局限性等原因都使得疑难案件的出现成为必然,以此为下一步对疑难案件的审判方法论的研究打下基础。
【关键词】疑难案件;语义争议;成因;法律的开放性结构;形式推理
【全文】
  

  二十世纪法理学的许多内容皆来自对以下重要事实的逐步认知,有时是夸大了这个事实,即以权威性实例来传播的不确定性,与以权威性之一般化语言来传播的确定性之间的区分,远不如这个天真的对比所显示的来的清楚。[1]


  

  ——H.L.A.哈特


  

  三十多年前,我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我坚持认为它并非对复杂共同体内公民、律师以及法官之真正实践的忠实解读:实际上我是意指,关于法律内容争议的人们诉诸道德考量这一点是实证主义所无法解释的。[2]


  

  ——罗纳德·德沃金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所谓“疑难案件”,我是指与“简单案件”、“简易案件”或“常规案件”相对应的一类问题案件,这类案件存在着一个显著的争点,即人们对“法律究竟是什么”存在着争议。尽管争议的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无论是门外汉还是专业的法律人对此均有自己的一套看法,他们意见不一且争执不下。由于这类案件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均有别于后一类案件,而且它在法哲学及审判方法论上所独具的重要意义,都促使着本文选择关涉该类案件的两个理论问题——亦即概念上的语义争议与成因来进行研究。由此便自然牵引出关于“疑难案件”的一系列问题,既有理论方面的也不乏司法实践层面的,诸如:什么是“疑难案件”,今天我们对它有了一个清晰和统一的认识了吗?将其与“简单案件”相区别开来是否可能?这种区分的意义何在,这种区分是否意味着对于后者我们将无需关注?我们通常是在什么语境之下谈论“疑难案件”的,在不同语境中被反复讨论的“疑难案件”是否同质一物?“疑难案件”缘何产生,纯粹偶然还是历史必然,我们能否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技术或方法使其某种程度上被消除或加以避免?“疑难案件”存在着正确答案吗,存在着多个正确答案还是只有唯一正解,通过何种审判方法论发现这些正确答案?法官在疑难案件中扮演着何种角色,他是否总是遵循规则,一定的自由裁量在“疑难案件”的裁决中是否不可避免?等等。用波斯纳的话来说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视为这一研究领域的“批发问题”(wholesale problems),由于这些问题都是在较为一般意义的基础上被提出来讨论,亦即属于一般法理学的研究范畴,因此可以这么说,“与哲学对法理学‘零售’问题的贡献相比,哲学对于法理学的‘批发’问题的贡献更多。”[3] 本文便在一般意义上对“疑难案件”的特质、成因进行研究,试图一窥疑难案件的全貌。


  

  相对来说,英美法理学较之于欧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为成熟,也相应产生了大量颇有影响的论著,此外围绕着这一问题还进行了数场激烈的学术论战,其中比较有名的就是德沃金与哈特之间的论争。正如某些学者所言,“在过去四十年中,英美法哲学几近完全沉浸于(或许有人可能说是困扰于)被称之为‘哈特—德沃金之争’中。自从德沃金在最初1967年的‘第一种规则模式’一文中对哈特的法实证主义理论所作的影响深远的批判以来,无以计数的著作和论文纷纷问世,它们要么是反对德沃金并以之为哈特辩护,要么是反对哈特的辩护者来为德沃金进行辩护。”[4] 该文后来收录在德沃金在1977年出版的《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批判的事业并未到此终结,随后在其1986年出版的《法律帝国》中更是将这种批判推向了极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套关于法律之司法运用的整全法理论。哈特为回应前述批判曾专门撰写了一篇文稿,但可惜在他生前并没有发表出来,而是在1994年再版的《法律的概念》中作为后记内容得以正式刊出,一方面尽可能地澄清德沃金对自己理论的误解,另一方面也锁定了对方的若干批判进行了反击。再后来德沃金针对这篇后记也单独作了一篇回应文章,该文指出:“在后记中,哈特坚持认为我的两个解说均是错误的:他宣称我无权否认他的方案所要求的政治特质和描述特质。他说我本人关于法官在法律上应如何裁决疑难案件是道德性的和参与性的,因为我正在批评和估量他们的行动。但是,相反他却仅仅在一个一般性和哲学性的方式上简单地描述了这些行动,并且是从外部加以描述,并且他是作为一个法律争论的非参与性的学者从外部加以描述,而非作为一个法律争论的主动参与者。”[5] 尽管如此哈特与德沃金的论争并未因哈特的离世而告终结,相反而是以另一种形式仍然持续于哈特的学生与德沃金之间,这些名字中少不了约瑟夫·拉兹、朱尔斯·科尔曼、尼尔·麦考密克。正是在这种反复的学术交战之中,关于“疑难案件”的司法裁判理论经受着多方的考验并不断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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