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障碍式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促进企业进行自主管理的最好手段。在规制管理之下,企业仅面对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而信息公开后,企业所面临的是消费者、周边居民乃至于社会的压力,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化管法》在信息公开程序上,除了要求企业自主申报,还要求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主动调查并公开信息。首先,为便于公开,行政机关收集、统计信息之后,应将信息作电子化处理。其次,任何人可以要求主管大臣公开任何作业场所的化学物质信息,但不能要求申请公开的人和作业场所之间具有的关系。同时,为保护被公开者的商业秘密,将不能公开的化学物质名称用一种“化学物质类别名”代替。最后,要求国家对于化学物质污染状态实施综合性的、有效的调查,以便获得关于化学物质影响人体健康和动植物生存繁衍的相关科学认知,并对外公布该结果。在化学物质产业链上,同样也要求公开信息,即建立化学物质安全性标签制度制度。化学物质的性质及其处理时应注意的事项,是化学物质使用者进行化学物质管理时不可或缺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将此类信息告知该化学物质的使用者,以使化学物质产业链下游使用者能够共享上游制造者获得的相关信息。
(三)作为民主过程的风险交流
行政管制通常是将民众排除在外的,其过程与结果不为民众所了解。由于对化学物质有害性的恐惧,以及对化学物质不确定性的担忧,使得民众对于行政决定的不信任与日俱增。鉴于此,加强企业与民众之间关于化学物质的风险交流尤有必要。《化管法》规定企业应当促进国民对化学物质管理状况的了解,要求企业与国民之间应进行风险交流。风险交流是个人、集体或组织之间进行交换意见相互作用的过程,这一过程必然伴随着关于风险特质的各种信息、对相关事项和风险信息的反应,以及对于风险管理法或制度措施的反应等,[23]即为消除利益相关者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不安,保障其共享化学物质风险及对策等相关的确切信息,以形成一种共识。化学物质的风险交流,对于企业而言,可以构筑企业和居民间的信赖关系,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对于居民而言,可以消除因信息不足而产生的不安心理。企业通常希望对居民安心、安全地生活做出努力,履行对居民的说明责任,形成社会合意,削减风险增强风险管理;而居民则希望能有意思表达场所,能参与到意思决定的过程中,并获得规避风险的资料等。[24]由此看来,风险交流对于风险的确定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它虽然不可能完全规避化学物质风险,但居民通过一种民主协商式的交流,了解到化学物质的相关风险信息,企业也会努力向居民展示减少化学物质风险的措施,这对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是大有裨益的。
四、结论
化学物质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大量化学物质被应用到医药、食品添加剂、农药、塑料、化妆品等领域,但与此同时,它也给人类带来了噩梦。铅、水银、PCB、DDT、二噁英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因人类无序地利用,或因人类的无知,给人类自身与自然环境带来巨大的伤害和污染。随着各种化学物质的不断出现,人类面临的环境风险前所未有。这种状况也促使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模式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变革。化学物质的有害性难以确定,传统有害性管理手段效果不佳,而风险管理的导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种科学不确定性问题。环境行政资源的有限性,使之难以通过统一规制减少化学物质风险。然而,通过收集、公开化学物质信息,促进企业与居民之间互动形成合意,提高企业自主管理的能力等方面的努力,同样也可以达到了削减污染的目的。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化学物质的大量制造、使用和排放,现实地并潜在地造成各种环境问题,日本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法律的变革及其经验,无疑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