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害性”认识深化
随着对“有害性”内容和含义的认识不断加深,审查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换言之,审查化学物质过程中会要求更多种类的安全数据。对化学物质的安全信息了解越全面,可保护的利益范围也就越大。《化审法》最初是为了应对PCB及其类似物质危害人体健康问题,所以审查判断的标准是难分解性、累积性和慢性毒性,此三要件齐全者被指定为“特定化学物质”予以管制。但在实践中发现有一些有难分解性和慢性毒性,却不具有累积性的化学物质也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如三氯乙烯等。同时,有害性也不仅仅局限于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从生态平衡和物质循环的角度来看,对于生态环境和动植物的损害也应考虑在内。于是,对于难分解、慢性毒性、无累积性的化学物质和有可能危害动植物生息或生育的化学物质亦被纳入化学物质管理范围。[14]
(三)确立阶段性风险评估程序
在对化学物质的有害性评估中,如果暂时不能确定其是否有害,也不能确定其是否安全,对于此类化学物质: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进行有害性调查以确定其性质;另一方面,从社会需求或促进科技发展的角度考量,又不能完全禁止其上市流通。在这种情形下,阶段性的风险评估程序应运而生。
2003年修订的《化审法》规定了三种化学物质:一是在既存化学物质中的具有难分解、高累积性却对人体健康或位于食物链高端的动物的慢性毒性不明显的化学物质;二是具有难分解性却没有高累积性,但怀疑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慢性毒性的化学物质;三是具有难分解性却没有高累积性,但对动植物的生活或者生育有可能产生有害影响的化学物质。[15]这些化学物质被审查之后,有害性可能并不确定,但如果主管大臣认为它们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就可以指示制造、进口者进入下一个阶段,对化学物质进行有害性调查并报告结果,根据结果再对该物质采取进一步的管制措施,调查的费用在相关事业者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担。在2009年修订《化审法》时,又引进了“优先评价化学物质”这一概念,即根据申报的化学物质数量以及有害性信息等,发现有可能在环境中存在相当程度的残留,并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动植物生活或生育,有必要优先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化学物质。[16]如有足够理由怀疑“优先评价化学物质”会造成环境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或动植物具有危害,主管大臣就可以指示制造、进口或使用者进行第二次风险评估,提交有毒性调查报告。
(四)小量豁免
《化审法》对暴露量非常小的化学物质采取事前确认和事后监管的方式,提高化学物质审查的效率。根据上面提到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公式,即使是有害性较强的化学物质进入环境,只要暴露量非常小,该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也会较小。因此,对于制造量或进口量非常小的化学物质进行化学物质审查,不仅会浪费制造进口者的精力和提高行政成本,还会影响到其它化学物质审查的效率,所以对于制造量或进口量非常小(通常为1吨以下)的化学物质,《化审法》只要求采取提交制造或进口数量的报告予以事前确认,以及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后监管等措施。对于不会进入环境的作为媒介物使用的化学物质以及在封闭系统中运行的化学物质,同样由于它们环境暴露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同样采取豁免审查的规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