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近代汉语早期并不存在“统治权”词汇。从现有资料来看,1889年明治宪法公布以前,“统治权”并没有被创制出来。这里可以大概考察一下近代中国1840年至1889年近五十年期间的“统治权”翻译情况。从历史来看,虽然近代中国早期在翻译西方著作中常常提到“统”、“治”和“权”三字,但是似乎始终没有出现“统治”和“统治权”连用的情况。以《万国公法》为例,美国人丁题良(W. A. P. Martin,1827-1916)于1863年完成了《万国公法》的翻译工作,并予以出版。在该书中,“统”、“治”和“权”三字的频繁出现,表明这些字汇已经为当时人们所熟知。根据该书,可以发现大致有如下组合词汇:“统其事”、“统领”、“统权”、“统理”、“统带”、“统辖”、“统于一”、“统一”、“统之”、“统行之”、“统主”。其中,与“统治权”最为接近的词汇就是“统权”。[18]从表达意思来看,“统权”似与“君”联系在一起。同时,该词虽然又缺了“治”字,但是,其意义却与“统治权”相同,强调权力的统一。此外,在该书中,为近代日本所广泛使用的词汇,如“主权”、“国权”、“大权”、“君权”、“国体”、“国法”等词汇已经出现。当然,该书也提到了“治外法权”,这是“治”和“权”连接的通常用法,而尚未出现“治权”的词汇。有意思的是,“统”和“治”与“治外法权”一样也被置于类似的做法。1884年丁韪良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谈论中国古代公法,原标题为“International Law in Ancient China”,其中提到“一统之治”。[19]这可能是近代中国早期“统”与“治”连接的通常用法。由于丁韪良《万国公法》在刊刻之后即于1864年传入日本,并且广为流传,为幕府后期政界和学界所熟悉,因此,我们也有理由推断,上述词汇的用法对于近代日本来说并不是陌生的。这一点可以从这些词汇的日语表述与汉语表述基本上相同可以得知。而“统权”是一个例外,从目前材料来看,日语几乎不采用这种用法,所以,“统治权”的生成别有所源。当然,“统治权”在近代中国早期并不存在似无疑义。
其次,“统治权”是日本明治时期制宪的产物。“统治”和“统治权”在现代日语中较为常见。[20]从日语的读法来看,似乎将“统治权”直接按照汉语拼音进行拼读。那么,这个概念是从哪里来的呢?若追溯“统治”和“统治权”两个词汇的历史演变,“统治”似乎在近代日本自由民权运动时期较为流行,而“统治权”的首次出现是明治宪法。[21]若从宪法变迁来看,在近代日本自由民权思想的推动下,19世纪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早期,兴起了民间起草宪法草案的高潮,其中已经出现“统治”词汇,但是尚无“统治权”词汇。[22]这些宪法条款已经具备明治宪法第1条和第4条的雏形。1881年元老院宪法草案依然没有使用“统治”和“统治权”词汇。[23]所有这些说明,“统治”词汇在明治宪法正式颁布之前已经较为流行,但是“统治权”词汇尚未出现。[24]在伊藤博文赴欧洲考察期间,岩仓具视在井上毅向外务省法律顾问罗埃斯勒等进行的宪法调查工作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宪法意见书,其中就提到“统治”。[25]值得注意的是,在伊藤博文考察宪政过程中,从有关德意志学者莫设、斯坦因的建议来看,“主权”、“国权”、“统帅”、“王权”、“统驭”、“君权”、“统治”不断出现。[26]伊藤博文甚至记录了“治”的翻译:“theocracy”即“神治”,其中“theo”是谓神,“cracy”是谓治,即“受神命主持统治之政体也”。[27]而在伊藤博文的调查结论中则频繁使用“统治”、“统治大权”等词汇。[28]到明治宪法草案在枢密院审议期间,伊藤博文更是经常使用“统治”、“大权”;“统治之大权”,[29]并且开始解释“统治权”:所谓“统治权”,就是“统治的大权”;“在君主国,一国统治的大权,与君主的人身密不可分,唯君主有之”;“是君主依据固有之权利而保有者”;“如此看来,君主的大权决非来自其他因素,乃依据与君主人身密不可分之自己的权利而掌握者。因此,所谓一国之权力,乃以君主大权为其基轴,一切权利皆来源于此”。[30]因此,在起草宪法者的观念中,“统治权”是“统治大权”的简称。值得注意的是“大权”概念本身在丁韪良所翻译的《万国公法》中已经出现。
最后,“统治权”的传播。“统治”或“统治权”在近代日本的出现,影响了近代汉语对该词的吸收,对此不再赘述。同时,其亦影响了近代日本自身:一方面,“统治”被用于对日本古代文献的阐释。“统治”在《古事记》中有不同的表述,即“ぅしはぐ”和“し*す”,这两个词是“太古时代给人主对国土、人民进行活动所起的名称”,而“ぅしはぐ”是“领有”(相当英文的occupy),意指“土豪之所为,收取土地人民作为我私产”。“ぅしはぐ”是支那和欧洲的统治原理。“在支那和欧洲,豪杰一人起事,即占有许多土地,立一政府统治之,以此征服之结果作为国家之释义”。只有“し*す”才是“作为正统皇孙君临国家之伟业”,因而“世世代代大御诏上的公文式,称谓都是治理大八洲国之天皇”。于是,“皇族传统家法存于治理国家一词之中”,所以“知国治国之说法”乃日本独特的国家原理,甚至“各国无可与之相比之词”。[31]也就是说,天皇的“统治”是“し*す”,而不是“ぅしはぐ”。另一方面,“统治权”也影响了近代日本对近代德国国法学概念的认识。“统治权”在明治宪法中的出现,使得当时日本宪法学不得不对此进行解释。因此,在日本宪法学中,则出现了“主权”、“国权”和“统治权”混用的局面,以至于美浓部达吉在20世纪初期对此现象进行了严厉批评,并主张要区分上述三个概念。不过,由于德国国法学在明治宪法公布以后日益盛行,因此,日本学者在对译德国国法学有关概念时常常用“主权”、“统治权”和“国权”来处理。美浓部达吉在辨析“统治权”、“国权”和“主权”时,就分别用不同的德语词汇来对应,例如“主权”,即Souveranitat;“统治权”,即Herrschaftsrechte、Hoheitsrechte、 Herrschergewalt;“国权”,即Staatsgewalt。其中,在辨析“统治权”时指出,其在德语中有两种用法,一种是统治的权力,如Herrschergewalt、 puissance pub-lique;另一种是统治的权利,如Herrschaftsrechte、Hoheitsrechte、droit politics。[32]事实上,上述日语中混用的情况在近代德国亦存在。有学者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