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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权”——被忽视的宪法关键词

“统治权”——被忽视的宪法关键词


钱宁峰


【摘要】“统治权”是近现代中国宪法史中被忽视的宪法关键词。该词汇在明治宪法制定过程中被创制,并影响了近现代中国。近现代中国宪法文本中“统治权”的含义可以类型化为“大权”、“国家权力”和“主权”。“统治权”在宪法史中的频繁出现,一方面表明了一个法律词汇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另一方面具有特殊的政治功能,即概念的政治化过程就是政权合法性论证的过程。从历史演变来看,“统治权”让位于“主权”,并逐渐被抛弃。
【关键词】统治权;宪法;关键词
【全文】
  

  按照宪法类型学[1]可将近现代中国出现的宪法文件区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和形式意义上的准宪法两大类。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就是以“宪法”这一名词作为法典名称的根本法,如1923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和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而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准宪法,在这里则指不以“宪法”这一名词作为法典名称的根本法,如1908年8月27日颁发的《钦定宪法大纲》、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和1931年6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后者基本上以“大纲”、“约法”、“条例”、“政纲”等形式出现,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宪法精神。一般来说,无论何种宪法形式,其结构大体由国家权力结构和基本权利体系两部分构成。若以孟德斯鸠所倡导的经典意义的权力三分学说[2]为尺度来看近现代中国宪法文件中的国家权力条款,可以发现,以“权”为构词基础形成的权力类型,除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还有“大权”、“主权”、“统治权”、“监察权”和“考试权”等。其中不少词汇可谓耳熟能详。然而,个别词汇虽然看似常见,但是在宪法中却极为少见,如“统治权”。以约法为例,三部约法不约而同地使用了“统治权”这个词汇。与之相类似的是,有些宪法文件使用了“统治”,如《钦定宪法大纲》,或者“统治全国之权”,如《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统治权”词汇的出现是历史的巧合还是人为的安排?对此,在研究中尚未引起重视。


  

  本文首先通过既有的宪法文本分析“统治权”的分布情况;其次从“统治权”的语言变迁了解该词汇的生成和传播过程;再次界定“统治权”的含义及法政功能;最后简要分析“统治权”消亡和再次出现的过程。笔者试图重拾这个被遗忘了半个多世纪的词汇,以廓清其来龙去脉,彰显其独特的宪法价值,以探求近现代中国宪政道路的“另一面”,[3]希就教于方家。


  

  一、“统治权”:一个视而不见的宪法关键词


  

  在当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以“关键词”为标题的研究日益兴盛。[4]这种倾向亦不可避免地被引入至法律领域之中。[5]在宪政思想史研究中,以关键词为主线来勾勒宪法现象的做法也已经出现。[6]这种研究方法在学术领域中因其具有开拓性的特质尚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在选择时往往难以涵盖数量规模巨大的关键词,必定存在挂一漏万的局限。以《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和《观念史: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两本著述择取的关键词或术语来看,与“权”相连的词汇构成一大种类,前者如“民权”,[7]后者如“权利”、“权”、“利权”、“权力”、“自主之权”、“国权”、“民权”、“君权”、“主权”、“人权”、“公权”、“私权”等。[8]这些词汇基本上涵盖了以“权”为基础的所有词汇。有意思的是,唯独遗漏了前面所提到的宪法文件中的“统治权”。而对于近现代中国人来说,“统治权”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恰恰相反,其流行程度远远超出当代人的想象。


  

  若检索近现代中国出现的宪法文件(含草案),便可以发现“统治权”这个词汇出现的频率并不亚于其它权力类型。以正式公布的文本来计算,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含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说明)至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至少也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历经清末时期、辛亥革命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各政权。


  

  从法律用语来看,“统治权”的使用方式并不规范。除了“统治权”较为固定之外,与之相关并且意思相近的词汇还有“统治”、“大权”、“统治之大权”、“统辖”、“统治全国之权”。由于法律文本制定者所处历史语境之差异,因此,不难理解法律用语的不统一现象。但是,在这种不规范的背后,依然存在着某种统一性,这就是“统治权”始终被频繁地使用,反映了人们对该词汇的认同和语词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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