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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权”——被忽视的宪法关键词

  

  由此可见,“统治权”法政功能的独特性彰显了一种特殊的宪法话语,这种话语不同于现代立宪政治的宪法话语,具有自身的价值。


  

  五、“统治权”的消亡和重拾


  

  从历史来看,“统治权”在近现代中国宪法文本中仅存在于特定时期,这意味着至少从宪法文本来看,“统治权”已经留存于历史之中,成为一种词汇“文物”。有意思的是,“统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各政权和新中国时期所公布的宪法文本中却依然存在。


  

  无论是在革命根据地时期还是在新中国时期,在宪法文本中,“统治权”始终没有出现过,同时,除了早期曾将“统治”与“苏维埃共和国”相联系,基本上是与旧中国各种反动势力相联系的,因而扮演了负面的角色。这种用法在近现代中国非常常见。[64]这种否定态度在某种意义上与上述所讨论的“统治权”所展现的政权性质是相一致的。[65]也正因为如此,从宪法文本来看,“统治权”(包括“统治”)在新中国宪法史中不具有合法性,更不可能为宪法学所关注。


  

  当代中国宪法理论中极少探讨近现代中国宪法文本中的“统治权”问题。有意思的是,有些学者却重拾这个词汇,并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例如莫纪宏教授认为,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主要是统治权学说,也就是强调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权对内的最高性和对外的独立性。而独立的统治权研究并没有严格地予以界定。从现代宪政的基本原则出发,可以看到,依据人民主权原则,一个民族国家的最高统治权不应该属于某个具体的国家机构,否则,就会导致人民主权原则的失效。他进一步提出,主权、统治权和人权是三位一体的概念,不能人为地将三者隔离开来进行考察。统治权和人权应当是国家主权所对应的最高国家利益。国家主权是民族国家的统治权和人权相互结合的外部特征。[66]又如,江国华教授在阐述宪法哲学中的权论部分时分析了主权、国权、人权和政权的差异,而在讨论国权时认为:“国权在其现实性上表征为国家对其所辖领土和公民之原始的独占的统治权。统治权是一个‘关系’范畴,它是以国家与公民的相互关系为基础的,离开这个基础说统治权,就如同离开‘人与人的关系’来说‘人权’一样的空洞。”[67]前者将“统治权”与“主权”、“人权”相并称,而后者则将“国权”的本质视为“统治权”,并将“国权”与“主权”、“国权”、“人权”和“政权”相并列。在这里,“统治权”被视为一个不需要解释的词汇,被用于解释其它词汇。毫无疑问,上述用法受到了近现代中国所出现的宪法学理论的影响,但已经“物是人非”了。


  

  六、结语


  

  语言的变迁往往展示了结构的转型。透过“统治权”(包括“统治”)词汇这一小小的窗口,我们看到了近现代中国政治与宪法概念之间的复杂纠葛。这表明,宪法概念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词汇,而且具有政治化功能,而只有通过宪法概念的历史研究或许可以揭示宪法文本背后潜藏的秘密。回顾“统治权”的历史命运,或许会给人以新的认识。


【作者简介】
钱宁峰,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注释】参见(荷)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272。
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页155。
一般来说,宪法史研究比较关注正式的宪法,而较少分析准宪法,后者恰恰亦有一席之地。
影响较大的著作可参见(英)雷蒙·威廉斯:《关键词:文化与社会的词汇》,刘建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
法律出版社曾经出版过一套法律关键词丛书,例如郭翔:《民事诉讼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另外,即使不是以关键词命名,而以法律名词命名,其仍然体现了这种研究思路,参见何勤华等:《法律名词的起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参见王人博等:《中国近代宪政史上的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类似研究在政治思想史领域亦已出现。参见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王人博等,同上注,页7。
金观涛、刘青峰:“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起源和演变”和“百个现代政治术语词意汇编”(附录二),载《观念史研究: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金观涛、刘青峰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页117、490。
在本文中,笔者将“统治”和“统治权”予以等同处理。不过,在追溯语词的历史来源时则分开处理。
(德)汉斯-格奥尔格·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下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页605。
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39注释一。
由于《辞海》和《辞源》收录的词汇基本反映了一个词汇在古代汉语文献中的使用情况,因此这里以这两部辞书进行统计分析。参见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中),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页3074;广东、广西、湖南、河南辞源编订组、商务印书馆编辑部编:《辞源》(第三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页2423。
例如,汉赵晔:《吴越春秋·越王无余外传》:“吾为帝统治水土,调民安居,使得其所;”《隋书·经籍志二》:“古之仕者,名书於所臣之策,各有分职,以相统治;”《资治通鉴·秦始皇帝三十三年》:“蒙恬常居上郡统治之,威震匈奴;”宋曾巩:《给事中制》:“惟精敏不懈,可以统治要剧;惟刚方不苟,可以辨白是非。”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汉语大词典》(第九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页848。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页1143-1144。
有关外来词的词典参见刘正炎、高名凯、麦永乾、史有为:《汉语外来词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版,页345;黄河清:《近现代辞源》,姚德怀审定,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页745-746;《近现代汉语新词词源词典》编辑委员会:《近现代汉语新词词源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1年版,页260。同时,有关学者的研究著作参见(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版,页327-335 ; (意)马西尼:《现代汉语词汇的形成:十九世纪汉语外来词研究》,黄河清译,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年版,页188-274;史有为:《汉语外来词》,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页62 - 93;沈国威:《近代中日词汇交流研究:汉字新词的创制、容受与共享》,中华书局2010年版,页571-582。
囿于篇幅,本文不可能对该词进行语言文献的详细梳理。
韩大元:“论日本明治宪法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政法论坛》2009年第5期,页19 -37。
参见(美)惠顿:《万国公法》,丁韪良译,何勤华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4、页53
参见丁韪良:“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载王健编:《西方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32。
“统治”的日语表述为“统治”,读为“とぅち”;“统治权”的日语表述为“统治榷”,读为“とぅちけん”。参见吉林大学汉日辞典编辑部:《汉日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页1681;北京外国语学校:《详解日汉辞典》,北京出版社1983年版,页936。
《日本国语大辞典》对“统治权”的唯一举例就是明治宪法4条。参见(日)日本大辞典刊行会:《日本国语大辞典》(第十四卷),小学馆发行,昭和五十六年九月一日第八刷,页490。
参见肖传国:《近代西方文化与日本明治宪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页45 -61。
同上注,页86。
近代日本使用“统治”来对应西方语言中的哪一个词汇,在这里尚不能进行详细考证。笔者以为,其可能与德语“regieren”有关,一方面,该词在1850年普鲁士宪法中存在,另一方面,该词是一个充满君权色彩的概念。佐藤功认为:“在普鲁士regieren一词和英国的reign、法国的r,gner有不同的含义,reigen(临朝)并且govern(治理)才是regieren(统治),如果国王不是在现实上进行统治(regieren),那就不能叫做君主制。”(日)佐藤功:《比较政治制度》,刘庆林、张光博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页99。
肖传国,见前注,页110。
肖传国,见前注,页127、页138。
(日)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三卷),吕万和、熊达云、张健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页190。
肖传国,见前注,页130。
肖传国,见前注,页139。
信夫清三郎,见前注,页201。
信夫清三郎,见前注,页187-188。
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宪法学原理》,欧宗祐、何作霖译,汤唯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91。
(美)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100页注释(4)。
同上注,页154。
根据《全国报刊索引》的标题检索,最早的一篇文章使用“统治权”的是上海发行的1905年第12号《大陆报》上的“纪事:内国之部:收复金复海盖诸州县统治权”。而排在第二的是1906年第18期《直隶教育杂志》上的“别录:述日本立宪后天皇于统治权外各种特权之类别”。
“Geguo xianfa lunlie”,in: Xinxue da congshu, Shanghai: Jishan qiaoji shuju 1903;“Riben xianfachuangshishu”,in: Xinxue da congshu, Shanghai: Jishan qiaoji shuju 1903。参见A Repository of Chinese Scienti-fic, Philosophical and Political Terms Coined in the Nineteenth and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by Michael Lackner, IwoAmelung, and Joachim Kurtz, MCST( Modem Chinese Scientific Terminologies),即近现代汉语学术用语研究数据库,http://mcst. um - hd. de/ search/searchMCST_short. lasso,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7月16日。
俞江:《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页16。
钱恂、董鸿祎:《新译日本法规大全:法规解字》(点校本),何勤华点校,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页112。
邹小站:《民初宪法争衡中的几个问题》,《思想家与中国近代思想》(中国近代思想史研究集刊第一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页315-316;叶斌:“绝对权力的虚置:民初政治中的主权与统治权问题”,《史林》2010年第6期,页107-118。
Morgan, Evan, Chinese New Terms and Expressions,with English Translations, Introduction and Notes,Shanghai:Kelly&Walsh 1913;Hemeling, Karl Ernst Georg,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of the Standard ChineseSpoken Language and Handbook for Translators,including Scientific, Technical, Modern and Documentary Terms,Shanghai: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1916。参见A Repository of Chinese Scien-tific, Philosophical and Political Terms Coined in the Nineteenth and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by Michael Lackner,Iwo Amelung, and Joachim Kurtz, MCST(Modem Chinese Scientific Terminologies),即近现代汉语学术用语研究数据库,http://mcst. uni - lid. de/search/searchMCST_short. lasso,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7月16日。
屈文生、石伟:“论我国近代法律翻译的几个时期”,《上海翻译》2007年第4期,页58-62。
这里所说的“集权”和“民主”的说法是从权力结构安排来看的,前者往往将“统治权”与一个主体相联系,而后者则将“统治权”与多个主体相联系。
钱宁峰:“宪法学说史上之‘国家’主权说”,《江海学刊》2008年第6期,页124-128。
参见(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吕昶、渠涛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页58-59。
参见杨鸿年、欧阳鑫:《中国政制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页388、页391、页404-405、页435。
重民:“中华民国之新体制”,《甲寅杂志》,第一卷第二号(民国三年六月十日),国史馆编辑:《中华民国建国文献:民初时期文献》(第一辑,史料二),国史馆民国八十七年版,页879-880。
载泽:《考察政治日记》,岳麓书社1986年版,页575。
同上注,页577。
参见(日)三浦隆:《实践宪法学》,李力、白云海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36。
美浓部达吉,见前注(32),页150。
陈新民:“中国公法学的启蒙者—论钟赓言的公法学著作”,载陈新民:《法治国公法学原理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330。
参见张知本:《宪法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页3-4。
新中国时期的所有宪法文本中的“主权”均用于对外场合,而不用于对内场合,如仅仅用“权力”与“人民”相联系,而没有像民国时期那样将“主权”与“国民”相联系。
孙中山在若干年后回忆说:“我们民国的约法,没有规定具体的民权,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兄弟不负那个责任。”参见“在广东省教育会的演说”(附:同题异文),《孙中山全集》(第五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页497。
参见叶斌:“绝对权力的虚置:民初政治中的主权与统治权问题”,《史林》2010年第6期,页108112。
参见高全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页51-52。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1889年明治宪法本身亦无“主权”条款。
参见钱宁峰:“辛亥以来‘主权在民’条款的中国式阐释”,《法学研究》2011年第S期,页206207。
陈晓枫主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30-31。
(英)伊安·汉普歇尔-蒙克:“引论”,载伊安·汉普歇尔-蒙克主编:《比较视野中的“概念史”》,周保巍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2。
参见(英)梅尔文·里克特:《政治和社会概念史研究》,张智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52。
有贺长雄:“革命时统治权移转之本末”,转引自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07-109。
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页153。
例如,周而复《上海的早晨》第一部六:“在国民党反动派统治上海的时期,金元券不值钱,时时刻刻往下跌;”艾青《光的赞歌》:“他们想把火扑灭,在无边的黑暗里,在岩石所砌的城堡里,维持血腥的统治;”巴金《家》四:“夜死了。黑暗统治着这所大公馆;”端木蕻良《科尔沁旗草原》一:“焦灼、暴躁,统治了这一群。人们知道水灾之后,还应该有一次热灾。”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见前注(13),页848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统治权”主要为满清政权、北洋政权以及国民党政权根本法所采用,因此,新中国宪法文件所否定的是反革命政权的“统治权”,而不是辛亥革命以来的革命政权的“统治权”。这样,为了显示两者的差别,显然不可能使用带有贬义色彩的“统治权”概念。
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1年版,页384。
江国华:《宪法哲学导论》,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页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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