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治权”的法政功能
“统治权”在近现代中国宪法史中的频繁出现,意味着“统治权”构成了近现代中国人认识宪法的基本概念,也彰显了“统治权”具有特殊的价值。那么,这一概念代表了什么呢?从历史来看,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之前,“主权”在宪法文本中并不存在,人们常常关注的是“统治权”。而之所以要将“主权”纳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原因在于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说法,则是他本人的意思。[54]这说明,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起草过程中,人们并不关心“主权”问题,而只关心“统治权”问题。对此问题,近年来不少学者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研究的看法。例如,叶斌指出,孙中山与袁世凯围绕统治权来源问题的斗争代表着两种政权观念的较量,一种是孙中山的“人民创建论”,另一种是袁世凯的“因袭君权论”,不过,在理论上,这是两种对立的关于政治权力正当性理论。在实践中,孙中山也有模棱两可的时刻,袁世凯则常有左右逢源的图谋。因此,辛亥革命过程中南北和谈、皇帝被迫退位的特殊经历,造成了有关统治权来源的双重理论。[55]又如,高全喜教授在重新解读《清帝逊位诏书》时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除了存在革命建国和人民制宪两个宪法短板之外,还有一个“宪法”而非“宪法律”的问题,即“统治权”问题;他进一步认为,由于有关宪法创制的革命建国与人民制宪权问题没有达成共识,所以,国家制度的统治权问题就不能妥善解决。[56]总体来说,这些研究比较侧重于宏观分析,而没有注意到“统治权”概念的存在具有历史的普遍性,从而未能解释这一概念背后的深意。笔者以为,“统治权”概念在近现代中国的出现,蕴含着独特的法政功能。
(一)法律功能
论者一般认为,“统治权”和“主权”毫无分别。然而,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想象。其一,“统治权”是一个特殊的宪法用语。从时间来看,“统治权”概念在宪法史中至少自1889年明治宪法开始就已经出现;而从空间来看,该概念跨越了近代日本和近代中国,具有国际色彩。这说明,“统治权”在宪法史中具有一定的地位,不能简单地将其与“主权”概念等同。其二,“统治权”在宪法文本中具有独立性。从法律形式上看,相当多的宪法文件均将“统治权”条款作为一个特殊的宪法条款。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没有“主权”条款的宪法文本中,“统治权”条款独立存在,如1889年明治宪法;二是在存在“主权”条款的宪法文本中,“统治权”条款亦独立存在,如三大约法文件。其三,“统治权”的主体非常特殊。正如前面所述,“统治权”在宪法文本中要么是与一个主体相联系,要么是与多个主体相联系。这种主体的差异性集中展现了“统治权”的法律功能,即为相应主体提供合法性话语。也就是说,无论是哪一个主体,均试图通过“统治权”来表达自己的观念。所以,任何将“统治权”简单地解释为“主权”的同一物,至少从历史来看是不妥当的,其是一个单独的法律词汇。
问题在于,既然“统治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用语,并且在近现代中国宪法文件中可以类型化为三种含义,那么,为什么在若干宪法文件中会出现“主权”和“统治权”并列的现象?尤其是在“主权”条款存在的情况下,“统治权”条款却发生了诸多变化?对于这一宪法现象,笔者以为,这是历史变迁的产物。假设孙中山在《临时约法》制定过程中没有提出“主权在民”条款,那么,这个问题就不会出现,也就不会聚讼纷纭。[57]但是,从宪法史来看,《临时约法》首度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条款纳入根本法之中,由此开创了一个经典立法例,形成了“主权在民”的法律信条。[58]而这种法律信条一旦形成,就不容人们质疑。因为“‘信条’是由某些概念长期固定地联系而形成的一部分基本命题。这些基本的命题因权威的言论或经典著作的阐述,具有毋庸置疑的正确性”。[59]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从《临时约法》到《中华民国约法》再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尽管“统治权”条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主权在民”条款始终具有稳定的表象(当然,《中华民国约法》的表述有差异)。也就是说,立法者一方面必须至少在表面上尊重“主权”条款,另一方面根据自己的需要对“统治权”条款进行了改造,从而使得“统治权”概念出现了多重含义。这种“主权”与“统治权”双层结构正体现了“统治权”概念的独立性。
(二)政治功能
那么,为什么会在形形色色的宪法文本中使用“统治权”这个概念?为什么同一个概念却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歧义横生?这就需要分析概念的使用者的运用情况。从“统治权”概念含义的类型分析来看,现实中出现的宪法文件大致可以划分为集权型准宪法和民主型准宪法,而在每一种宪法类型中,“统治权”概念的运用情况亦有差异。一般来说,集权型准宪法均出现在政权建立初期,而不是制宪时期。例如,辛亥革命取得成功之后,首先制定的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将其作为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依据。又如,袁世凯在镇压“二次革命”之后,废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中华民国约法》。再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在出台《训政纲领》之后,才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这实际上也是废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以《临时约法》为代表的民主型准宪法则仅仅是历史中的昙花一现。之所以会将集权型准宪法称为“集权”,原因在于“统治权”为一个主体所拥有。而之所以会将民主型准宪法称为“民主”,原因在于“统治权”为多个主体所拥有。而无论是《临时约法》的拥护者还是反对者,其关注的焦点就是“统治权”。这就将“统治权”的政治功能呈现出来了,因为“正是通过‘概念’,不同的社会阶层及各种政治派别才得以表达他们的经验、预期和行动”。[60]所以,“统治权”概念在不同宪法类型中的表达差异,实际上反映了不同政治力量在利用这个概念武器从事政治斗争。这种现象在概念史中被称为“概念的政治化”。[61]由于“统治权”这个从日本吸收过来的新概念可以为不同政治力量所用,因此,“统治权”就成为相互竞争的政治集团或团体的目标。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同一个概念会出现在各种宪法文本之中?而概念的政治化过程实际上就是政治合法性形成的过程。对此,当时人们的认识是非常自觉的。例如,前述叶斌所讨论的民初时期,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南方政治集团和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方政治集团在政权来源问题上的争论集中反映了这一点。这一争论至1913年,袁世凯的宪法顾问有贺长雄重新论及袁世凯权力的来源问题。他认为:“中华民国并非纯因民意而立,实系清帝让与统治权而成。”[62]也就是说,其并不否定民意的存在,但是由袁世凯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又如,1935年,面对一些体制外知识分子公开要求国民党信守承诺,结束训政的问题,时任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长的张厉生发表言论:“须知中华民国,乃总理所缔造,无论在任何时期内,不容他党之并存,更不容他党之执政”;“为开放政权之说者,实未加深思,本党既未从民众手里夺取政权……本党之政权乃从满清及北洋军阀手里取得,换言之,则人民已失去政权,本党从而收回之”。[63]这里虽然没有使用“统治权”,但是从《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规定来看,“政权”和“治权”与“统治权”密切相关。可见,其所关注的焦点是“统治权”问题,而不是“主权”问题,因为,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后,至少从形式上来说,“主权”始终在“民”这一边,任何政治势力均不可能正面否定这一法政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