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宪法实施的新分歧
我们可以看到,在经历了“宪法司法化”之争后,中国宪法学研究实际上完成了一个“宪法通过法院实施(宪法司法化)——宪法实施是什么(宪法实施不等于宪法司法化)——中国宪法如何得到实施”的螺旋上升过程。这仍然是符合我们所描述的“主题差序”格局。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立法层面也在推动违宪违法审查制度的落地与完善。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对法规、规章的违宪违法审查作了规定;“孙志刚事件”发生一年之后,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成立了一个专门审查地方法规是否违法或违宪的“法规备案审查室”。这一动作被视为“将违法违宪审查纳入启动程序的创始”。[50]然而,在如何实施宪法问题上,中国宪法学又出现了某种分歧。
韩大元教授主张,有关中国宪法适用问题的探讨应该以宪法文本与宪法规定的宪政制度为基础(以宪法第126条为基础),只有在文本基础上我们才能寻求共识,推动宪法制度的发展。[51]陈端洪教授则认为:(1)法院可以审查政府的行为是否合宪,但不能审查党的政策和人大的法律、法规和决议;(2)改革法规备案审查室,公开审查各级政府和各级人大的立法和决议,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3)在中国共产党中央设立一个机构受理公民对党的政策的意见。[52]翟小波博士认为:(1)规章及规章以下的公权行为和法律,不是违宪审查的对象;(2)只存在“一元的法规违宪审查”。[53]与之相反,林来梵教授放弃了制度选择与机构设置的传统套路,转向中性的宪法审查的原理和技术研究,以期为未来宪法审查储备中立的技术方案。[54]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在传统的美国式、德奥式、法国式之外,提倡中国借鉴正在兴起的英国式违宪审查模式,等等。这些主张都强调聚焦于文本,而分歧主要在于,究竟是以宪法序言,还是宪法第62条、67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条款,翟小波博士方案)、宪法第126条(审判权条款,韩大元教授方案),抑或综合运用上述条款(陈端洪教授方案)寻求宪法实施的共识。时下来看,想要达成一个共识性方案仍然路途遥远。当然,更关键的是,学理上的设计与方案能否成为、如何成为现实的制度建构及其运作,否则,无论多么慎密的学术研究都只是学者们的孤芳自赏。
(三)中国意识与方法的初步觉醒
如果说,宪法司法化的论调多少与中国的宪政体制和传统有些抵牾,亦反映出中国宪法学研究更多地处于理论移植阶段,“中国宪法学”仍未形成。那么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学术积累,尤其是近十年来的普遍关注,新的共识已经在路上。今天我们看到,宪法学者们大都没有预设太多的前提限制,而是将研究重心转移到了违宪审查的对象、范围、启动程序、适用条件等方面。中国违宪审查的课题是:如何激活《宪法》第62 条、第67 条所规定的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制度,如何激活《立法法》第90条、91条确立的法规、规章被动审查制度?无论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法院,一旦被违宪审查程序启动,审查者该如何作业?因此,要重建宪法实施的新共识,也必须从违宪审查与民主的关系说起,以证明其对社会主义民主是补强而不是威胁。
而在另外几条线索上,从“良性违宪”的学术争鸣开始,实践性话题便已嵌入中国宪法学的解答范围,相应地,中国问题也逐渐从边缘走向研究中心。特别是近几年来,伴随着“中国模式和普世价值”之争的兴起,宪法学界的法律移植主张明显衰落,已经较少看到这个要学英美、那个要学欧陆的直觉式论断。特别是有学者开始尝试区分自由宪政与民主宪政两种不同的宪政传统,提出了“迈向自由民主的社会主义中国宪政”的主张。[55]有学者总结了西方民主发展的“先民主,后宪政和法治”和“先宪政和法治,后民主”两种模式,提出“民主与宪政法治建设交互并进”的思路。[56]有学者提出了“宪政社会主义”概念,认为它可以被理解为“市场经济+宪政自由+人民民主+社会公正”。[57]还有学者主张开展宪法性事例的个案分析,致力于推进“个案先导、四力驱动”的中国特色宪政发展模式。[58]笔者利用中国知网数据库以“社会主义宪政”为检索词进行全文检索,其结果也显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研究正呈现出大幅度的增长态势(参见下表)。随着越来越多的政治实践进入宪法学视野,随着宪法学研究范式与方法的,中国宪政势必历经一次深刻的重建过程。
以“社会主义宪政”为检索词全文检索[59]
年份
1986-1990
1991-1995
1996-2000
2001-2005
2006-2010
篇数
25
34
113
647
944
四、方法流变:从单一到综合
人类进入科学时代以来,方法作为技术时代的旗帜迎风招展。对此,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批评道:“某些科学如果必须忙于从事探讨自己的方法论,就是带病的科学。”[36](P44)[60]虽然这一评论过于苛刻,但并不影响我们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从单一到综合的流变过程展开必要的梳理。概略式地观察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宪法学方法论转变,存在着一条非常明晰的发展图景。本文试着用“政治学的宪法学”、“社会科学的宪法学”、“法律学的宪法学(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以及经济分析、历史分析等各种研究范式与方法来概括这一历史脉络。需要说明的是,现阶段除了政治学的宪法学逐渐式微以外,其他范式并非替代关系,而是共生关系。
(一)基于经验和实证的观察
笔者曾经利用中国期刊网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设定“宪政”为“题名”,对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宪法学在各年度的论文数量做过一个检索(参见下表)。
以“宪政”为题名
年份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