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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的知识转型与方法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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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进入到90年代以后,“宪政”已经真正成为一个学术热点,而且,对宪政问题的关注,远远不限于学科意义上的“宪法学界”,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都在以自己的知识和智慧推动着宪法学研究的繁荣。当然,观察线索并不限于这三条,例如个案化的宪法事例、经济发展与宪政转型等都不失为很好的分析理路。


  

  (二)为什么以学术争论为考察对象


  

  概观历史,若将中国百年宪政运动分为三个时期,即清末、民国和新中国的话,人们在词语的选择上似乎有一种偏好或约定俗成,即清末用“立宪”,民国用“宪政”,新中国用“宪法”。[8]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宪法学界才又重新开始广泛地探讨“宪政”的概念及相关的理论问题。[9]面对如此浩繁的学说论著,我们为什么要以学术争论为中心呢?为什么又要特别选择“良性违宪”、“宪法司法化”、“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能不能使用宪政概念”、“中国模式与普世价值”、“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等六次学术争论呢?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学术论争集中展示了社会发展和宪法学研究之间的互动关系。社会需求与理论回应的衔接度和及时性,反映了一个国家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的切合程度和学术共同体的问题意识。面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各样的宪政理论与实践问题,宪法学者都在以不同方式参与其中,并有效地推动了宪政制度的发展。从学术史的层面上再现90年代以来发生的一次又一次关于宪法重要问题的论争,有助于从一个侧面揭示我国宪法学理论是如何回应社会转型这一历史命题的,并有助于发掘被人忽视的共识性知识。读者不仅能从其间领略到我国宪法学成长过程的点点滴滴,同时也能真实感受到共和国宪政建设的艰辛历程。


  

  第二,学术争论忠实记录了中国宪法学的成长历程和宪政理论的演变脉络。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六十多年的社会变迁中,宪法学界针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学术命题进行了学术争论。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宪法学界开始对传统的深受苏联国家法学影响的宪法观念、范畴和体系进行反思,理论研讨的频次、议题都快速增长。在宪法学的学术性与政治性关系上,学术界出现了“脱政(政治学)入法(法学)”、回归“学术自我”的倾向,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宪法学的“政治属性”,保持了宪法学适度的中立性与自主性。[10]而21世纪以来,“中国宪法学已开始步入认真反思和重构宪法学理论与体系的阶段”。[11]


  

  第三,这六次学术争论具有相当大的典型性和涵盖性,基本可以包容和整合其间许多规模较小或主题相近的学术讨论。韩大元教授曾撰文列举了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的16次宪法争论,包括“宪法学对象之争、宪法序言性质之争、宪法学基本范畴之争、良性违宪之争、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之争、物权法的合宪性之争、违宪审查制度之争、基本法的解释之争、宪政概念之争、基本权利之争、基本权利效力之争、齐玉苓案之争、基本法律效力之争、国务院的立法权之争、检察机关性质之争、宪法的司法适用之争等”。[12]与我们选定的时段样本和主题样本相比,一方面,韩教授选取的时间跨度更大,议题更多;另一方面,为了忠实记录,一些不足以触动整个宪法学研究脉络的主题也纳入其中。考虑到本文的研究主旨,我们仍以前述六次学术争论为主题,但也会在论证过程中引用其他争论和第四条线索——新世纪以来浮现的个案(宪法事例)作为佐证。


  

  可以这样说,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这六次学术争论,并非昙花一现或者分歧大于共识,而是呈现出两个回合的概念更新、主题变换的差序格局和统分并进的方法嬗变等基本特点,留下了丰富的学术遗产,为宪政中国化共识的形成与中国的宪政建设初步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反思与重述:以宪法和宪政概念为分析主线


  

  宪法学范畴是宪法学研究的起点和基石。纵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围绕“宪法”与“宪政”这两个核心范畴,宪法学界分别经历了两个回合的集体反思和知识更新。可以预见,有关宪法和宪政概念的再修正、再定义不会结束,但从学术史角度仔细观察和分析这两次反思的社会背景、争论过程和知识遗产,至少对我们收拾行装第三次出发,建构“中国的”宪政理论有所裨益。


  

  (一)宪法概念的变迁


  

  1.第一回合:反思经典定义


  

  建国以后,苏联的宪法学知识体系被整体引入中国。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经典马列主义作家关于宪法的论断,维辛斯基关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定义,被传统的宪法学著作奉为圭臬。譬如,毛泽东关于“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的表述。[13]再比如,列宁关于“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的论断。[14]革命导师对于宪法的这些定义长期以来深深影响着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初,有宪法学者开始意识到,立足于阶级性、根本法、民主事实法律化这三个关键词的既有宪法概念,“无法全面反映宪法的实质和功能,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宪法学范畴体系的结构和研究方法的选择,急需重新表述”。[15]应当说,这种学术反思有其深刻的政治社会背景。因为,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姓资还是姓社”之争告一段落,1993年宪法修正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认,直接促成了“阶级话语”从中国主流意识形态领地的“下架”。在这个时刻反思宪法的阶级性,提倡引入“公权力/私权利”对峙范畴,可谓正当其时。


  

  如果说,阶级性淡化是关于如何“定义”宪法的第一回合反思的成果的话,1996年前后的“良性违宪”之争提出了一个更为严肃的命题:我们该如何“对待”宪法。[16]由此引发的讨论一直延续至今,以至于有学者感慨,“‘什么是宪法’这个命题也许是没有答案的”。[17]其实,概念和认识上的多元,恰恰反映了中国宪法学对“什么是宪法以及中国宪法向何处”这一问题思考的深入。夏勇教授基于中国宪法应当从“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转变的立场,提出了“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宪政宪法”三分法,实际上解释了这一场深刻而广泛的学术争论的本质。[18]这一时期,尽管人们还在对何为宪法争论不休,但在革命话语隐退、阶级修辞淡化、重建宪法概念这一原则问题上,政治家与法学家至少达成了一种默契。一旦有了这样的心灵相通,旧的共识(宪法是总章程、根本大法、民主事实法律化)开始分裂,争论随即转场为探寻“什么是宪法”的新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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