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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的知识转型与方法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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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篇数


  

  4


  

  3


  

  3


  

  6


  

  7


  

  18


  

  20


  

  20


  

  16


  

  年份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篇数


  

  23


  

  27


  

  19


  

  39


  

  58


  

  93


  

  158


  

  288


  

  436


  

  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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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数


  

  504


  

  519


  

  545


  

  573


  

  521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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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手工筛选每年度的研究主题和热点,以及结合30年来的宪法学著述与争论的经验性材料,笔者发现,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发展呈现如下演变轨迹:


  

  改革开放之初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宪法学研究基本上是一种宪法史、政治思想史的状态,主要是历史学意义上的宪法和宪政研究。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中国宪法学基本上是一种“政治学的宪法学”范式。所谓政治学的宪法学,其基本特点是:(1)宪法学缺乏自己的基本范畴和概念体系,大量且直接使用政治学术语;(2)宪法学研究脱离文本、规范,缺乏解释学、教义学关怀;(3)宪法学研究方法单一,基本上限于阶级分析、政治分析。实证的检索也显示,这一时期的宪法学研究要么是对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历史描述,要么是对82宪法的宣传介绍和政治解读,缺乏基本的学术自主性。“中国宪法的授课方式和科学研究在习惯上采取类似政治学的研究方式,而较少着重于宪法规范如何调整社会关系,如何处理社会矛盾的那种法学的研究方式。”[61]改革开放后高等院校的法律系大多是从政治系中分出来的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之后,宪法学研究的这一范式开始衰落,逐渐退出学术市场。


  

  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只有超越特定意识形态的教条,尽可能从中立与客观的视角来审视宪法对社会的积极或消极作用,才能成为科学家与法学家的宪法,而不只是政治家或宣传工作者的宪法。[62]20世纪90代年以来,随着苏联宪法学知识传统的抛弃和欧美宪法学知识与方法的再次输入,以及1988年修宪、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1999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等政治和法律实践,中国宪法学研究逐步走出政治学宪法学的范式,出现了宪法的经济分析、宪法人类学、宪法社会学、实证宪法学等新方法。[63]“学者们普遍感到‘政治化’的宪法学与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冲突,认为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64]尤其是1996年“良性违宪”争论之后,无论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运用哪一种方法,从基本发展趋势看,有理论内涵的研究成果,都贯穿着一条主线,即把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有机地统一起来,使研究方法获得坚实的实践基础。[65]宪法学一旦接了地气,就不得不关注历史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条件,就不得不关注中国问题的解决,于是各种历史社会学、文化社会学、系统功能理论等开始进入宪法学的知识体系。[66]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理论得以逐步成型。


  

  如果要考察2000年前后中国宪法学的方法转向,林来梵教授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是不可绕过的一部著作,[67]该书较为系统的提出了规范宪法学的基本主张、框架和研究方法。而韩大元教授的《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则集中阐述了宪法解释学的主要立场和方法。[68]巧合的是,由“齐玉苓案”引发的“宪法司法化”之争也发端于21世纪的第一个年头。韩大元教授曾解释道:“自2000年以来,宪法学者们对新中国宪法学发展过程进行反思的同时,也思考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问题。对此达成的基本共识是:一方面要重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认为宪法兼备政治性与法律性,且二者之间紧密相关;另一方面要强调对宪法的法律性研究,以突出宪法学作为法律学科的特点。”[69]法律学宪法学的基本命题是:(1)宪法本质上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2)宪法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但法律性是中心;(3)宪法学要在探求宪法的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建立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可以说,新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是“法律学宪法学”的十年。作为一种世界性研究范式,法律学宪法学逐渐为中国宪法学共同体所接受,并在学术队伍和学术产出上占据了较大优势。


  

  2008年陈端洪教授《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一文的发表,宣告了目前被称之为“政治宪法学”的出场。与法律学宪法学(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不同,政治宪法学立足于中国社会转型的时空场域,试图把失落已久的主权、人民性、政治性等概念重新带入宪法学的世界。但就所处语境和内容焦点上,政治宪法学与法律学宪法学之分与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和能动主义两种风格共同申发自最高法院的宪法判决不同,也与英国宪法学中的法律宪政主义和政治宪政主义围绕议会主权和普通法宪法化的拉锯不同。[70]中国政治宪法学仍属于法学性的宪法,底色也是规范主义的。它主张立足现行宪法文本和规范,希望通过推动“党内民主、代议民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以增强政治理性,撬动体制内改革”。[71]目前,无论是高全喜教授试图返回古典宪政传统的政治哲学努力,还是陈端洪教授提出以“主权”为核心、翟小波博士提出以“民主”为核心建构政治宪法学的知识体系,[72]都丰富了宪法学的研究范式与内涵。


  

  (二)多元时代共识何在?


  

  通过上述简单梳理,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方法上的多元,显示了宪法学研究的复苏与活跃,更昭示了宪法学流派诞生的可能。学术不能有门户之见,但不可无流派之分。如果真能形成百家争鸣的学术流派,那倒是中国宪法学与宪政建设的幸事。2009年,田飞龙博士曾经在梳理中国公法学三十年时,作出了“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的形成”的学术判断,并且借用洛克林的“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分析框架,勾画了一幅中国宪法学人物图谱。[73]但是,截止目前,比较有意义、有影响的方法对话仍然较少,研究主旨、内容、方法和思想都具有鲜明个性特色的法学流派,也很难说已经斑斓成熟。尤其是长期以来,宪法学研究缺乏自主、自觉的问题意识和方法指引,大多处于为实践做注脚的境地,更难言理论指导实践。研究兴趣往往集中于道德哲学层面的“权利”话语,刻意切断和政治理论、政府学以及国体、政体之间的联系;习惯于诉诸“法治”、“人权”、“与国际接轨”等“普世价值”的宣传,而非具体问题的解决。研究视野局限于违宪审查、权利保障等个别领域,而缺乏对宪政建设蓝图中主权与人权关系、国家统一与制度建设、民族主义与宪法认同、民族主义与世界主义等更为宽广视域的把握,以至于当我们面对通过宪政建设,重建主权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课题时,宪法学者几乎集体失语。联想到三十年来我们在宪政建设上的渐进式增量改革,司法改革的复古主义倾向,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政治意识、阶级觉悟的复苏,群体性事件的此起彼伏等,都显示了“作为事实的中国政治和法律实践与作为应然的中国宪法学”存在着对立。[74]此刻,也许可以感知中国宪法学的当代境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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