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学宪法学的共识
回头来看1996年前后的“良性违宪”之争,显示了政治学宪法学向社会科学宪法学、法律学宪法学的过渡状态,或可称之是“第一过渡宪法学”与法律学宪法学的一次对话。最终,法律学宪法学以“社会变革时期宪法的规范性与现实性”作为命题,以“讨论中涉及的所谓的‘违宪’现象实际上只是一种由于规范的滞后性而引起的冲突,从其性质与表现形式而言并不属于违宪的范畴,而应作为正常冲突的概念来加以分析”为由,巧妙予以化解。[75]对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价值的综合分析表明了中国宪法学在理论构成与理论体系中开始寻求经验与规范的和谐,体现了学术研究的成熟程度。这轮对话结束之后,法律学宪法学得以基本成熟。随后,在成功地将宪法社会学纳入自己的理论体系之后,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展开了寻求共识的对话。两种方法论者坦陈“方法多元化的现象已经在我国宪法学研究中呈现”,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作为两种研究方法,“主要是围绕着实定宪法秩序进行的宪法学研究,但总体上二者有交叠与共识,并且研究方法是开放性的。”[76]可以说,虽然两种方法论分别从不同角度阐释各自的主张,但无论是理论结构还是精神气质上,法律学宪法学内部更多的体现出了一种学术共识。
2.宪法学方法论的新分歧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最能标示一个国家发展变化的基本方向,最能反映社会发展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价值取向和路径选择。2010年,“规范宪法学VS政治宪法学”一度被视为年度宪法学研究的最大看点,且一直延续至今。之所以引发争议,实际上是宪法学的政治性与法律性关系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的表现。这同当下饱受争论的司法改革有异曲同工之妙。司法改革之争表现为职业化、精英化和民主化、大众化之争,宪法学方向之争一定程度上也表现为宪法学的专业性、法律性还是人民性、政治性之争。不过,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都带有规范主义的底色,都承认现行宪法文本的正当性,只是在价值规范的序阶和向政治开放的尺度上发生了分歧。进一步说,两者的分歧还表现在这样一个根本逻辑:纯粹化是宪法学发展的必经阶段吗?法律学宪法学倾向于认为,中国宪法学必须首先教义学化,以确立自己的学科主体性,然后再有限地向社会科学、政治过程开放。政治宪法学则认为,宪法学的建构过程,就是接纳并融合本国政治实践的过程。[77]对此,笔者倾向于认为,政治宪法学是“第二过渡宪法学”,是“一般宪法学”向“中国宪法学”的过渡阶段。应当承认,无论是法律学宪法学,还是政治宪法学,都无所谓优劣之分,只是研究的视角和分析的理路不同罢了。[78]也许经历这场争论之后,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会走向“开放社会科学”(沃勒斯坦)意义上的统合,真正的“中国宪法学”藉以形成。
不管这场方法论之争行将如何,我们可以看到,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学术命题和学术成果中,“宪法学中国化”已经成为宪法学研究中的主流倾向,成为重要的学术传统。无论坚持什么研究方法,中国宪法学者始终对于宪政建设怀有一份思想层面上的强烈兴趣,一直努力与政治诉求相契合,谨慎地活跃在“法律与政治、理性与激情”之间,并试图将执政者建立新国家的决心与个人推动中国宪政建设的崇高理想相协调。如何走一条“立足于中国、具有世界眼光、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为学术使命”[79]的宪法学发展道路,是当下宪法学面临的重大课题。
五、结语
任何一个经世致用的学科,总是要回应其所在领域的“使用者”的兴趣和它所处时代的现实需求。学术史研究的最后一步,就是要对学术研究的现状进行评估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重新认识宪法与宪政,正本清源,检讨得失,乃是为了更好地建立和完善我们的宪政理论。考察世界宪政史和中国的宪政实践,我们可以发现:每一个大国崛起的背后,既是经济、军事实力的提升,更是宪政、民主、法治的胜利;既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崛起,也是每一个人自由心灵的站立。自时间的维度观察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如果可以做一个断代史划分的话,我们可以大致说,中国宪法学研究经历20世纪80年代的恢复和发展之后,90年代开始进入反思和复苏时期,进入21世纪第一个10年以来,在反思的大背景下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自主性开始觉醒,宪政建设和宪法学研究也趋向一个新的重建和繁荣时代。此时此刻,知识界再次兴起的“宪政热”,不仅是学术观点的喧嚣与争鸣,更是国人在宪政层面上对中国社会现实与未来的深度关切与理性思考。
回顾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宪法学研究可以发现:“良性违宪”说对现实的无奈注解,“宪法司法化”的高开低走,“物权法(草案)合宪性”所引起的轩然大波,“能不能使用宪政概念”问题上的意识形态色彩,“中国模式与普世价值”的冲突与调和,“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之间的唇枪舌剑等等,这一系列学术争论的背后,实际上凸显着三个重大主题:(1)从本体论上,对马克思主义作家有关“宪法”和“宪政”的经典定义的超越与补白,构成了90年代以来中国宪法学反思的第一个回合;良性违宪之争、物权法合宪性之争、宪政概念之争等,迫使中国宪法学回头补课,对什么是“中国宪法”和“中国宪政”进行第二个回合的反思。(2)从知识论看,中国宪法学研究并没有严格遵循“什么是宪政、建设什么样的宪政、怎样建设宪政”的逻辑顺序展开,而是在“宪法司法化”(即先讨论怎样建设宪政,再思考建设什么样的宪政)碰头受阻后,才大规模回头反思“中国模式与普世价值”、中国宪法的“政治性和法律性”问题。(3)从方法论看,中国宪法学研究目睹了“政治学的宪法学”、“社会科学的宪法学”、“法律学的宪法学(宪法解释学、规范宪法学)”、“政治宪法学”,以及阶级分析、经济分析、历史分析等各种研究范式与方法的或先或后出场。从宪法学研究主题的变化看,无论从本体论、知识论还是方法论,中国宪法学都已经进行了两个甚至更多回合的反复补课。尽管我们一度忽视了对主权、制宪权、国家、政治权威等宪法议题的讨论,尽管对中国宪政实践还缺乏足够的体认与理论提升,但这并不妨碍宪法学作为一个学术共同体对研究范式和方法的初步觉醒,以及中国宪法学理论的日趋成熟。
站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的路口,身处风起云涌的社会大变革时期,我们该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民主化的挑战,如何重建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结构,如何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有序的良性发展,如何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宪政国家,成为当代中国发展过程所面临的时代课题和历史使命。当代中国的社会进程把中国宪法学从理论清谈馆,带到了宪政工程的第一线,宪法学研究有责任“提供一种与我们的经验相吻合的关于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阐释和指引”,[80]需要发展出一种能够更加充分地反映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宪法学风格和宪法学理论。它一方面要求宪法学者们站在规范主义的立场上,尽力去把握宪法文本和宪法规范的实质精神和解释框架;另一方又要求他们站在功能主义立场上,尽力回应中国社会转型与中国宪法学转型的现实需求,把考察宪法的规范结构的现实运作及其实际功效作为其主要关注点。可以说,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和宪法实践为基础,以合宪性民主和程序正义为价值诉求,接纳宪政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立足中国问题,汲取全球智慧,确立宪法学的学术自主性和话语体系,不断增进其理论解释力和指引力,是宪政中国化的必由之路。
回眸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社会变迁,回望共和国六十余年的国家建构,回顾近代中国百年宪政的风雨历程,可以发现:无论是富国强兵的宪政之梦,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乌托邦”,以及后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理想国”,现代化的中心任务从“政治”转移至“经济”,全方位的国家制度建设常常是被忽视的一环,宪政思想的启蒙与宪政理论的建构更是一项未竟的事业。面对中国宪政建设的不平凡历程,我们首先应当理解我们身处何地、面向何方、走向何处,进而在此基础之上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的宪政模式。为此,我们必须考虑近代以来所继受的宪政知识、中国传统文化中间蕴含的积极和消极因素,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建立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传统。同时,我们绕不开现代性命题加诸于中国社会转型的负累,敏锐把握前现代性、现代性、后现代性并存,理性建构与经验累积、内生性能量与外发性因素交织的复杂格局。而宪法学者注定是要投身这场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的社会变革与国家涅槃。在这一时代进程之中,弥合学理上的分歧,寻求新的观念共识,建构起成熟的宪政理论体系,是当下中国宪法学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