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既是代表又是代理的身份决定了议员抉择的多层次性
议会功能的多重性决定了议员角色的多样性,我们很难将议员的角色完全固定在一个绝对的位置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国会确有这样一种分裂的人格,因而甚至可以说有两个国会。一个是立法机构,人们要求它为全国制定法律和政策。有这个立法者的身份,所有的议员便被人们寄予期望,要求他们抛开个人抱负以至对自己选区选民的关心。但国会又是一个代议机构。……人们要求这些获选官员充当他们的选民与联邦政府之间的联系。制宪者们在设计由州和地区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时,在他们心目中,制定法律和响应选民的要求,这双重职能就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自1789年第一届国会组成以来,这两个职能一直迫使议员们使重大的国家问题与重要的地方事务保持平衡。’” [34]我们不应当力求去掉议员多重角色中的某一种角色,而是应当保持这些角色之间的平衡,议员们既是代表又是代理,有时是代表有时是代理,有时代表成分多于代理,有时代理成分多于代表。“大多数议员都依他们对公共利益的感觉、选举的严酷现实以及当时的压力为转移,翻来覆去地变换他们自己所扮演的角色。” [35]
笔者认为,议员作为议会的成员在行使其权力、作出抉择时应有层次之分,表现在:
其一,议员首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即使宪法和法律与本选区选民、甚至与全体人民的意见不一致,议员也应当是维护法治的楷模。这并不妨碍议员回应人民的呼声从而为修宪、修法奔走呼吁,促使宪法和法律与时俱进。
其二,当本选区选民有明确的要求和表示时,议员应将这些要求和表示及时“反映”到议会中去,不论议员个人是否赞成这些意见,他们都有“反映”民意的义务。议员不能仅仅是一个传声筒,但议员也不能完全不做传声筒,否则议会将可能完全听不到选民的声音,不论是多数人的声音还是少数人的声音,也不论它们是否被采纳,它们至少应该被议会所“倾听”。
其三,当本选区选民没有明确的要求和表示时,议员应将自己认为最符合本选区选民意志和利益的要求归纳并表达出来,并为维护这些利益而努力。
其四,当本选区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与其它选区选民的意志和利益相冲突时,议员既要考虑本选区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也要考虑其它选区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但一般应当首先考虑本选区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如果本选区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与大多数其他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发生冲突,议员或许应该从全局利益出发进行“投票”,但仍然应该至少将本选区选民的利益和愿望“表达”出来。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议员的抉择顺序应该是,首先是利己利人;其次是利己不损人;如果利己而必须损人,此时议员有权做出权衡,不能要求议员绝对放弃本选区选民的利益,也不能要求议员绝对坚持本选区选民的利益。
其五,当本选区选民被眼前利益所左右而看不到长远利益、或全体人民被邪恶蒙蔽双眼时,议员应当尽量说服选民而不是一味迁就;在说服不了的情况下议员有权根据自己的良心和判断投票(当然要冒不再当选的风险)。此时的议员可能已不再是本选区选民、甚至不是当时的人民的代表,但由于他们崇尚的正义和真理符合宪法和宪政精神,因此应当是符合人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的。经过实践检验,选民们也会逐步认识到这些议员的眼光和品德才是人民真正需要的宝贵财富。
其六,当本选区选民意见不一致时,议员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良知进行判断,只要他的判断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谋一己私利,他的决定就总会与部分选民的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他可能不会使所有选民满意,甚至可能不会使大多数选民满意,但一般不可能令所有选民都不满意。
【作者简介】
马岭,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
【注释】蒋劲松.议会是代表机关的学说.人大研究》,19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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