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下议员的角色定位
马岭
【摘要】代表与代理有相同或相似点,但不完全相同。将私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完全照搬到
宪法法领域是代议制早期移植私法理论时不成熟的表现,议会制不应当是完全排除代理成分的代表制或完全不承认代表因素的代理制,而是二者的结合。议员是选区选民的代表,议会是全体人民的代表,议员代表局部,议会代表整体。议员抉择时首先要遵守
宪法和法律,这是人民的根本意志,同时还要考虑被代表者(主要是选民)的意志,否则有悖代议制的基本精神。
【关键词】代议制;议会;议员;代表;代理
【全文】
“议员作为代表还是作受托人的问题是个老问题”,但它至今仍然令人迷惑不解,“代表为谁讲话?为地区及其眼前利益?为政党?为国家?为某些特别受托人?还是凭他或她的良心?议员如何确定他们的代表作用,一直是政治学中的主要问题之一,而这是完全有道理的。”在美国,“共和党人、非领袖人物、南部以外的人或资力较浅的议员”通常认为“议员应该作为他们选区的代表,应该了解‘家乡人’需要什么,并尽可能有效地为这些人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只代表把他们送到华盛顿的选民的意见。”但“民主党人、众议院领袖、南方人和资历很深的议员”则“把他们的职责看作受托人的职责。他们认为,选民们不是把他们送到国会去当代理人的。他们要根据他们自己较全面的知识和较丰富的经验,为造福于整个国家而独立地投票。正如一位议员曾经说过的:‘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要充分地运用我们因之而获选的那种判断力,我们有时就必须引导、通报、改正乃至不理睬选民的意见’。这种观点重复了英国著名议员埃德蒙·伯克所主张的立场。伯克说,不应当为他人的意见而牺牲自己的判断和良心。在他看来,议会是一个商议和学习的场所,而不只是地方代表的聚会。”[1]1985年在英国的一项测试表明,英国选民在回答“议员在议会维护选区要求更重要,还是为全国作贡献更重要”的问题时,“51%的人把选区的要求摆在第一位,35%的人说应优先服务于国家的需要。”
一、代表还是代理——民法上的代理与宪法上的代表之区别
公法上的代表概念是从私法上的代理概念借鉴过来的。[2]民法上的代理具有某种“暂时”的性质,是“受当事人委托,代表他进行某种活动,如贸易、诉讼、纳税、签订合同等。” 是“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并对被代理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后果的法律关系。代理关系成立的条件须有代理为根据;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或接受意思表示。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同被代理人自己进行的法律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宪法意义上的“代表”是“达到年龄、智力健全的每一个人都分享向议会派送代表的权利,并通过他的代表参与政府和立法。在理论上,当选代表是一位代议者,他选自群体,应该按他认为最好的方式而行事”。 [4]民法上的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之分, [5]宪法上的代表较为接近委托代理(我国目前一些地方在选举中“内定”人选,实际上是把委托代理变成了指定代理)。虽然选民与议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而不是彼此之间协商的,但他们之间关系的建立与否、选民与谁建立这种关系(选谁当议员)是通过双方的“合意”而确定的,选民不能强迫某人当议员,议员候选人也不能强迫选民投自己的票,议员不是天生就确定的一种身份而是通过选民认可才具备的一种资格。“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代理关系才能成立。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有权随时撤消其委托,受托人也有权随时辞去其委托。” [6]
代表与代理(委托代理)有很多很重要的相同或相似点,它们都是建立在合意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强调通过委托获得权力,代理或代表要为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而不是仅仅为自己)谋利益,或者说彼此之间形成了某种利益共同体。代理人或代表人都需要替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管理事务,同时要受其监督和制约,以防止代表人或代理人“为自己牟取私利或者怠于维护被代理人利益”。 [7]“议员与本区选民间的委托关系,与私法上委托关系相同;委托人得对于受托人给以训示(instructions),受托人在议会中的一切行为与表示,务须依据委托人所明授的训示为之,不能凭一己的思想与见解而自由行动;委托人并得随时撤消其委托,换言之,某区的选民,对于其所选议员,尚保有一种‘直接罢免权’。” [8]在代理关系和代表关系中,双方彼此的地位都是平等的,“统治与被统治、治理与被治理之间的区分并没有表现出或产生出质的差异。在民主制的条件下,统治或治理不能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因而也就不能建立在统治者或治理者的优越性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与被治理者相比,治理者并不具有质的优越性。按其实质来看,他们必须保持在民主式平等和同质性之中。……因此,统治者或治理者的权力或权威并非出自某些更高的、人民所不能企及的品质,而是仅仅出自被统治者或被治理者的意志、委托和信任——实际上,被统治者或被治理者是在以这种方式自己治理自己。”议员“之所以行使治理权,只是因为他取得了人民的信任。他并不拥有源于特殊存在的权威。如果最优秀、最有才能的人取得了人民的授权,那就更好;不过,在民主国家中,这种遴选才俊的方法绝不会导致一个特殊阶层的形成,因为这样一个阶层会危及所有人的性质上和实质上的平等。也就是说,会危及每个民主国家的全部先决条件。治理者是通过人民区分出来的,他们并不与人民相区分。西哀士曾于1789年对贵族提出责难,其要旨是,贵族不想通过其他公民将自己区分出来,而是想把自己与其他公民加以区分。”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