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法中的议员身份——委托说与代表说各有瑕疵
关于议员的身份,主要有委托说和代表说,其中委托说主要强调议员是选民的代理,代表说主要强调议员是人民的代表。
(一)委托说
委托说“认议会各个议员,各为其本选区选民的受托人。……此说含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系承认议员与选民之间含有一种‘私法’上的委托关系;第二层意思,系承认此种委托关系,仅存于各个议员与本选举区选民之间,并非存于议会全体与全国选民之间,或各个议员与全体选民之间。”委托说主要来源于卢梭的民权主义学说,“依着卢梭的民权主义,各个人民原各享有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主张委托说者遂以为各个人民既各享有一部分的主权,其选举议员,复为行使主权的表示,则各个议员与本选举区选民之间,自可认为存有委托关系;但各个议员与全国选民之间,则不能存有委托关系,因各个议员并非由全国选民选出。”“主张委托说者,即为崇信主权不可割让之人;主权即为不可割让之物,则选民之选举议员,自不能看作一种割让主权的行为;所以他们不认议员为承受主权的割让之人,而仅为选民的受托人。” [14]卢梭认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意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对不可以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 [15]
如果议员与选民之间是这样一种简单的代理关系,那么就意味着议员的能动性很小,他们基本上是选民意见的传声筒。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人民治理国家的任务很重,他们要经常对社会公共事务发表意见,提出处理和改进方案,然后由议员将人民的这些意见汇集起来,依照这些意见形成最后决定。人民直接管理国家似乎体现了一种民主性,但它往往忽略了管理国家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国家管理是需要学习的一种专门技能,不是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胜任的,把国家的管理权完全交给民众实际上可能最终背离民主,因为在民主没有实现条件的地方它很可能被架空,最终导致非民主。因此,在目前条件下热衷于实行国家直接民主制的人要么是书呆子,要么是野心家。另一方面,仅仅将议员当作选民意见的传声筒,则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精英的作用。任何一个社会总是有各种各样的人,这些人有能力强与能力差的区别,一个好的社会要求“物尽其用,人尽其才”,能力强的人应该被挑选出来进行更复杂的工作,或者说有管理才能的人应该放在管理岗位上发挥其管理能力(在他们自愿的前提下),因此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总是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分,而且管理者总是少数而被管理者总是多数。选民选举议员的目的是选出一些有治理国家才能的人,让他们代替我们进行决策,尤其是代替我们就那些我们搞不清楚的问题进行决策。选举的本意是选出比我们高明的人而不是选出和我们一样的人,和我们一样的人不用劳民伤财地大搞选举,只需抽签即可挑出。如果人民付出人力物力的巨大代价选出的议员只是一个传声筒(不需很强的能力,只要能把话传达清楚),国家管理的事务仍然要人民处处劳神,人民就既没有解脱自己,又没有充分利用社会精英。人民选举议员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从繁重的国家管理事务中摆脱出来,去做自己喜欢的、擅长的事情(实现个人自由),同时也是为了使国家管理更加科学化,合理化,挑选出比自己亲自管理更有成效的管理者来管理国家,既是对精英的充分利用,也是为人民自己减轻负担。“当我们把议员从被他的选民挑选出来贡献他的经验、才华、良心和最佳服务的政治代表的崇高、堂皇、庄严的地位上拉下来,使他仅仅变成一架把当时不管什么样的舆论都记录在案的机器,这时代议制政府就开始崩溃了。” [16]因此议员应当是选民的代表人而不仅仅是受托人,这是由代议制本身的特点、也是由国家民主制度的复杂性、技术性所决定的。当然,人民并不是选出议员后就对国家事务完全当甩手掌柜,而是还要监督议员并定期更换(每隔几年重选一次),但这比人民亲自“管理”国家事务已经轻松了很多。
委托说不仅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不论在立法还是在任免或决定重大问题时,选民都不太可能时时处处对自己选出的议员有明确具体的要求,选民不是专职的议员,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对大量具体的事务一一作出回应。“国事变化无穷,选民与选举时所给予议员的训示,必难预测一切。如遇新的事变发生,议员便须请命于选民;此则在事实上殊难实行。” [17]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议员一般比选民更在行,即使议员请示选民,选民也可能提不是出更好的意见,何况“代表不可能遵从选民的详细指示,因为这种指示很少存在。在许多重要政策问题上,议员听不到选民的意见。” [18]即便是非常简单的事务人民可能有能力发表意见,但他们的要求又往往是五花八门,如果议员只是选民的受托人,那么,他们只能决定那些相对简单的、大多数选民有统一认识的问题,而对复杂的,众说不一的事情则很难胜任。因此人民民主在现阶段应主要表现为人民的直接“选举”和“监督”,而不是人民的直接“决策”(全民公决)和“管理”,针对的是“人”(选举监督罢免代表)而不是“事”(不是对事务的决定和选择)。“代表制的最大好处,在于他们有能力讨论事情。人民是完全不适宜讨论事情的。这是民主政治最大困难之一。”“事事请示选民,固然会使代表们的发言更能表达国家的声音;但是,这将产生无限的拖延”。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