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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制下议员的角色定位

  

  其一,关于议员是全体人民还是选区选民的代表,笔者认为,议员首先是选区选民的代表,其次也可以是、可能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代表说强调议员应重点考虑全国人民的利益而不是本选区选民的利益,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进行抉择,“议会选举虽往往分为若干选举区,但其目的仅在谋选举的便利”。 [25]柏克说,“议会不是由不同的、敌对的利益集团派遣的使节所组成的会议,以供这些使节各事其主,互不相让;相反,议会是同一个国家的审议机关,只为一个利益即整体利益;这里指的不应是地方目的、地方偏见,而是对整体的共同推理所得出的共同利益。的确是你们挑选了一个代表;然而一旦你们选中了他,他就不是布里斯托尔的成员,而是议会的成员。” [26]在这里,柏克混淆了议会与议员的概念。的确,“议会是同一个国家的审议机关”,作为整体的议会“只为一个利益即整体利益”,但它不可能完全排除议员的“地方目的、地方偏见”,恰恰相反,它需要的是通过对各种地方利益的协调和整合来实现“对整体的共同推理所得出的共同利益”。虽然议会不一定是由“敌对的利益集团派遣的使节所组成的会议”,但它却可能是、甚至应该是由“不同的利益集团派遣的使节所组成的会议”。如果我们不承认人民的五颜六色以及这些五颜六色在议会中的必要展现,而过于强调人民的同质性,强调“所有的人都有相同的意志”, [27]就极易以人民的名义走向专制。人民是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性是“人民与其自身的同一”,反映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治理者与被治理者、施令者与服从者的同一性”, [28]但这种同一性是人民制宪建国的基础,而不是人民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所遵循的唯一原则。如果所有议员都是只为着国家的共同利益着想,那么议员又何必要来自四面八方、各行各业呢?又何必要有那么多的人数、那么大的规模、在充分的辩论后才能作出决定呢?[11]又何必规定议员要对产生他的选民(而不是全体人民)负责呢?地域代表制和行业代表制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议会需要倾听来自各地方、各行业的人们的不同呼声,人们需要有自己的代表反映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这些意志和利益可能是相同或相似的,也可能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这时的人民不一定具有同质性,相反可能更多地表现出多样性、矛盾性。议会是一个协调社会矛盾的场所,而不仅是一个协调议员之间矛盾的场所——议员之间的矛盾应该是议员背后的选民矛盾即社会矛盾的缩影。议会与人民的一致是建立在议员与选民的一致性的基础上的,如果议员当选后完全不考虑与本选区选民保持一致,那么很难想象由议员组成的议会能够与全体人民保持一致。[12]议会最终形成的法律或决定应当反映民意,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但这个共同意志和利益不仅要符合宪法(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而且要满足现代社会中人民的需要,其形成应是人民中的各种不同意志和利益争论和搏弈的结果,而这些不同的意志和利益的代表正是那些来自不同地区或行业的议员们。正是通过他们,议会才了解到他们身后的民众的意愿,议员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其任务是实现人民根本利益(宪法意志)和局部利益(选民意志)的统一。议员们的确是“国家议会”的成员,但他们也确实来自各地方、各行业,“一个议员除了是国家的立法者外,还被他所代表的选民视为本选区在立法方面的天然保护人。每个投票支持他的人,不仅把他看作是自己的代理人,而且衷心相信他会以不亚于维护国家利益的热诚去维护本地区的利益。”[13]在议会决定形成的“过程”中,应当允许甚至鼓励议员们站在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说话,替选举他们的选民说话。只是他们不应当仅仅替自己的选民着想,尤其不应当在替自己的选民着想时完全不替整体人民着想,但也不能因此就要求他们仅仅为整体人民着想而完全不为自己选区的选民着想。他们可能在表决时权衡再三,最终不同程度地放弃地方利益,向其他利益适当妥协,以便形成整体利益,但这绝不意味着要抹杀他们身上的地方性和行业性而要求其只能具备整体性和国家性,那既是对民主的悖反,也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最终形成。


  

  如果议员只考虑人民的整体利益或国家利益,那么能够制约议员的是否变成了抽象的人民或国家呢?是否将议员对选民负责变成了对国家负责呢?是否将一种对“下”负责制变成了一种对“上”负责制呢?那样的话,代议制还是民主制吗?议员与选民谁为主谁为仆是贵族制与民主制的重要区别之一,只有“在贵族制国家”,议员才“会使选民们完全依附自己”,而在民主制国家,“议员几乎不可能长期左右选民的思想,……因此,议员必须时时刻刻讨好于选民。” [29]议员过于讨好选民或许是代议制难以完全克服的负面因素,但议员完全不理会选民则是对代议制的彻底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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