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立法规制,美国还建立了以“浪费”规则为标准的高薪司法审查制度。Rogers v. Hill是早期有关司法介入高管薪酬股东派生诉讼的少见案例。根据美国烟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公司总裁有权获得超过公司净利润8,222,245.82美元部分的10.5%。根据这个计算公式,公司总裁在1930年的红利超过840,000美元。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尽管规章制度的规定适当,但这个数额可以被视为过分且达到了公司财产的浪费水平,“奖金实质上和结果上构成对公司财产的掠夺和浪费,因而奖金是不合理的。”这就是美国司法审查确立的“浪费”规则。[7]但是,以“浪费”规则为标准的薪酬(高薪)司法审查在美国并非经常发生,恰恰相反,法庭例行公事地不情愿审查薪酬计划。Heller v. Boylan是一稍后发生的由美国烟草公司股东提起的诉讼,更具有司法介入高管薪酬的典型性。尽管同样是Rogers案中的规章制度,但纽约最高法院法官Heller拒绝减少红利支付。法官坚持,尽管薪酬支付的数额巨大且可能过分,但还不至于高到浪费的水平。如果法庭决定减少高管薪酬,它将公开受到质疑:法庭运用的标准是什么?最后,法庭决定它“没有能力解决或者甚至抓住这样纠缠不清的经济问题”。法庭认为,股东最适合决定“什么样的高管薪酬是合理的”。[8]
今天,法律规制高管高薪的效果不佳已被很多人认识到,我国有学者甚至直接声称法律对“高薪”进行规制毫无意义,“从法律角度看,高管高薪是无可挑剔的,人们对高管高薪的质疑,主要是来自道德的层面。”[9]那么,法律规制高薪本身为什么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根本原因在于单纯的“高薪”属于薪酬水平(即劳动力价格)问题,而薪酬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主要由劳动力市场的供(高管)求(企业)关系来决定。立法者、政府和司法者不会比市场机制更高明,其并不能为高管薪酬划出一根更合理的水平线,如果他们不能准确判断由市场机制决定的薪酬水平是有问题的,即使面对“天价”薪酬,他们最好是保持克制,否则,强行介入本属于市场调节领域的薪酬水平而遭遇困境就是意料之中的事。
那么,法律规制国企高管高薪时是否会发生例外呢?不可否认,法律可以直接为国企高管设定(很低或较低的)薪酬水平并要求国企不折不扣地执行,但是,这种强行限薪的做法会降低对高管的激励进而影响企业的绩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国企的高管也需要经济的激励。因此,法律对国企高管进行直接限薪是非理性的,最优的选择依然是由市场来决定其薪酬水平。实际上,对于国家出资企业,尽管其可能同时担负其他(特定公共)职能,但国企仍然应当属于市场主体,国企高管的薪酬水平因而同样应由市场来调节。由此我们也完全可以推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对国企高管高薪本身的规制(如限薪)最终也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不合理薪酬与法律规制
在市场机制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比如在竞争充分的情况下--现实中几乎没有什么劳动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但有些市场也可以相当接近于竞争的概念[10]--市场均衡形成的薪酬水平是供需双方能同时接受的意愿价格(不是任何一方的一厢情愿),能同时满足双方的利益最大化目标要求,因而是最有效率的薪酬决定。显然,此时的薪酬也就是合理的薪酬,是能完全反映高管的贡献、同企业绩效挂钩的薪酬。但是,市场机制并非一定能有效发挥作用。我们可以将薪酬的形成看作企业(股东或董事会)同高管之间的议价过程,在此过程中,一些因素的存在可能影响交易的公平性。例如,薪酬委员会在高管施加影响的情况下制定出的薪酬方案,股东的代理人(如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在不负责任的情况下批准的薪酬方案,以及高管滥用权力自定薪酬、以欺诈方式(虚假业绩等)取得薪酬、以损害其他主体利益的方式(利用垄断优势和操控股市提升自己业绩等)取得薪酬,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正常的市场机制遭到扭曲,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薪酬便是不合理的薪酬。从本质上看,不合理薪酬就是不能真实反映高管的贡献、同企业绩效脱钩的薪酬。
对于因高管原因造成的不合理薪酬,有一个重要学派认为,市场即经理人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资本和商品市场可以有效地使高管和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在经理人市场的力量下,高管如果表现好就可能获得内部晋升,表现不好则可能被解聘;在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力量下,业绩不佳的企业可能遇到敌意收购,进而造成撤换高管的结果,出于对敌意收购或代理权争夺的担心,高管会设计出使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薪酬安排;在再融资市场的力量下,高管如果在薪酬安排上不很好地自我约束,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发行新股融资就会遭遇障碍;在商品市场的力量下,过高的薪酬和松懈的管理将导致竞争上的劣势,这种低效率可能导致利润缩水、业务缩小,甚至企业经营的失败。[11]但是,对于我国的国企高管薪酬,这个秉承古典经济学传统的论断则难以适用--我国当前的国企经理人市场并非健全的市场,高管的晋升或解聘更多地采用行政而非市场的方式,晋升或解聘虽然同高管所在企业的绩效有关,但这只是或然的而非必然的,不足以阻止高管寻求对己有利的薪酬安排;同样,由于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主要采取的是行政而非市场的方式,高管即使行使了不合理的薪酬安排权,也不需为敌意收购或代理权争夺担心(政府会为其安排其他职位),不需为再融资的影响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