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铭暄教授点评如下:
自1764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以终身劳役代替死刑的主张以来,死刑存废问题已经争论了200多年。死刑存废作为一个全球话题引起了各国学者的普遍关注。在我国签署联合国人权公约后,国内刑法理论界围绕“死刑命运”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而今在限制和逐步废除死刑成为我国主流观点、争论的硝烟渐散之际,我很高兴看到胡德教授这样一篇放眼全球、瞩目未来的文章,本文必将为我国死刑逐步废除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注入新鲜血液,有助于推动死刑废除走向下一个起点。
本文作者罗杰尔·胡德是英国牛津大学资深刑法学教授,是蜚声国际的死刑问题专家,其专著《死刑的全球考察》已为我国众多学者所熟知。而在本文中,胡德教授仍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从全球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数据调研和深入分析,其结论极具科学性和说服力。作者通过实证分析独辟蹊径,对死刑发展的趋势给予了独到的解读,揭示了死刑废除道路中“新对抗态势”的形成,并从废除死刑国家近期激增的主要特点、废除路径、废除速度以及变革指标进行了论证。
该篇论文旨在向世界宣示一个死刑废除“新时代”的到来。从全球各国废除死刑的现状,肯定了我国在死刑废除道路上的探索对全球死刑废除作出的贡献,也坚定了人们对死刑废除的信心,死刑废除不再是毫无指望的等待,死刑发展不再需要长期的过程;死刑废除的路径不必是单一的而是各国根据实际情况的多元选择。胡德教授通过对废除路径的多元考察实质上为一些“暂时保留死刑”的国家进行了辩解。我国是众所周知的人口大国,虽然执行死刑的人数严格保密,但勿庸置疑,即便拿总人口作为基数,执行死刑的数字在世界上还是相对较高,而且《刑法典》规定可适用死刑的罪名涉及的领域也既广又多,这说明死刑在中国的适用与世界潮流相比的确存在一定问题。然而,像有的国家那样一夜之间废除死刑,在中国只能是天方夜谭;希冀短时间内在中国全面废除死刑也只是个梦想,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和逐步废除某些犯罪的死刑,则确是既可望而又可及的事情。
胡德教授认为,死刑的废除并不仅仅是一个刑法问题,还涉及到政治问题。死刑不应当被视为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武器,但死刑的废除仍需要政治上提供动力,国家应更好地考虑社会现实、考虑各项措施与政策的协调、被害人的真正需要、刑事政策和监狱制度等诸多因素。在死刑替代措施上,胡德教授通过对各国废除死刑后替代措施的分析,对不可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进行了严厉批判,这对于我国如何选择死刑替代措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我国现行刑法典原规定的死刑罪名共有68个,在人权受到高度重视的国际国内环境中,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大刀阔斧地对死刑进行了废除,共废除死刑罪名13个,同时调整了死缓和自由刑的相关规定,这一系列行为正是我国在国际死刑废除大背景下的积极实践。
废除死刑,不仅仅是修改现有法律,还需完善刑罚结构,改革监狱制度。死刑的废除或者死刑的替代措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程,但这不应使死刑改革者却步,而是提醒改革方案的制定要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当此现状,我们有幸阅读胡德教授的大作,以此作为我国逐步废除死刑道路上的一个借鉴,甚感欣慰。
【作者简介】
罗杰尔·胡德,单位为牛津大学。付强,《法学杂志》编辑。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对国家立法机关的演讲报告。他也指出,应该尽量减少死刑,并在死刑判决中尽量慎重,避免错误的死刑判决。http:English. sina. com/china/q/2008/0309/149441. html.
有关这些问题的更详尽回顾和讨论,见Roger Hood和Carolyn Hoyle:《死刑:全球观察》(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版。
反对方的最大群体是拥有大量穆斯林人口的国家,其次是英联邦国家。中国、日本、朝鲜、蒙古和泰国及津巴布韦反对决议。在欧洲和美洲,只有美国反对决议。
伯利兹、圭亚那和苏里南
安哥拉、布隆迪、佛得角、科特迪瓦、吉布提、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与普林西比共和国、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
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科摩罗、刚果(布拉柴维尔)、厄立特里亚、加蓬、冈比亚、加纳、肯尼亚、利比里亚、莱索托、马达加斯加岛、马拉维、马里、里塔尼亚、尼日尔、斯威士兰、坦桑尼亚、多哥、赞比亚。
仍保留死刑且在过去10年间执行死刑的非盟成员国:博茨瓦纳、乍得、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及、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利比亚、尼日利亚、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乌干达和津巴布韦。
文莱、老挝、马尔代夫、缅甸、韩国和斯里兰卡。2006年,马来西亚律师协会呼吁废除死刑,而且据报道,负责法律事务的马来西亚内阁大臣说:“我欢迎这一提议。对我而言,每个生命都非常珍贵。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某人的生命,即使该人已剥夺了另一个生命。”有关亚洲情况的权威回顾,见David T. Johnson和Franklin E. Zimring:《下一个前沿:亚洲的国家发展、政治变化和死刑》(The Next Frontier: National Devel-opment, Political Change, and the Death Penalty in Asia),牛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Bikram Jeet Batra:《致命彩票:印度的死刑》(Lethal Lottery. The Death Penalty in India),国际特赦(印度)组织和公民自由人民联盟(2008年5月)
FIDH(国际人权联盟):《台湾的死刑:向废除之路迈进?》(The Death penalty in Taiwan: Towards Abolition?),报告编号:450/2, 2006年6月。
利比里亚的情况不明。该国在2005年批准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号协议,禁止死刑判决及重新引入。目前,国际特赦组织将利比里亚归类为“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
Hood和Hoyle: 《2008年人权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 on Human Rights 2008 ),第97页、第173页。
德州、弗吉尼亚州、俄克拉荷马州、密苏里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乔治亚州、阿拉巴马州和佛罗里达州
Carol Steiker和Jordan Steiker:《两个国家的故事:在美国的“执行性”州与“象征性”州执行死刑》(‘A Tale of Two Nations: Implementing the Death Penalty in “Executing” Versus” Symbolic” States in the United States’),载《德州法学评论》(Texas Law Review)第84卷(2006年),第1869-1927页。
埃塞俄比亚和索马里已从反对该决议变为支持该决议,其他六个国家-巴林、约旦、毛里塔尼亚、阿曼、巴布亚新几内亚和苏里南-目前弃权。
Bedau, H.:《监禁与死刑:避免施瓦兹希尔的悖论是否会导致塞利夫的两难选择?》(‘Imprisonment vs. Death: Does Avoiding Schwarzs-child’ s Paradox lead to Sheleff’ s Dilemma?’),载《奥尔巴尼法学评论》(Albany Law Review) , p. 481
有关这一刑罚在国际环境中的意义之详尽讨论,见D. van Zyl Smit:《在国内和国际法律中认真对待终身监禁》(Taking Life Imprison-ment Seriously in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aw),Klewer国际出版社(2002年版)
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死刑和执行安全措施保障面临死刑人员的权利》( Capital pun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safeguards guaranteeing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ose facing the death penalty),联合国文件E/2005/3第12段)。
很明显,“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他们的服刑时间可以有显著的差异。从被判终身监禁但已获释的犯人来看,平均服刑期约为12年。然而,这只是一个平均数,在爱尔兰,有些被判终身监禁的犯人服刑超过三十年。”见爱尔兰公民信息委员会:《爱尔兰刑事审判的判决》(Sen-tencing at Criminal Trials in Ireland) ,http:www. citizensinformation. ie
H. Albrecht:《从比较视野看判决后处理》( Post-Adjudication Disposition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载《西方国家的判决和制裁》(Sentencing and Sanctions in Western Countries)牛津大学出版社。
M. Mauer等:《“生命”的意义:背景下的长期徒刑》(The Meaning of “Life” : Long Prison Sentences in Context) ;Newcomen, N.:《管理在欧洲取代死刑的刑事后果》(‘Managing the Penal Consequences of Replacing the Death Penalty in Europe’),载《死刑研究中心不定期论文系列三:管理死刑的有效替代选择》( Centre for Capital Punishment Studies occasional paper series three: managing effective alternatives to capital punish-ment)。
D. van Zyl Smit, D:《终身监禁:近期国内和国际法中的问题》( ‘ Life imprisonment: Recent issues in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aw’) ,载《法律和精神病学国际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第29卷(2006年),p.411
即使南斯拉夫的判决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终身监禁也是卢旺达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的最高刑罚,见D. van Zyl Smit:《国际监禁》 (‘ International Imprisonment’) ,载《国际和比较法律季刊》(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2005年4月第54期,第357 - 386页中的第366-67页。
A. Coyle, A:《在人权战略的背景下管理全球的长期和终身监禁犯人》(‘ Management of Long-teen and Life-Sentenced Prisoners Inter-nationally in the context of a Human Rights Strategy’),载《死刑研究中心不定期论文系列三:管理死刑的有效替代选择》( Centre for Capital Punish-ment Studies occasional paper senes three: managing effective alternatives to capital punishment)。
Schick上诉Reed案419 U. S. 256, 267(1974年).
另外,在部分州,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是不同程度的重罪罪犯被第三次宣告有罪(被称为连犯三次的累犯)时的强制性刑罚,由此引出一个问题:如何平衡对谋杀犯的刑罚和对惯犯的刑罚?
Kin:《生死攸关: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法令对死刑的影响》(‘A matter of life and death: the effect of life-without - parole statutes on cap-ital punishment’),载《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2006年第119卷,第1838-1845页。
相关的精彩论述,见Catherine Appleton和Bent Grver:《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优势和劣势》(‘The Pros and Cons of Life without Parole’),载《英国犯罪学期刊》(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第47卷(2007年),第597-615页
p. Hodgkinson. p. (2004年):《死刑的其他选择:英国的经验》( ‘ Alternatives to the Death Penalty: The United Kingdom Experience’) ,载《死刑:在废除死刑之外》( Death Penalty: Beyond Abolition)。
http://ethics. sandiego. edu/Mill. html
欧洲理事会:《长期服刑犯人的待遇》(Treatment of long-term prisoners)
Einhorn v France案(2001年10月16日),在Hodgkinson. P(2004年)的《死刑的其他选择:英国的经验》 (‘ Alternatives to the Death Penalty: The United Kingdom Experience’)中有讨论,以及Kafkaris v Cyprus Kafkaris v Cyprus案。见David Rhodes:《当所有希望都已不在》,载《律师期刊》第18卷(2008年9月9日),http://www. doughtystreet. co. uk/files/SJ%20Life%20of%20Crime%20Sept%20081. pdf
van Zyl Smit, D.:《终身监禁;近期国内和国际法中的问题》( ‘ Life imprisonment: Recent issues in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law’ ),载《法律和精神病学国际期刊》(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第29卷(2006年),第405 - 421页中的第409页
见D. Van Zyl Smit, D:《非洲的死刑》,载《非洲人权法期刊》(African Human Rights Law Journal)第4卷(2004年),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