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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止之路新发展的全球考察

  

  第三,在最后一次执行后,死刑废除的速度如何?


  

  根据Marc Ancel在20世纪60年代的著作,废除死刑的多数国家都在将死刑从法律中废除前,首先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中止死刑执行(已中止死刑执行长达最少10年的国家被称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这一做法的理论是,在接受死刑执行已非必要的观念前,公众需要适应对在实践中不再强制执行的法律进行适应。然而在过去的20年间,在1988年以来首批废除死刑的54个国家(包括仅针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三个国家)中,只有占少数的23个国家(43%)经过了为期10年的“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阶段。多数国家都很快通过立法废除了死刑。比如,土库曼斯坦在1999年废除死刑,距最后一次死刑执行只有两年;南非则在1995废除死刑,距最后一次死刑执行只有四年。因此,超过一半的国家已在过去的20年间废除了死刑,并未出现需要较长时间来实现死刑废除的情况。


  

  第四,还有哪些变革指标?


  

  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中,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2)条的规定,一项运动已经展开,借以限制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使死刑判决具备自由裁量而非强制性的特点(处于这一流程的最后一个国家是巴巴多斯),并普遍限制实际被执行死刑的人员数量。以下是两个尚未暂停执行死刑的例子:与1960年的《法典》相比,1999年新的《白俄罗斯刑法典》规定(通过14项条款,而非29项条款)的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少了15项,而且目前死刑只能施加于“特别可加重罪行的情况及犯罪人造成异常危险的情况”。1999年,越南将可以施加死刑的犯罪数量从44项减至29项,而且已有相关计划准备修改《刑法典》,以便将该数量进一步减至12项(不含经济犯罪)。[12]在美国,禁止对智力发展迟缓人员(Atkins上诉Virginia案件,2002年)和在18岁前犯有谋杀罪的青少年( Roper上诉Virginia案件,2005年)执行死刑的决定均引证了全球对死刑执行的批评声音(收录于《联合国保护措施》)。


  

  在尚未在法律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大约1/3的国家(94个国家中的32个)仍针对危险的毒品犯罪保留死刑,约28个国家针对某些性犯罪保留死刑,而且约22个国家针对不同的非暴力的严重财产或经济犯罪(包括未导致死亡的持械抢劫)保留死刑。然而,就我所知,在2002-2006年期间,只有15个国家针对这些类型的犯罪执行过最少一次死刑。这一证据显示,目前,在除谋杀罪以外的死刑执行(约7个国家的与毒品相关的犯罪除外)中,极少出现不可避免的武断性强制执行的情况。实际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仅将死刑作为一项“例外的”判决。


  

  另外,现在“定期”执行死刑的国家数量非常少。实际上,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数据,仅有24个国家在2007年执行了死刑,而10年前的1997年,这一数量是40个。在美国,51个州司法管辖区域中的42个区域并未在2008年执行死刑。1999年,98个人在美国被执行死刑,而到了2008年,这一数量仅为37人,其中一半(18人)在德州。事实上,只有14个州在过去的30年间对6个以上的犯人执行了死刑,而且其中83%的死刑集中于9个州(全部位于美国南部)[13]执行,因此死刑被形象地称为“两个国家的故事”[14]。虽然加勒比海的前英国殖民地国家(谋杀率高发地)保留了死刑,但死刑执行的情况极少。比如,牙买加在过去的20年间从未执行死刑。除伊朗、伊拉克、沙特阿拉伯和巴基斯坦外,其他地方记录的死刑数量几乎都在下降。另外,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数据,只有四个国家在2007年最少对100人执行了死刑:中国(目前为止数量最多)、伊朗、巴基斯坦和沙特阿拉伯,而且只有9个国家对15个或更多犯人执行了死刑。


  

  正如你们中的很多人将了解到的一样,联合国安理会在成立国际刑事法庭以便处理前南和卢旺达分别在1993和1994年发生的暴行及随后在塞拉利昂及黎巴嫩发生的暴行时,死刑被排除在刑罚措施之外。这一举动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对1998年制定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而言,死刑也并非对大屠杀、其他反人类的严重犯罪和战争罪的刑罚措施。这种情况已不可避免地引出一个问题:如果这些残暴的犯罪都不适用死刑,为何较轻的犯罪要适用死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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