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4年起,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数次向联合国提交决议,呼吁国际社会暂停死刑判决和执行,以便进一步展开相关的研究。在2005年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66个国家退出了有关在世界范围内暂停执行死刑的决议,主要原因是该决议“引起不和”并试图将多数国家的意愿强加于少数国家。其中,部分国家继续争论,认为死刑完全与“人权”无关,而是涉及刑事司法实务的一个问题,需由各国的人民和政治领袖基于本国的意见、环境和文化来决定。然而,联合国大会在2007年以104对54个国家(其中29个国家弃权)的较大多数优势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在世界范围内暂停执行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另外,2008年12月迎来了更大的胜利,106个国家投票支持一项类似的决议,只有46个国家(与此前一年相比,减少了8个国家;与此前三年相比,减少了20个国家)投反对票。[15]
这些事实共同表明,很多(很可能是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目前并未坚持或依靠死刑的使用来强制执行刑事法律。因此,剩余的保留死刑的国家不应该被视为旨在继续推行死刑的国家“残余”:他们中的很多国家似乎正在尽量减少和边缘化死刑的适用,死刑仍然只起到象征性的作用,而非刑事程序的必要元素。这意味着,在不远的将来,废除死刑国家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
四、引发“新对抗态势”的因素
那么,全球废除死刑的运动为何能在过去的20年中取得如此的进展?有哪些动力在起作用,相关的目标通过哪些政治进程得以实现?
毫无疑问,欧洲(包括前苏联)的民主化进程以及非洲和世界几个其他地区(包括亚洲的柬埔寨)从殖民主义和后殖民地时期的约束中取得自由对最近的废除死刑局面起到了显著的影响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影响是国际人权法律和国际契约和条约(尤其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2号协议(1989年)和欧洲人权法院的第6号协议(1982年)及第13号协议(2002年))的制定和实行以及很多国家实行的涉及生命权的民主性宪法。
这一新的对抗态势表明,死刑不应该被简单地视为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武器,根据政府对其在犯罪控制措施中的价值来强制执行,也不应该被视为一个基于一国文化或社会政治价值观衡量的问题。相反,死刑应该被视为对世界人权的根本违背:不仅是生命权,而且是免受过度、高压和酷刑刑罚的权利-包括无辜或罪行未达到死刑程度的人被执行死刑的情况。总的来说,截至2009年初,77个国家已批准了一项禁止强制执行和恢复死刑的国际条约或契约,而且另有4个国家已签署了该等条约或契约。
但是,废除死刑需要政治领导力和司法支持,比如1981年的法国总统密特朗和罗贝尔·巴丹特尔。在东欧和前苏联、中亚和非洲的很多国家,总统在废除死刑的过程中起到了领导作用。然而,对于国际运动有更大影响的是欧洲理事会自1994年以来始终不懈提供的政治动力,以及欧盟随后自1998年以来的有效工作,不仅对实现欧洲无死刑做出重大贡献,而且通过外交攻势,旨在使第三国相信“废除死刑有助于增强人类的尊严和人权的积极发展。”反死刑运动的根据是,处决被俘获的公民(无论他们犯了何种罪行,也无论他们居住在世界的任何地方)是对其人性和生存权的根本性否定。实际上,欧盟国家和其他几个国家(如,加拿大、南非)禁止引渡可能面临死刑的人员,除非要求引渡的国家保证即使该等人员被宣告有罪,他们也不会被判以死刑或执行死刑。换言之,这一问题已从实用主义的威慑目的转为拒绝政府将死刑作为刑事司法武器的一项标准。
五、死刑的替代
(一)国际经验
对于保留死刑的国家而言,当他们考虑部分或全部废除死刑时,自然会检视其他已废除死刑国家的经验。正如雨果·比岛所说这是“旨在结束死刑的两个世纪的西方文明斗争中出现的最久远的问题。”[16]这也是一个庞大和复杂的主题,远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在本文中,我仅对不同国家已采用的解决方案进行描述并指出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尤其是终身监禁且不得保释(简称LWOP)的判决所引起的问题。
在现代,所有国家都利用不同刑期的监禁(通常是无定期徒刑,但有时是定期徒刑,并有不同的拘禁条件)刑罚来取代谋杀罪的死刑。无论是无定期徒刑(被称为终身监禁)[17]还是定期徒刑,罪犯通常不会服满整个刑期。在刑期的不同时间,他们的行为会被审核,如果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他们会得到假释。当然,有些犯人仍对社会构成威胁并因此终身服刑。总的来说,部分犯人有机会获释并由相关人员评定其对公众可能构成的威胁程度,而部分犯人,尤其是在美国的犯人,则会终身服刑,没有行为审核或假释。他们的境况是迥然不同的。在美国的一些司法管辖区域,蓄意谋杀的判决是强制性的,而在其他区域,这种判决可以是自由裁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