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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止之路新发展的全球考察

  

  因此,目前在所有保留死刑的州中,法官或陪审团在考量是否判决死刑时,可以将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作为一项自由考量的判决,而且在其中一些州(如,堪萨斯州),“每名可能适用死刑但未被行刑的被告必须被判终身监禁不得保释。”[27]另外,在六个州-伊利诺斯州、爱荷华州、路易斯安那州、缅因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南达科他州-所有终身监禁都不得假释,而且在七个州-阿拉巴马州、加州、佛罗里达州、伊利诺斯州、路易斯安那州、密歇根州和宾夕法尼亚州,超过1,000名犯人的服刑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由于在美国,只有少数符合死刑的案件被判死刑,那么所有适用死刑的犯人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就意味着,极少数本应该被判死刑的犯人和大量由于较强的减刑情节而不应该被判死刑的犯人都受到同等严厉的待遇。[28]


  

  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应该替代死刑,作为对已被判死刑或本应被判死刑之人的判决。这一想法已在美国以外的地区产生影响。2006年,当菲律宾总统阿罗约宣布对所有死刑进行减刑时,死刑由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替代。其他国家,如韩国,正在考虑引入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瑞典、保加利亚、乌克兰和格鲁吉亚已引入针对谋杀犯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可能性,即使这是一项自由裁量的刑罚而且犯人有权请求赦免。[29]


  

  140年前,在英国国会大厦的演讲中,哲学家约翰·穆勒将死刑和终身监禁进行比较,并认为前者造成的痛苦较少:


  

  就严酷程度而言,让一个人经历短暂的阵痛后迅速死亡和将他关在活人墓中,在最艰苦和最单调的日子里度过长久的时光,除了身体桎梏的一点减轻或食物的一点改善外,没有任何慰藉或奖励-失去一切令人愉悦的景象和声音,失去一切可能的希望,这两者有何真正的不同?[30]


  

  在设计用其他刑罚替代死刑的问题上,穆勒的批判正中要害。


  

  30年前,欧洲理事会规定,“将一个人在无望获释的情况下终身监禁是不人道的”,而且这将“与对待犯人的现代原则……或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理念相矛盾。”[31]随后,欧洲人权法院已开始考虑(并未马上做出决定)“不可减刑”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判决(在此情况下,任何人员均不得基于任何原因通过自由裁量来释放犯人)是否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该条禁止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或刑法)。目前,欧盟正在考虑是否将其引渡政策延伸至适用死刑的案例,以便随后将这一政策应用于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案例。[32]


  

  在德国,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被视为对宪法的违反,联邦宪法法院在1977年宣布:“即使能够获得个人发展,但如果犯人必须放弃重获自由的任何希望,那么人类尊严的实质就遭到了侵犯。”[33]墨西哥也禁止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最高法院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违反宪法,因为它被视为残忍和罕见的刑罚;在纳米比亚,在S v Nehe-mia Tjijo案中,纳米比亚高等法院认为,终身监禁等同于死刑,是一种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刑罚,因此它是违反宪法的。正如利维法官所讲,“终身监禁剥夺了犯人的所有获释希望……拿走了他的希望,也拿走了他的尊严和继续生存的愿望。”[34]


  

  因此,所有的证据都显示,以“不可减刑”的强制性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来替代死刑是不必要的,容易对本应判处死刑并执行死刑的人施加过度的惩罚,以及对那些罪行和刑罚本该予以单独评定的人武断地施加同样的刑罚;而且,刑罚结果过于严厉,因为那些不再对公众造成任何威胁的犯人从此没有任何希望或减刑的可能。另外,这一刑罚在实际应用中也有缺陷,尤其是,随着监狱中年老犯人(越来越需要医疗和老年护理)的日益增多,成本将不堪重负。


  

  六、结束语


  

  本文回顾的证据表明,废除死刑不再需要经历长期和艰巨的过程;废除死刑有很多途径;而且,要推进这一过程以及最终将废除死刑作为人权问题来考虑,需要政治和司法方面的领导力发挥作用。至关重要的是,我们要仔细考虑何种刑罚可以在法律和实践中替代死刑,并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中学习,知道简单地通过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来替代死刑只会引起有关死刑争议的众多人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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