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新对抗态势”的证据
这一“显著的跃升”(各国在短时间内完成从保留死刑到废除死刑的转变)是如何出现及为何出现呢?
首先,我将列出废除死刑国家近期激增的主要特点:
目前,废除死刑运动的范围已远远超出发源地欧洲,而且在欧洲,只有白俄罗斯仍保留死刑。白俄罗斯在2007和2008年的联合国暂停执行死刑决议中弃权,而且该国有意加入欧洲理事会。这些举动都表明,白俄罗斯在已经大幅限制死刑适用的情况下,很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完全废除死刑。在南美,只有三个小国[4]仍保留死刑,但他们在过去最少10年间从未执行死刑。自2003年起,古巴未出现死刑,而且古巴在最近的联合国暂停执行死刑决议中投了弃权票。另外,几乎所有的前苏联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在非洲,14个国家已完全废除死刑[5],另外22个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6]而在20年前,只有佛得角(1981)废除了死刑。[7]虽然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穆斯林是主要的宗教)均保留了死刑,他们中的部分国家包括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已在超过10年的时间中,从未执行任何司法死刑,同时海湾国家也未频繁出现死刑执行情况。约旦和摩洛哥都在考虑废除死刑(这两国与其他五个保留死刑的穆斯林国家(其中,索马里投赞成票)一起,在2008年12月联合国暂停执行死刑决议中投弃权票)。值得一提的是,几个穆斯林人口占多数的世俗制国家已加入了废除死刑运动,如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土耳其、土库曼斯坦和塞内加尔。总的来说,在穆斯林世界平稳推进死刑废除的前景可能并未如一些人想象的暗淡。
虽然目前只有四个亚洲国家(尼泊尔、不丹、柬埔寨和菲律宾)完全废除了死刑,但六个其他国家正处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阶段,包括最近步入该阶段的韩国。[8]在印度-世界第二大人口国-原则上,死刑仅适用于极其少数的案件。虽然很多证据显示这一标准并未始终得到严格的解释,[9]但事实上,政府的执行机构已利用其权力,通过温和的程序来延缓死刑的执行,因此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很少-而且只是零星的。最近一次死刑执行是在2004年,这也是自1997年以来的首个死刑。死刑仍存在,但仅作为象征性的目的:在人口如此庞大的国家,偶尔出现的几例死刑不能被视为刑事司法的工具。自2006年以来,中国台湾省尚未执行一例死刑,目前台湾已正式向废除死刑的目标迈进。[10]越南与中国一样,已和欧盟就死刑适用范围展开对话。而且,虽然死刑数据有待公开,但越南在2007和2008年联合国暂停执行死刑决议中投弃权票,显示出该国在这一问题上持有更加开放的观念。
自1961年以来,只有五个曾废除死刑的国家再次引人死刑:尼泊尔(1985年)、菲律宾(1987年)、冈比亚(1991年)、巴布亚新几内亚(1995年)和利比里亚(即使已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号协议废除死刑,但仍在2008年针对绑架和谋杀恢复了死刑)。[11]但很快,尼泊尔再次废除死刑。其他四个国家中,只有菲律宾重新执行死刑(1999年和2000年共执行7例),但在暂停执行死刑后,死刑在参议院和议会的压倒多数性投票以及总统的完全支持下,于2006年6月被再次废除。
在102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中,92%(94个国家)已完全废除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在民法和军事法中的死刑。与1988年末的情况相比,这一比例提升显著,当时只有2/3的废除死刑国家(52个国家中的35个)针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
其次,各国通过何种途径来废除死刑?
自1988年底以来首批针对和平时期的普通犯罪或针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的54个国家所采取的途径表明:
其中51个国家(94%)已在2009年初完全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另外三个国家(智利、哈萨克斯坦和拉脱维亚)则仅废除了谋杀和其他普通犯罪的死刑。这51个国家中的43个已从保留死刑国家直接转变为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而非首先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换言之,84%直接从保留谋杀及(有时)其他“普通”犯罪的死刑转变为完全废除死刑。
就那些首先立法废除死刑而后将死刑废除引入宪法的国家而言,在1988年以来加入废除死刑运动并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中,超过半数也已经通过其各自的宪法(一般是通过与免受残忍和不人道的刑罚或待遇之生命权或自由权相关的条款)或通过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如,匈牙利和南非)确保死刑不会被再次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