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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观之理论清理

  

  笔者认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说”至少存在这样两个疑问:其一,作为目的,具有明显的意向性,如果不是直接追求的效果和目标,就不能称之为目的。因此,“间接目的”的说法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借助适用刑罚所追求的附带积极效果”当然不能认为是刑罚本身的目的。其二,该说认为刑罚的间接目的是指“堵塞漏洞,铲除诱发犯罪的外部条件”,这似乎超出了刑罚自身的能力,因而,刑罚不可能、也不应当把这一任务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


  

  9.实然与应然刑罚目的说


  

  该说认为,我国实然的刑罚目的是:惩罚犯罪人;改造犯罪人,预防和减少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我国应然的刑罚目的是:惩罚犯罪人,防卫社会免遭犯罪侵害。{26}


  

  笔者认为,从其具体表述看,论者所谓的应然目的和实然目的在内容似乎并没有什么差别:应然目的和实然目的中都包括了“惩罚犯罪人”,而实然目的中的“改造犯罪人,预防和减少犯罪”和“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也不过是对应然目的中“防卫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具体化而已。可见,将刑罚目的区分为实然目的和应然目的,似乎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三)小结


  

  我国刑法学界的刑罚目的观虽然表面上看来众说纷纭,但实际上,有些不同说法之间其实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或者虽有差异,也只是在其他观点的基础上进行的非实质性的改造而已。而且,这些刑罚目的观大多欠缺刑法基础观念上的理论基础,而常常作刑事政策上的概念化解读,因此才呈现出如此多样的观点。这些杂呈的刑罚目的观表明,关于“刑罚目的”的认识,仍然存在无限的讨论可能,即使我们在结论上提不出新见,在论证理由上仍然可以自由思考。


  

  三、我国刑法学界三种代表性的刑罚目的观及其评析


  

  笔者在前文已经指出,刑罚目的观与刑法基础观念关系至深,对刑罚目的的讨论应当以一定的刑法基本观念为基础。作为目前我国刑法学界的代表性人物,张明楷、陈兴良、赵秉志三位教授在刑罚的目的问题上分别持有不同的见解,反映了不同刑法观念下的刑罚目的观,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因而本文将主要的关注点放在对这三种代表性的刑罚目的观的讨论上。


  

  (一)三种代表性的刑罚目的观之简介


  

  陈兴良教授提倡的是以“一体论”为基础的“刑罚目的二元论”,从《刑法哲学》到《本体刑法学》,始终如一地坚持了这个立场。{27}一体论的基本理论在于: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存在的根据。因此,刑罚既回顾已然的犯罪,也前瞻未然的犯罪。对于已然的犯罪,刑罚以报应为目的;而对于未然的犯罪,刑罚以预防为目的。他认为,报应与预防虽然在蕴含上有所不同,但从根本上仍然存在相通性与相容性。报应体现了刑罚的正义性,决定着刑罚正当性的目的,是刑法保障机能的体现;预防体现了刑罚的功利性,决定着刑罚效益性的目的,是刑法保护机能的反映。“我们追求的,应当是公正的功利”,因而,刑罚的目的就应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在这种统一中,刑罚在总体上应以报应为主要目的,预防为附属目的,从而保持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不过陈兴良教授又指出,在制刑、量刑、行刑三个阶段,每种刑罚目的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凸显,但无论如何,预防目的始终不能超过报应的限度。


  

  张明楷教授认为,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不是针对刑罚目的而形成的,而是针对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形成的。我们不能盲目将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结合起来作为刑罚的目的。而惩罚说、改造说、双重目的说、三目的说都似乎混淆了刑罚目的与刑罚属性、刑罚功能的关系。比如,惩罚是刑罚的固有属性,而不应作为刑罚的目的;教育改造犯罪人、威慑犯罪人或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是刑罚的功能,而不是刑罚目的。据此,张明楷教授否认报应是刑罚的目的,他指出:刑罚通过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人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结果,乃是一种符合社会心态的普通的历史事实。因此,预防犯罪,理所当然地也应成为我国刑罚的目的。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包含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最终消灭犯罪两个层次,而其内容则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他同时也认为,在刑罚的制定、适用、执行中,每个阶段可能会对一般预防或特殊预防有所侧重。{28}


  

  在对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各种观点进行了详尽分析和深入批判的基础上,赵秉志教授指出,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大多数观点,要么是将刑罚的属性等同于刑罚的目的,要么是将刑罚的功能说成是刑罚的目的,没有理清刑罚的属性、刑罚的目的、刑罚的功能三个不同概念之间的关系。赵秉志教授重点评析了被刑法学者广为接受的“刑罚目的二元论说”,认为该说将刑罚的报应目的与预防目的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刑罚的惩罚性和教育性在刑罚目的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与体现,不失为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观点。但是,“刑罚目的二元论说”将一般预防也作为刑罚目的的主张,却值得商榷。赵秉志教授认为:刑罚目的应当是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统一,一般预防不是刑罚的目的。其理由主要在于:第一,报应作为刑罚的目的,是刑罚属性的产物。惩罚性是刑罚的根本属性,受此属性制约,刑罚的目的就不可能将报应排除在外。“惩罚”与“报应”就其实质内涵来说并无区别,当国家把惩罚犯罪人作为刑罚的一个目的时,惩罚就既是刑罚的属性,同时也是刑罚的目的。第二,报应作为刑罚的目的,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刑罚公正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有罪必罚,无罪不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当”为其基本内容,这一原则向社会昭示:犯罪人不仅因为其行为与罪过承担责任,而且因为行为与罪过的危害程度承担相应的刑罚。而刑罚正是因其报应目的的落实,才迎合了社会公众内心深处的正义理念,从而获得了社会观念的普遍认可、接纳并最终获得尊严和权威。否认刑罚的报应目的,无异于否认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否认了刑罚公正、合理的内涵,从而在根本上否认了刑罚和刑法。第三,报应是我国司法实践一直追求的刑罚目的。而刑法理论界对报应这一刑罚目的的否认,导致了我国刑罚目的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脱节。第四,特殊预防作为刑罚的目的,是追求刑罚功利的结果。要想使刑罚的适用达到积极而治本的效果,就必须在报应之外,关注未然之罪,使刑罚的适用能够防患于未然。对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追求不仅是功利的需要,也是刑罚正当化的必然要求;摆脱单纯的报应,强调刑罚适用的理性和效率,这本身就是刑罚正当化的一种表现形式。第五,报应与特殊预防作为刑罚目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是公正与功利的辩证关系在刑罚目的中的体现。公正为刑罚的报应目的提供了正当的根据,功利又为特殊预防目的作了合理说明。而公正与功利的关系是:没有功利,公正无所依存;没有公正,功利必成公害。适用刑罚时,功利要受公正制约;因此,报应与特殊预防虽同为刑罚的目的,却有主次之分。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刑罚权的发动,其本性必然是功利的,因而特殊预防理应成为刑罚·目的的主要方面,而为了保证这种功利目的的最终不致被否定,由奠基于公正基石之上的报应对特殊预防进行制约也就成了必然的逻辑选择。{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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