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刑法学说史上,除了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之外,还存在其他各种各样的声音。李斯特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行为的事后报复,也不是对他人的恐吓,而是对那些“危险状态的体现者”采取的预防措施。因此,只有“法益保护”或“社会防卫”才是刑罚的目的和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他还认为,刑罚的另一个目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犯人以消除其危险性,使之重返一般市民社会生活之中。{12}由于有以上两个方面的主张,故李斯特的学说被称为“社会防卫论”或者“教育刑论”。后来,法国学者马克·安塞尔给社会防卫论增加了若干新的意义,提出了所谓“新社会防卫论”,其特点是:它吸收了实证派犯罪学的观点,把犯罪者看成是不能适应社会正常生活的“病人”,而刑罚的目的就在于治疗这些病人,从而遏制犯罪,促使犯罪人重返社会;它强调保护人的尊严以及对人的尊重,建立教育与保安刑的理性刑罚制度,从而使人类社会由法治国走向福利国或文化国。{13}
但是,德国刑法学家冯·巴尔对过分强调刑罚的教育改造目的的观点进行了批评。他认为,虽然一些值得赞扬的刑罚目的通过给犯罪人更好的处遇可以获得。但不能忽视:无论怎么好的处遇,人们宁愿不受处罚;不能设想刑罚制度具有教育制度的特征,而教育刑论却将太多的注意力投向了刑罚的改造目的。犯罪人必须受到报复,按照这一思想,刑罚才会具有改造意义;事实上,理想的刑罚将会改造犯罪人。但是,不管怎么说,刑罚的主要目的不是改造犯罪人。{14}日本刑法学者泉二新熊则表达了更为明确的观点:“刑罚以行为人过去的犯罪为依据,剥夺其权利,这当然是一种报应的做法。而国家根据法律,在实施报应目的的同时,也是在防止将来的犯罪。所以应该说两者兼而有之。现实的刑罚制度并不是用某种单一的理论就能说明的单纯的东西。刑罚的目的是要从多方面来观察的。”{15}这种针对以往刑罚目的论各种观点的批评,实际上就是在倡导一种综合的刑罚目的学说。
近世关于刑罚的意义与目的的理论,基本上都是不同形式的综合学说,其共同之处是反对刑罚只具有单一目的的观点,分歧则主要在于刑罚的目的究竟是哪些“目的”的综合。不过,从总体上来看,这样的一种调和是多数国家刑罚理论的通说,即:刑罚目的既是报应刑与一般预防的调和,又是特别预防与报应刑的调和。这种综合理论被认为是对绝对报应论和预防论之间的差异进行沟通的一种尝试,“当然这并非只是聚集两个彼此矛盾而对立的基本思想,而是力求报应思想与预防思想的调和,在此等先决条件下,刑罚系就其运用之现实性上经常保持其功能的整体性而作的构想。如此,综合理论即能将所有的刑罚目的和谐地全部涵盖在内,故在各种刑罚理论中能成为通说,而为多数的国家之刑事立法与司法判例及刑罚执行的依据……”{16}在日本,这种调和的刑罚观被称为相对报应刑论,并在当今日本刑法理论中处于支配地位。相对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本质虽然是作为报应的祸害与痛苦,但其目的是预防犯罪。由于是报应刑论,自然要求刑罚与犯罪的结果及情节所体现的量相适应,也就是以符合罪刑均衡(等比例)原则为必要。相对报应刑论虽然也像目的刑论那样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之一,但是它强调必须把与犯罪的结果和情节(违法与责任)相均衡的刑罚作为其上限,在此范围内,考虑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需要。{17}在相对报应刑论下,刑罚的目的必然是报应与预防的统一,而且预防目的必须受报应要求的限制。
二、我国刑法学界的“刑罚目的”杂说及其简要评析
受刑法基础观念和刑法立法及理论发展的影响,在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目的的讨论也是观点纷呈。如果作一个归纳,这些刑罚目的观大致可以分为“一元的刑罚目的观”和“复合的刑罚目的观”两种类型。
(一)一元的刑罚目的观
1.惩罚说
该说认为,刑罚既然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那么惩罚就是刑罚的本质属性。适用刑罚的目的就在于使犯罪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只有这样,才能制止犯罪的发生。
单一的惩罚说实际上是报应刑论在刑罚目的观上的反映。然而,由于报应刑论无法圆满地解释刑罚的正当性问题,惩罚说作为刑罚目的观,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先天不足。
2.改造说(教育改造说)
该说认为,我们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既不是为了追求报复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将惩罚本身作为目的,而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这个手段,达到改造犯罪人,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
显然,改造说深受教育刑论的影响。然而,由于教育刑论忽视了刑罚的本质属性,其对刑罚的正当性问题并不能作出有力的解释。把教育改造作为刑罚目的,似乎与人类社会一直以来存在的刑罚这一惩罚性的制度的本来面目并不相符。
3.预防说(双重预防目的说)
该说认为我国刑罚固然具有惩罚的性质,但是适用刑罚惩罚犯罪分子,使其遭受一定的痛苦和损失,并不是我们适用刑罚的目的。我国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它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前者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防其再次犯罪;后者就是通过惩罚犯罪,教育和惩戒社会上可能的犯罪分子,使他们不至于走上犯罪的道路。{18}预防说体现的是目的刑论的刑罚观。笔者认为,虽然预防的确是刑罚的目的,但把刑罚的目的仅仅归结为预防,似乎并不全面。
4.刑罚功能充分发挥说
该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追求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明确地说,便是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19}这实际上是预防说的另一种说法,而且把“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作为刑罚目的,分明有“把手段当目的”的嫌疑,且有循环论证的逻辑缺陷。
现在,惩罚说、改造说、预防说等一元的刑罚目的观已经很少被人主张,刑罚目的观上的争论主要存在于各种复合的刑罚目的观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