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宪法解释权归属的文本分析

宪法解释权归属的文本分析


姚岳绒


【摘要】宪法解释权只能通过《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是宪法解释权的主导机关。据于现行《宪法》,我国宪法解释权行使方式可分为准立法式与裁决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排他性的享有准立法式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享裁决式宪法解释权。合理推断隐含的裁决式宪法解释权必须以是否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为前提,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一定程度上具有适用宪法的资格,但并不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关键词】法解释;宪法解释权;监督宪法实施
【全文】
  

  当前,我国宪法解释权的讨论视角可用“多元”两字来形容。在规范与现实的碰撞与冲突中,一部宪法文本,亦可产生多种解读。有坚定的认为宪法解释权仅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有认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享宪法解释权;[2]亦有认为除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外,其他直接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也享有宪法解释权;[3]还有认为所有行使宪法上规定权力的主体都有宪法解释权;[4]另有详细列举宪法解释权主体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或较大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5]在不同的话语脉络下发展出许多相似但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如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适用、宪法诉讼等等,而宪法解释问题又往往与这些话题的讨论交织在一起。[6]绝大多数论文及教材在涉及我国宪法解释实践时,往往会用虚置或休眠等词语来形容,如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长期处于虚置状态,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7]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事实上是存在宪法解释实践的。[8]


  

  哪些主体享有宪法解释权?有没有宪法解释的实践?对此没有一致的认识。造成这种局面有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学者在讨论我国宪法解释制度与实践时,趋向于应然的视角,脱离宪法本身,注重价值的论证,忽视规范事实的存在。因此,若欲正确解读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归属,必须让其回归宪法本身,回到宪法规范历史。区分必然与应然,返回规范意义上的中国宪法解释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