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权归属的文本分析
姚岳绒
【摘要】
宪法解释权只能通过《
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是
宪法解释权的主导机关。据于现行《
宪法》,我国宪法解释权行使方式可分为准立法式与裁决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排他性的享有准立法式
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享裁决式
宪法解释权。合理推断隐含的裁决式
宪法解释权必须以是否拥有监督
宪法实施的职权为前提,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一定程度上具有适用
宪法的资格,但并不享有解释
宪法的权力。
【关键词】法解释;
宪法解释权;监督
宪法实施
【全文】
当前,我国宪法解释权的讨论视角可用“多元”两字来形容。在规范与现实的碰撞与冲突中,一部宪法文本,亦可产生多种解读。有坚定的认为宪法解释权仅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有认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享宪法解释权;[2]亦有认为除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外,其他直接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也享有宪法解释权;[3]还有认为所有行使宪法上规定权力的主体都有宪法解释权;[4]另有详细列举宪法解释权主体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省级或较大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5]在不同的话语脉络下发展出许多相似但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如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宪法适用、宪法诉讼等等,而宪法解释问题又往往与这些话题的讨论交织在一起。[6]绝大多数论文及教材在涉及我国宪法解释实践时,往往会用虚置或休眠等词语来形容,如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长期处于虚置状态,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7]但也有学者认为我国事实上是存在宪法解释实践的。[8]
哪些主体享有宪法解释权?有没有宪法解释的实践?对此没有一致的认识。造成这种局面有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学者在讨论我国宪法解释制度与实践时,趋向于应然的视角,脱离宪法本身,注重价值的论证,忽视规范事实的存在。因此,若欲正确解读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归属,必须让其回归宪法本身,回到宪法规范历史。区分必然与应然,返回规范意义上的中国宪法解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