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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权归属的文本分析

  

  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在撤销国务院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时,以及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时,也必然隐含有裁决式宪法解释权。这里再一次强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过程中合理推断出隐含的宪法解释权必须是以两者本身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为前提的。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一定程度上有适用宪法的资格,但没有宪法解释的权力。


  

  四、余论


  

  可以设计形形色色的具体宪法解释方法与程序,但宪法解释权仅归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点不可动摇,这是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基本框架。老一辈革命家、宪法学家张友渔曾指出:“违了宪,谁来管,拿全国来说,当然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管……地方性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来管。当然,是不是违宪,最后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31]宪法学家肖蔚云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指出:“从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和地方人大保证宪法的遵守执行不同职责来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区别,是前者包括对违宪审查和纠正,后者不享有这种职权。”[32] 1993年修改宪法时,中共中央提出关于修宪建议与补充建议时,还提交了一个《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作为建议的附件。该附件中对于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建议未予采纳的原因作了说明:“根据宪法七十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可以不再做规定。”[33]由此可见,在现行宪法解释框架下,未来设立专门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不是没有可能。


【作者简介】
姚岳绒,华东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注释】蔡定剑、刘星红:《论立法解释》,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
胡锦光、王丛虎:《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朱新力:《论宪法解释》,载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屠振宇:《论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载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解释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张千帆:《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121页。
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论文条目最多的是司法审查,达821篇。另外,违宪审查281篇、宪法监督151篇、宪法解释141篇。其余的依次为宪法诉讼、宪法保障、宪法实施、宪法司法与宪法适用,宪法审查为最少,仅15篇。上述检索具体参数如下:检索项为关键词,检索时间从1994年至2010年,范围为核心期刊,匹配项为精确。
韩大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页。
加周伟.《宪件解要案例实证问题研究》载《中国件受》2002年第2期,胡锦光,王从虎.《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分别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27日与29日通过。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共同纲领》第12条与第13条。
现行《宪法》第85条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指是的国务院,这是“小政府”的概念。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条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上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1031条
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王培英主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这里仅仅是指性质与地位类似,从实质上看,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毛泽东时任委员会主席。
在张春桥于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这一基本路线有直接的体现。参见王培英主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37、38页。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59页。
参见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1-377页。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84页。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19页。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37页。
彭真:《关于修改宪法草案的报告》,载王培英主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承担了司法部《宪法解释程序研究》课题,《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是课题研究的内容之一。参见韩大元:《<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225页。
胡锦光、王丛虎:《论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页。
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具体内容与方式是借鉴《监督法》文本进行归纳的。《监督法》没有就宪法监督的问题进行专章的规定,是该法的一大遗憾,但《监督法》的规定为解决未来宪法监督职权的规范问题提供了一种积极意义上的思路。
张友渔:《张友渔文选》(下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6页。
肖蔚云:《论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2页。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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