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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司法判决与实质权衡

  

  最后,如果说法律解释有点作用的话,也只是澄清语义上的含混,而不是解决语用上的难题。尽管法律规则在语义和语用上的不确定都表现为,在具体的个案中是否应予适用是不明确的,但原因并不相同。比如,对于“禁止车辆进入公园”这一规则而言,“玩具车”是否适用是一个语义问题,而“救火车”是否适用则是一个语用问题。玩具车是不是车辆是存在争议的,这是导致是否适用这一规则并不明确的原因;而救火车是不是车辆则不存在争议,它显然是车辆,人们不知道是否适用这一规则的原因是,存在另外一些值得考虑的因素,它可能会压倒(Overwhelm)这一规则背后的理由。在上述各案中,朱建勇案中的疑难也许可以说是源自法律规则的语义含混,但许霆案则显然并非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则并不能决定它本身是否被适用,从而法官必须衡量各种相关理由的权重来做出选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特说,“我们总是生活在不确定性之中,从而必须做出选择;实在法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们的选择,但并非选择本身”。{1}629


  

  上述讨论意味着,在疑难案件中,法律规则是不确定的,也无法通过一种纯粹认知性的方式予以确定。如果这是对的,那么法官就不太可能从现有的法律规则中找到解决案件的确定答案,从而一定有一些法律之外的因素促使法官做出特定的判决。这也就意味着,作为判决原因的实质权衡是不可避免的。


  

  四


  

  一些人也许会认为,这个结论(作为判决原因的实质权衡不可避免)的得出有些匆忙。在他们看来,一些法律规则之外的因素,并不一定就处于法律之外。具有代表性的是卡尔·拉伦茨的表述,“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规则),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规整范围,并且需要规整的—事件提供答案”,因此,法官需要从事“法的续造”;然而,“法的续造必须符合整体法秩序的基本原则”。{7}246。据此,尽管判决不是依据法律规则得出的,但仍然可以说是“在法律之内的”。{21}82


  

  然而,在特定案件的审理中,如何确定判决所要符合的原则是什么?德沃金曾提出一种“发现”法律原则的方法,即所谓的“建构性解释”,在他看来,适用于特定案件的原则,也就是能够通过“适合”(fit)门槛(即能够解释至少特定比例的过往案例)并在道德上最佳的原则。{22}110-123林立对这一方法的批评是,通过适合门槛的原则可能是多样的,并且无法中立地判断谁在道德上更具有优先性。{23}63从而唯一正解也就成为每个法官各自不同的“正确答案”。


  

  在成文法的语境下,适用原则也同样会存在这一困境。由于过往判决对当下案件的审判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约束性,那么法官也就无法从中发现法律原则;从而,所谓法律原则,如果说有的话,也只能是抽象性的法律规则,或用拉兹的话说,是“实定化的原则”。{24}823 -848。但这样的原则是多样的,它们同样可能在个案中相互抵牾。比如,在泸州“二奶”案中,人们既可以提出“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来支持被告,也可以提出“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依据《宪法》第33条)来支持原告[15]。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判决究竟要符合哪一个原则?


  

  事实上,成文法语境下的法律原则,不过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则,它同样是由立法机关所制定,只不过在表述上援引了相关的伦理或政治道德。从而,它在内容上无法区别于道德,由此,无法在不参照特定的社会或政治理想的条件下予以确定;而在形式上又无法区别于规则,也由此秉承了规则所具有的一切缺陷,比如上面所说的在个案中的相互抵牾。就此而论,所谓依据法律原则审理案件,不过是一种空洞的表述。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法律规则不能提供一个确定的答案,那么诸如“判决仍在法律之内”这样的说法就仅仅只是一种安慰性的修辞。正如胡克所说,“(有些情况下)是变动不居的社会观点和其它因素决定了特定的司法判决……以致任何关于法律系统自我生产的概念都必然是极度脆弱的”。{17}43


  

  如果实质权衡作为判决的原因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上文所述,它作为判决的理由也就是必要的。尽管这是对的,但还是有许多人迟疑着不愿接受。应当说,这种排斥的态度并非全无道理,在其背后,是一些值得被严肃对待的担忧。概括而言,在一些人看来,说一个司法判决是客观的,就是说它不是法官主观意见的表达,而是从先在的法律规则中推导出来的。正因为具有这种意义上的客观性,司法判决才是可预测的(人们能够根据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来推知什么样的判决将会被做出),也才是值得服从的(服从司法判决也就是服从先在的法律规则),换句话说,判决才具有确定性与合法性。反过来,如果法律规则不能提供一个确定的答案,那么法治也就会异化为“法官之治”{21}125在特定案件中,什么样的判决会被做出,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那些审理此案的法官之独特的心理学事实或社会学状态,对于这样的判决,既很难预测,也没有真正的义务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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