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时代在伦理世界崩溃后出现了,这是一个“所有的原子个体一律平等,都像每个个体一样,各算是一个个人(Person) ”{38}时代,是一个个体摆脱了家庭的中介和羁绊而直接现实化的的时代,同时是一个返回空虚命运的必然性而重又做回自我意识的我(Ich) {39}的时代。法权时代的到来得益于两种力量的贡献,第一,斯多葛主义依据主人和奴隶模式的自我意识,把人格—即产生于一切人普遍具有的统治欲和服从心—提供出来,它为法权状态的原则亦即毫无精神的独立性提供了抽象的形式,同把这种逃避现实的独立性锁定于思想而抛弃一切特定存在,使得个人法权只能与自我意识结合;第二,怀疑主义提供了法权的形式(Formalismus),即没有自己特殊内容的把它遇到一种样态繁复的物或财产赋予其所有权的抽象普遍性。{40}黑格尔的法权是“那种无精神的普遍性,承认任何自然状态的性格和存在都具有同等的合法权利”,{41}如果从伦理世界无懈可击的个体与群体的融合来看,它是一个后伦理时代的标榜普遍性和整体性的赝品。
二、归宿
安置法权的形式是变动不居的,这与法权本身的特征有关。无论在费希特那里还是在黑格尔那里,法权的类型和特征始终是发展变化。但它终究有个归宿,这个归宿是法权自我发展的现实的终极状态—事实上,费希特与黑格尔最后都将法权安置于国家。费希特在论证了法权产生之后,通过原始法权、强执法权和共同体/国家法权实现法权的国家化存在状态;黑格尔路径是经由客观性法权、主观性法权,直至主客观融合的国家法权。对于黑格尔的法权演进路径有必要稍作说明。
对于黑格尔的法权发展路线,起点在于伦理世界的陷落。究其根本,从承认的角度来看,是因为主奴斗争所获得承认不过是一种单向度的承认。这种承认没有使主人的欲望彻底完美的得到满足,而奴隶因为战败而从此不提自我欲望。但欲望的本质是要不断地消费空虚,所谓不提欲望不过是把欲望消费的对象做了转移,即奴隶把欲望的满足转移到通过劳动而改造自然,消费自然。奴隶通过劳动过渡到他直接的地位的反面—他成为迫使自己返回到自己的意识,并且转化自身到真实的独立性。{42}而主人依靠奴隶的劳动依然以一种肯定性存在自我标榜,所以始终是是在一种不自觉中失去了像奴隶一样获得独立性的机会。这就发生了主奴地位的历史性反转,这种反转的进程如果以法权的发展进程相呼应,其当代最为杰出的阐释者之一科耶夫有着不同的解释,依照科耶夫,可依次描述为主人(贵族)的平等性法权,奴隶(资产阶级)的等价性法权,公民的平衡性法权。科耶夫缜密精致的论证把黑格尔的主奴生死斗争辩证法提升到一个全新的层面:如果,我们仅在“内容与形式融合的伦理”—这实际上是伦理世界自我否定后的返回自身—的领域内考虑法权,那么法权是潜在存在的;而在这一自我否定后的伦理之内,先后经过的三个阶段分别是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那么根据《伦理体系》中对家庭的论述,家庭可以被视为一个城邦的缩影。亦即家庭对应平等性法权,市民社会对应等价性法权,国家对应平衡性法权。因此,科耶夫的论证进路和论证方法与其另辟蹊径的论证语境瑕瑜互见,但缜密而首尾相合的分析依然反映出黑格尔法权理论与时代变迁中的权利意识的紧密勾连,至少在伦理阶段。
但这种论证的立足点和论证模式可能从一开始就有问题,原因在于科耶夫不恰当的延展了黑格尔有关法权的论证论域,并相应地降低了论证的深度:
首先,前文论证表明了法权状态是在伦理世界败落之后,也就是希腊城邦被罗马取代之后才出现的状态,主人存在的伦理世界并非是法权世界;
其次,黑格尔有关法的理论的论述是放在客观精神之内论述的,依照《法哲学原理》,身为客观精神的法经历的发展进程是从抽象法(有形式而无内容)到道德(有内容而无形式),再到伦理(内容与形式融合),这与科耶夫的论证显然不同。
因此以下有关黑格尔法权类型演进的论述,依照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按照客观性法权,主观性法权,以及主客观统一的法权进行分析。
(一)原始法权vs.客观性法权
1.原始法权
理性的自由者通过限定自己的自由的方式,使之不与他者的自由冲突并不侵害他者的自由,此种法权的存在方式是一种初级的方式,费希特称之为原始法权。
原始法权其实是不存在的,这包括原始法权的状态和原始法权中的人的不存在。原始法权是一个假定,{43}是一种知识学的拟制。在罗伯特·威廉姆斯看来,在承认问题上费希特最为原创性的贡献是将他者问题从认识论转化为行动,{44}而这种转化的起点是自我理性的确认,依据此种自我理性最为原始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和绝对的权利,费希特把它定义为原始法权:人在感性世界中只作为原因(而绝不作为结果)拥有的绝对权利,同时是一种自由,一种在质的层面上作为绝对第一因的能力、在量的层面上没有任何界限、在模态上具有确然有效性的自由。{45}
原始法权存在的领域是由人的自由确立的那个感性世界所在的领域,在那里,人的存在是先天拥有为所欲为的绝对自由的存在,这种绝对自由存在方式要先从身处自然世界的理性自我的自我理解开始。这种自我理解可以分为可控制的部分、可变通的部分和不可控制的部分。在可控制的部分是主体与自然世界(而非感性世界)对事物的存在理解一致的部分,在这里,主体不希望变化因为他已经熟知掌控事物的规则,而这种维持同时是维持主体与感性世界的稳定,感性世界的整体性支持这种不变;可变通的部分是自然世界发生了变化,而主体洞悉并掌握了这种变化的规律,虽然对先前的不变提出了挑战但仍在主体控制之内;不可控制的部分是自然地变化使得主体无从适应,穷尽所有手段也无法找到掌控的规律,主体的预见的结局不再是实际的结局。感性世界并非完整的自然世界,它是由主体的认知所构建的世界,因此在感性世界中只可能存在可控制和可变通的部分,第三种变化已经被预先排除了,于是原始法权的为所欲为变的可欲了。
可以做一个比喻:能动性的人具有知觉,这种知觉是意识主体与此外世界沟通的桥梁,经过这座桥的行进路线被视为规则,而最为经济的行进路线是意识熟知的路线,亦即主体所经验过的规则。这个规则具有经过事实验证的有效性,因此主体希望这种规则的有效性可以延伸到还没有走过的那些桥和那些路,而最为稳妥的做法是主体意识可以有机会和资格去规定这些桥和路—去定义可知觉的范围和限度,在费希特那里被称为“意识不仅包含未来,而且规定未来”。{46}
此种自我理解在费希特看来就是人的躯体与感性世界的作用,一种持续的相互作用,此种作用使得原始法权具有两种权利:①延续躯体的绝对自由和不可侵犯性的权利;②延续我们自由地影响这个感性世界的权利。{47}
原始法权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有限理性自由者彼此之间,即有限理性的自由存在者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彼此有的疆界和限度。承认的意义对于原始法权,主要在于给予主体一种主体间性意义上的自觉,是某种意义上的“权利能力”,此种权利能力的运行即行为能力还需要承认的深化,因为此时的法权面对的是客体和限制的双重或然性。依照法权规律,每个人都以他人的自由的可能性限制自己的自由,但这对于消除客体和自由限制的或然性依然意义不大,这一困境的突破实际取决于对这问题的回答:对所有人来说,哪些自由的量是由法权规律决定的?{48}
也可以置换为:为了他者的自由,我的自由的边际在哪儿—而这对于本初意义的承认是无能为力的。他们需要新的承认以实在的确定彼此可以和平相处的空间,这就使得对已有占有物的承认和对未来不确定无主物占有的规则的承认变得极为迫切。
费希特提到,通过公布财产使得彼此对已有的占有作出认可并不困难,困难在于对于未来不确定归属的无主物的归属如何确定—每一个理性自由者都怀着同样的冲动和理由去试图占有它,问题的解决需要在占有发生的那一刻作出规定—即,“被占有的客体必须在占有的时刻有很明确的规定,以致另一个人不同时认识业已发生的占用,就不能认识这个客体”。{49}这就要求在占有的一瞬间必须标记财产,这种标志使得所有凯觎者不再存有企图,而一旦取消标示,则视为放弃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