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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的缘起与归宿

  

  按照囚徒困境的理论模型,即没有“在黑格尔那里不存在”的限制,按照理性人的不定局博弈策略,应该是在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冲突之下选择都参加斗争,即最差的博弈结果。但黑格尔的条件限制了次种博弈结果的出现,如同限制最优博弈的甲乙都顺从地的博弈结果出现一样。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有所收获:甲乙均参加斗争的时代是丛林时代,人类已经度过了;甲斗争乙顺从或乙斗争甲顺从的时代是伦理时代,在这儿人还不是“理性的”,尽管他们是自由的;甲乙都顺从的时代是一个相互承认的时代,以及法权时代,那需要时间和演进。因此经济学上预设的理性人作出的不理性选择可被总结为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不可兼得,而对于初民的承认,在黑格尔的人之下毋宁是非理性的—此种反理性却没有作出最糟糕的选择,即没有选择得分总和最低的甲乙都投入斗争,非理性的本源也还在于对自我、自我意识乃至自我欲望的真实性的不确定。为了确认自我欲望所代表的那个类存在的我们,主体间通过(只是一种假设,不会真实发生)一场生死斗争把信息公开化,并至少造成两种关联的结果:自为存在的独立意识通过不怕死而从对方的那里获得自我真实性的确认,从而成为主人;怕死而无法从对方那里获得自我真实性确认的是一种依赖意识,从而成为奴隶。


  

  所谓确认不过是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的重组:隐藏着的甲乙二人在投入战斗前的真实情况—例如体能、力量、智力等因素—本应该随着战斗的开始而具有可见性,但战斗在即将开始的一瞬间戛然而止,因而这些因素就变得不再有意义。无论体能、力量、智力如何强势的临阵脱逃者,他们的信息都变得无足轻重,于是不怕死者取得的胜利就再次陷入一种不确定—这一仗真的打得真那么精彩吗?在只以一种虚拟的“机会成本”姿态出现的测试面前公开化了,当一方甚至连这种永远不会现实化的机会成本也不想去考虑和承担的态势下,这种测试又有什么实在意义和价值呢?因此确认的实质在科耶夫看来不过是一个欲望对另一的欲望的欲望,是一个欲望对另一个欲望的享受,或者更为本质的说是一个欲望对另一个欲望的消费。这种消费被冠以一劳永逸的品质,但却是一宗低值易耗品,因为主人获得承认来自一些极为低端的生产者。因此说重组,指的是主人的独立性和普遍性只是其欲望中的风险偏好帮他在博弈中侥幸胜出,其竞争对手的信息因为价值极低而被再次屏蔽甚至删除,主人的独立性与普遍性重新回到一种孤芳自赏的虚空—而欲望对欲望的消费本身就是从虚空到虚空。{25}


  

  但从自我意识能够以群体模式存在的发生学上看,这种虚空意义非凡。这种虚空的获取他者承认的欲望产生了一种平等正义的法权雏形,或说潜在的法权状态—因为与黑格尔认为的真正的法权状态有质的不同,真正的法权状态是一种伦理世界堕落后精神异化的状态—实际是一种伦理状态。也就是说获取承认的欲望推动下的主奴生死斗争首先提供的是一个伦理世界,{26}构成的这个伦理世界的有两个因素,分别是古希腊的家庭与城邦。对于家庭,准确的说法应该是黑格尔在《伦理生活体系》中提到的是父权制(Patriarch)家庭:


  

  主人与奴隶关系的此种普遍化,是一种在其中个性与生命抽象是绝对的且相同的同一性,然而这种仅仅是作为显现而外在东西的关系,是[父权制(Patriarch)]家庭。在其中自然的整体性和先前所有都联合了。全部先前的特殊性在家庭中转化为普遍性,家庭即为同一性:


  

  (a)有关外在需求;


  

  (β)有关性关系,个性自身中设定的自然差别;


  

  (γ)有关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或自然理性,或理性的突现,但作为本质存在。{27}


  

  自我意识的直向运动—即始终以追求和展现一种伦理为目标,那么这种伦理就是各个个体的本质在个体各自独立的现实的绝对的统一,是一个自身普遍的自我意识,因此是一种自我意识的理性的实现。此时,我们要找到它完成了的实在就要回到一个民族的生活,{28}回到家庭和城邦。这与前文提及的黑格尔的个体资质预审的整体性产生了呼应,即“我是我们,我们是我”在自我意识指向的运动而成为理性的自我意识之际,我不仅在我自身那里直观到独立的本质,我同时也在别人那里直观到我与别人的自由的统一,我直观到的是“他们是我,我是他们”。{29}因此家庭和城邦构成的伦理世界的良性发展的结果,是自由民族的理性的真正实现。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的并且不得不立刻离开的幸运。


  

  (三)我与非我的限制性存在vs.伦理世界的陷落


  

  1.我与非我的限制性存在


  

  完成对自我的承认和对他者的承认之后,费希特的法权才有了可欲性与紧迫性,亦即自我的权利与自由与他者的权利与自由在一个什么原则下共处的问题开始出现。在一个绝对自我之内共存的自我与非我时刻矛盾重重,即A与-A的关系在费希特看来已经无法通过已有的两项原理加以解决。因此他使用一种分割性的概念,即无论是自我还是非我,都被设定为可分割的,以期实现“自我在自我之中对设一个可分割的非我以与可分割的自我相对立”。{30}此种分割产生了一个重要的范畴,即限制性范畴{31}—所谓限制具体讲就是要限制自我与非我各自的自由,这在《自然法权基础》基础中被表述为第三定理,“一个理性存在者不把自身设定为能与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处于一种确定的、人们称为法权关系的关系中,就不能假定在自身之外还有其他有限理性存在者”。{32}在此,法权关系第一次出现了。理性的同时是有限理性的存在者是先天自由的,他们彼此的关系在被定义为法权之前是一种潜在的、默示的制约关系,即制约一个个体对另一个个体的认识条件,是另一个体把前一个体作为自由的个体加以看待(就是说,另一个体用自己关于前一个体的自由的概念限制自己的自由)。但是,这种看待方式是由前一个体对另一个体的行为方式制约的;而这种行为方式又是由另一个体的行为方式和认识制约的;如此类推,以致无限。因此,自由存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是通过理智力量和自由进行的相互作用。如果双方不互相承认,就没有一方会承认对方;如果双方不是这样互相看待,就没有一方会把对方作为自由存在者加以看待。{33}


  

  费希特上述一段话的意思包涵四层:第一,先把另一个视为理性存在者,才能要求对方也这么做;第二,这种承认的方式可以复制,可以传播;第三,一这种承认是附条件的,条件给自我的自由一个限度;第四,这种承认是相互的。这四层意思一旦不再是默示的或具有了一种可见性,亦即它们具有了一种行动的现实性,就可以保障法权关系的产生。而法权关系可以表述如此:每个理性存在者都必须在自己用另一理性存在者的自由限制自己的自由的条件下,用那个关于另一理性存在者的自由的可能性的概念,来限制自己的自由;这种关系叫做法权关系。{34}由此法权关系得到承认。


  

  2.伦理世界的陷落


  

  伦理世界的沦陷是黑格尔论证法权产生的最后阶段,再次与费希特的自我与非我的和谐不同,他此时考虑的是自我意识的一种反向运动。


  

  如果说自我意识的直向运动导致了一个伦理目标的可欲,那么实际上还存在一个反向运动,即自我意识始终潜伏着一个纯粹自为的个别性,而此种个别的自为性不显现,是因为精神并没有因为个别意识是具有的“坚强信心”—因其直接以民族的生活为它的生存—而将自身溶解到抽象环节,即将个别意识与民族生活抽象的统一。个别意识迟早会发现其个别性,而一旦发现,个别意识与民族伦理共同体共在的信心就彻底丧失,亦即个体会与法律和伦常对立了—法律和伦常被视为没有绝对本质性的思想,没有现实性的抽象,个体自身乃是活着的真理。{35}


  

  反向运动较之直向运动具有必然性,是因为黑格尔预设的个体的伦理性即整体性存在还没有真正的现实化。之所以可以在一个短暂的时期内,在主奴斗争刚刚结束的时期内休养生息是因为没有行动,而行动不过是新一轮的欲望。希腊城邦的史实,即家庭与城邦的冲突显现了这些必然性。因此黑格尔说“由于有了行动的缘故,和谐一致就变成了悲惨命运的否定运动或永恒必然性,而这种否定运动,使神的规律、人的规律,以及两种势力以之为它们的特定存在的那两种自我意识,统统被吞没于命运的简单性的无底深渊之中”,{36}这又被索福克斯的悲剧尤其是老生常谈的《安提戈涅》所显现。一旦伦理承认了此种现实,个体性就获得了确定性,只是这确定性注定了伦理实体的消亡,而伦理意识在本质上就有直接趋向法权的冲动。{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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