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力发展核电源自于未来较大的电力需求,以及对能源环境和经济性问题等因素的考量。鉴于化石能源日益紧缺且碳排放压力很大,{27}可再生能源和生物质能源又面临高成本门槛的背景,核电乃是一种相对较为经济、干净、可靠的能源选择。然而不能否认的是,在我国核电发展的刚性需求下,一些地方出于拉动经济增长等因素的考虑,在未能很好审视自身条件的情况下纷纷急于要求上马核电,获批后,又马不停蹄地开展建设。{28}而运营商对核电利润的追逐也是核电建设的助推器。{29}核电的安全不能不为我们所担忧。{30}
日本核危机发生后,2011年3月12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答德国《世界报》驻京记者问时表示:“我们会吸取日本方面的一些教训,在我国核电的发展战略上和发展规划上进行适当地吸收。但是我国发展核电的决心和发展核电的安排是不会改变的。”2011年3月1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应对日本福岛核电站核泄漏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核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核电发展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会议决定立即对中国核设施进行全面安检;立即停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核电站;核安全规划批准前,暂停审批核电项目等。这意味着在建的28台核电机组如果符合安全标准,即可以继续建设,而目前主要是内陆各省正在努力争取筹建、等待国家发改委批文的至少25个核电站都将暂时搁浅。由此可见,我国核电发展战略将从“积极发展”转为“安全第一”,保证核电的安全、稳定,将风险降至最低水平,是核电发展的前提条件。“立即停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核电站”、“暂停审批核电项目”也使全国核电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可能下调。
(二)内陆发展核电站应持谨慎态度
目前我国已经建成的核电站分别位于广东、浙江和江苏的沿海地带。核电站建于沿海,主要考虑的因素有:①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电力需求量大,同时也有经济实力建设核电站;②沿海地带基岩为火山岩,地质结构相对稳定;③核电站运行需要大量冷却用水,在突发情况下取海水应急冷却非常便利;④在沿海即使发生事故,人员应急撤离方便,污染对国土的影响也可以降到最低。但目前,包括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南、重庆、四川、甘肃、吉林在内的多个内陆省市,都已向国务院提出了建设核电站的计划。
科学的核电站建设选址考量的因素很多,如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海啸、湖涌、极端气象条件以及其他自然灾害因素,飞机坠毁、化学爆炸、恐怖袭击、社会暴乱等外部事件因素,自然环境、水文环境、人口密度、人口分布等环境人文因素,等等,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最近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最新一版《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代替GB6249-86)》{31}就强调,核电站选址“必须综合考虑厂址所在区域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土地和水的利用、厂址周围人口密度及分布等厂址周围的环境特征,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或人为的外部事件对核动力厂安全的影响”等。
内陆建设核电站,虽然有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良好愿望,但必须慎之又慎。因为从安全性上考虑,内陆的“辐射”作用不容低估,包括对公众的心理影响的“辐射”,对国土和环境的污染的“辐射”等。例如,根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内陆核电选址必须避开水源保护区,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浓度,要比滨海核电厂低一个量级(10倍)以上。而由于内陆的江河湖泊往往同时也是很多居民的生活水源和农业灌溉用水,因此对排放物的安全性会更加敏感。同时,内陆遍地开花建设核电站,人员素质、业务能力、安全管理、政府监督等方面的担心也是存在的。
(三)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核电的发展,离不开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信息公开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在我国,“舆论从未对发展核电进行过像交通、住房领域所经历的辩论和质疑,发展核电的利弊一直在专家层面权衡。”{32}核电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千家万户,特别是日本核危机后公众对核电发展的疑虑和对核电安全的担忧,将形成巨大的民意而不容回避。关于公众参与的方式,虽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暂行条例》也规定了“规划听证”和“建设听证”及其相关程序,{33}但项目规划、项目环评、项目许可等的公众参与程度仍然较低,与我国其他的行政听证存在的问题一样,听证流于形式,公信力差,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并没有很好地发挥。我国没有日本那样的居民自治制度,但这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更需要公众的参与。政府不仅仅是对公众“技术是最先进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等的承诺,也不仅仅是通过“听证会”这样的“民主”形式来推动自身的决策,而是应当主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允许甚至组织公众讨论、辩论和质疑。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过程是保障科学决策的过程,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协调、经济发展与公共安全相平衡的过程,是核电知识普及与核电安全意识提高的过程,也有利于应对“万一”可能发生的核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