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1997年制定了《环境自主行动计划》,但与“自主行动”的名称相左,实质上是将产业部门实现政府规定的《京都协议书》的计划目标作为核心对策加以规定,{14}而其实施结果并没有达到计划目标,其中未达到部分的80%是由电力行业造成的。作为电力领域的温暖化防止,希望减少电力的使用量以节省能源,但是电力公司是追求营利的民间企业,减少用电量意味着经营利润的下降,因此,在自主行动规划的范围内,减少二氧化碳的排出总量的目标设定是十分困难的。经济活动离不开能源消费,为了实现GDP的增加,能源的消费量就不能减少,这是日本电力行业的主张,也是产业界的主张。
在世界范围的放宽规制、电力重组的趋势下,日本也进行了电力自由化的讨论。为了不逊色于国际电力成本的水准,有必要确立日本中长期消减电力成本的基础,{15}此后经过电气事业分科会的多次讨论结果,2000年3月21日,日本开始实行电力的部分自由化,并逐步放宽自由化的范围,2005年合同电力超过50kW(高压A)的用户(电量的63%)的电价实现了自由设定。
在自由化的过程中,电气行业的规制部门与自由化部门并存,规制部门由经济产业省主管,自由化部门由公证交易委员会主管。自由化的原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竞争增加消费者的利益,即在经营自主性得以最大限度发挥的环境中,使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另外,各种社会经济生活是以能源为基础初步形成的,能源政策是国家的最重要的政策之一,对于日本这样能源匮乏的国家,在实行市场机制以追求效率的同时,如果没有政府制定必要的竞争规则加以干预,如果对市场不能完全解决的公益课题的实现予以放任,比如供给信任、环境保护等,这种完全通过市场原理加以运用的能源政策也是不能成立的。
由于市场体系重视效率性,导致了对低价的化石燃料使用的增加,结果二氧化碳的排出量增加,同时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因成本较高而变得停滞,初期资金投入较大的核电站的建设变得困难。地球温暖化的问题是能源的问题,能源政策与温暖化政策是统一的。由放宽规制导致的经济竞争的激化,可能对能源和环境问题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自由竞争带来的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协调型社会的共同建立的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电气行业实行竞争的市场机制,打破了价格垄断。为了维持核能发电,政府必须积极干预,进行经济上、政策上的支持。同时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政府有必要设计环境保护成本由全员分担的措施。也就是说,在放宽规制的自由竞争中,有必要提高化石燃料以外的能源利用的竞争力。
今后,电力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不仅只是以便宜电价为目的,而是根据《电力事业法》放宽规制,通过不损害公益性的新规则进行自由竞争,包括发电公司与送电公司的分离。因为电力是特殊的商品,所以必须重视其公益性,在核电站建设中将社会整体的公益性与当地居民的个别利益进行权衡,把低碳政策与市民自治相结合。特别重要的是鉴于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件,在市场自由化与政府干预的平衡中,核电安全的确保已经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
三、核电问题上的居民自治与信息公开
日本如果实现减排目标,发挥电力行业原子能的作用必不可少。从过去的经验教训来看,实行居民自治与信息公开十分重要。当地居民对核电站的设立和安全性的不信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以专业技术为名的核电站设置许可过程和安全审查的不透明,以及电力部门隐瞒事故的不良体制造成的。比如原子能安全委员会2004年公布了审批核电站建设的有关议事录,但对于审查中的核心问题的讨论却不允许旁听和录像。再如,东京电力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多次刻意隐瞒事故,1995年核电站钠泄露隐瞒事件被媒体曝光,“中越冲地震”中柏崎核电站的摇动的水平方向的加速度最大达到2058gal,超过预计的2.5倍,但在参议院选举后该事态才被公开,志贺核电站1999年6月18日的一次临界事故被隐瞒了8年,2011年“日本东部大地震”导致的福岛核电站核泄露的信息更是被指责为不及时、不公开,连日本政府都对东京电力公司的行为不能容忍,这样的体制已经到了痛下决心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