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田思源,单位为清华大学。
【参考文献】{1}其次为产业部门和运输部门,分别占29.7%和18.5%。
{2}参见《日本各部门二氧化碳排出量的比例》,载http://www.jccca.org/content/ view/1046/786,登陆时间:2011年2月5日。
{3}参见“原凳再稼働 柏崎刈羽核の教训”,载《日本经济新闻》,2009年5月9日。
{4}资料来源:http://view. news. qq. com/zt2011/zhd/index. htm,登陆时间:2011年3月20日。
{5}“伊方发电所核电站设置许可事件,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庭1992年10月29日判决”,《民事判例集》46卷7号。
{6}参见[日]速水二郎:《原子力発电は金食い虫》,公民论坛生命线2009年版,第34页。
{7}“公企业的特许”是国家给予企业的经营权垄断的裁量,同时监督其对国民提供适当服务的一种关系。如今并不是以国家垄断为前提加以成立,而是对民间的经营活动的规制。[日]阿部泰隆:《行政の法ツス于ム》(上),有斐阁1997年版,第102页。
{8}参见{日}丸山真弘:“プン·アクセスにおける财产権の保障”,《电力中央研究所报告》Y95010,第20页。
{9}参见[日]原田尚彦:《全订第7版行政法要论》,学阳书房2010年版,第168页。
{10}参见{日}丸山真弘:“プン·アクセスにおける财产権の保障”,《电力中央研究所报告》Y95010,第20页。
{11}分别是:北海道电力公司、东北电力公司、东京电力公司、日本原子能发电公司、中部电力公司、北陆电力公司、关西电力公司、中国电力公司、四国电力公司、九州电力公司。
{12}世界核工业联合会公布的数字为55个。
{13}参见[日]西村阳:《电力改革の构図と战略》,电力新报社2000年版,第23页。
{14}参见http://www. keidanren. or. jp/japanese/polick/2006/089/kobetsu. pdf,登陆时间:2011年3月15日。
{15}参见日本通产大臣1997年7月基于1997年5月16日的国会决定而作的咨询答复。
{16}参见[日]高桥滋:《先端技术の行政法理》,岩波书店1998年版,第62页。
{17}[日]阿部泰隆:《行政の法シス于ム》(下),有斐阁1997年版,第554页。
{18}2002年、2005年、2006年、2008年又分别进行了修改。
{19}《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大纲》是《关于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法》的具体化,属于行政方针,无需内阁决定,而是由审议会(地球温暖化对策推进总部)决定。
{20}“‘50年60 ~ 80%減’を明记自民の低炭素社会法最终案”,载日本共同通信社,2009年6月11日。
{21}参见日本环境省官方网站:http://www. env. go. jp/policy/tax/about. html,登陆时间:2011年2月5日。
{22}车海刚:“日本核危机带给我们的启示”,载《学习时报》,2011年4月6日。
{23}分别是秦山一期、二期、三期,大亚湾、岭澳一期、二期,田湾,秦山二期扩建项目。
{24}目前全球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共442个。拥有核电机组最多的国家依次为:美国104个、法国58个、日本54个、俄罗斯32个、韩国21个、印度20个、英国19个、加拿大18个、德国17个、乌克兰15个、中国13个。
{25}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2011年1月公布的最新数据,目前全球正在建设的核电机组65个。
{26}参见张旭辉:“福岛核震启示录”,《环境保护》2011年第6期。在2011年4月第九届中国国际核电工业展览会上,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理事长张华祝也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会有30台左右核电机组建成投产,全国核电总装机容量将超过4000万千瓦,核电年发电量将达到3200亿千瓦时,核电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2%。参见“我国将立法确保核电发展安全”,载《法制日报》,2011年4月12日。
{27}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二氧化碳的减排列为国家的约束性指标,提出到2015年万元GDP排放的二氧化碳要比2010年减少17%
{28}参见前注{26},张旭辉文。
{29}参见“中国核电裸奔:积极建设核电站立法却尚除空白”,载《南都周刊》,2011年3月18。
{30}虽然迄今为止,我国核电机组尚未出现超过2级的安全事故(按照国际惯例,第1级到第4级被称为事件,从第5级开始才叫事故,切尔诺贝利和福岛核电事故为最高级7级),但我们绝不能并不能掉以轻心。
{31}参见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21号公告。2011年2月18日发布,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32}“中国核电需要舆论监督护航”,载《环球时报》,2011年3月16日。
{33}如《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第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34}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我国就开始启动原子能法的编制工作,具体是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原核工业部、卫生部等政府部门起草。但在当时,由于我国的核能刚刚由军用转向民用,民用核工业刚刚起步,立法迫切性并不高。特别是由于其后的体制和机构改革,核工业主管部门频繁变动,部门的职责划分也出现矛盾重叠的情况,使《原子能法》迟迟未能出台。
{35}“我在建核电站占全球40%核能基本法‘空白’何时填”,载《科技日报》,2011年4月14日。
{36}《原子能法》虽然被国务院列入有关立法计划,但仍然属于三类计划即“抓紧研究起草”类,而不是二类计划“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类和一类计划“安排审议”类。
{37}参见“我国将立法确保核电发展安全”,载《法制日报》,2011年4月12日。
{38}目前“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仅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